英國創新局(Innovate UK)於2020年11月8日公布「創新持續貸款」(Innovation Continuity Loans)申請指南,作為COVID-19疫情應對計畫的工作項目之一,英國創新局將提供2.1億英鎊的貸款予在疫情影響下持續進行創新活動之國內中小企業。本貸款目標對象為因疫情導致出現資金缺口的中小企業,每一間公司將可申請25萬至160萬英鎊不等之創新持續貸款。
「創新持續貸款」源自2017年的創新貸款實驗計畫(Innovation loans pilot),藉由七項創新競賽篩選出約100位申請人,提供總額約7500萬英鎊的創新貸款;此次創新持續貸款則不採競賽方式,而是針對受疫情影響的中小企業創新活動,透過審查機制提供貸款予申請人。申請人資格為正在執行受創新局補助之創新活動者、過去36個月曾受創新局補助而目前正在進行其他創新活動者或是過去36個月並未獲得創新局補助之創新活動的執行、完成或延續性工作者,且確實因COVID-19疫情影響出現資金短缺之中小企業,即可向創新局申請創新持續貸款。
創新局將藉由審查申請者提交至今的工作成果與品質、受疫情影響程度與資金需求情形,評估該創新活動的後續發展潛力,向合格的申請人提供年利息僅3.7%的創新持續貸款。合格的申請人能在2022年3月31日或約定日期前,直到產品首次商業銷售為止,分階段領取貸款,以年利率3.7%計息;產品首次商業銷售後可額外有兩年的寬限期,在產品首次商業銷售或寬限期結束後五年內,申請人必須償還貸款,未償還部分則改採年利率7.4%計息。藉由低利貸款的資金挹注,協助從事新創活動之英國中小企業得以紓困以度過疫情難關。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以色列創新、科學及技術部(Ministry of Innov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於2023年12月17日公布以色列首個關於人工智慧的監管和道德政策,在各行各業將人工智慧作為未來發展方向的趨勢下,以多元、協作、原則、創新的理念為其導向,為了化解偏見、人類監督、可解釋性、透明度、安全、問責和隱私所帶來的衝擊,以色列整合政府部門、民間組織、學術界及私部門互相合作制定政策,以求解決人工智慧的七個挑戰,帶領以色列與國際接軌。 該人工智慧政策提出具體政策方向以制定措施,其中具有特色的三項為: 1. 軟性監管:人工智慧政策採取軟性監管制度,以OECD人工智慧原則(OECD AI Principles)為基礎,採行制定標準、監督與自律等方式促進人工智慧永續發展,注重以人為本的道德原則,強調創新、平等、可靠性、問責性。 2. 人工智慧政策協調中心(AI Policy Coordination Center):邀集專家學者成立跨部門的人工智慧政策協調中心,進行人工智慧政策研議,向政府部門監管提出建言,為人工智慧的開發使用建立風險管理,並代表國家參與國際論壇。 3. 公眾參與及國際合作:政府機關與監管機構舉辦人工智慧論壇,提出人工智慧的議題與挑戰,邀請相關人士參與討論,並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制定,進行國際合作。 我國科技部在2019年邀集各領域專家學者研議提出「人工智慧科研發展指引」,強調以人為本、永續發展、多元包容為核心,以八大指引為標竿,推動人工智慧發展。我國已有跨部會溝通會議對於人工智慧法制政策進行研討,可觀察各國軟性監管措施作為我國人工智慧風險管理及產業政策參考,與國際脈動建立連結。
2018年直布羅陀公布一系列DLT應用商業活動管制規範英國海外屬地直布羅陀,針對透過與日俱增的首次發行代幣(Initial Coin Offerings, 簡稱ICO)募集商業活動,早在2017年9月,其金融服務委員會(Gibraltar Financial Service Commission, 簡稱GFSC)已公布官方聲明,警告投資人運用分散式帳本技術(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簡稱DLT)之商業活動,如:虛擬貨幣交易或ICO等具高風險且投機之性質,投資人應謹慎。 GFSC又於2018年1月公布「分散式帳本技術管制架構」(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Regulatory Framework),凡直布羅陀境內成立或從其境內發展之商業活動,若涉及利用DLT儲存(store)或傳輸(transmit)他人有價財產(value belong)者,均須先向GFSC申請成為DLT提供者(DLT provider),並負擔以下義務: 應秉持誠信(honesty and integrity)進行商業活動。 應提供客戶適當利息,且以公平,清楚和非誤導方式與其溝通。 應準備相當金融或非金融資源(non-financial resources)。 應有效管理和掌控商業活動,且善盡管理人注意義務(due skill, care and diligence),包含適當地告知客戶風險。 應有效配置(arrangement)客戶資產和金錢。 應具備有效公司治理,如:與GFSC合作且關係透明。 應確保高度保護系統和安全存取協定。 應具備系統以預防、偵測且揭發金融犯罪風險,如:洗錢和資恐。 應提供突發事件預備方案以維持商業活動繼續進行。 GFSC和商業部(Ministry of Commerce)又於2018年2月聯合公布,將於第二季提出全世界第一部ICO規範,管制境內行銷(promotion)、販售和散布數位代幣(digital token)行為,強調贊助人須先授權(authorized sponsor),並有義務確保遵守有關資訊揭露和避免金融犯罪之法律。
歐盟數位身分框架政策之相關推動措施概要歐盟數位身分框架政策之相關推動措施概要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1年8月30日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21年6月3日公布關於建立歐盟數位身分框架的第910/2014號規則修正案(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910/2014 as regards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a European Digital Identity)[1],規劃於2022年9月前提供歐盟境內人民數位身分證明之服務。 壹、事件摘要 為落實歐盟「2030數位羅盤」(2030 Digital Compass)政策,實現「公共服務數位化」之核心願景,歐盟推行數位身分框架,規劃於2030年前歐盟全境須有80%民眾使用電子身分證,以強化歐盟境內所有民眾(包括身心障礙人士)公共服務之近用權(right of access)。執委會於2021年6月3日公布的數位身分框架修正案,主要係就2014年通過的「歐盟內部市場電子交易之電子身分認證及信賴服務規則」(簡稱eIDAS規則[2]),依據該規則第49條,對其運作情形進行評估(An evaluation of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IDAS Regulation was conducted as part of the review process required by Article 49 of the eIDAS Regulation),同步考量技術、市場發展,針對當中不合時宜之規定為增修,並於2020年7月24日至10月2日進行公眾意見徵詢。 根據修正案內容,會員國必須提供公民和企業數位身分錢包(Digital Identity Wallet),此可透過會員國認可的公務機關或私人企業提供,錢包能夠將國家數位身分識別(national digital identities)與其他個人身分證明(例如駕照、證照、銀行帳戶)進行連結,使歐盟公民和企業能夠經由使用數位錢包來進行身分識別,以方便近用線上服務,例如請求公共服務、開設銀行帳戶、填寫納稅申報表、入住酒店,租車或年齡證明等。該數位身分將在整個歐盟範圍內得到認可,使用者亦可依意願自行決定是否使用此身分識別服務[3]。 貳、重點說明 eIDAS規則作為歐盟境內電子身分識別(identities)、認證(authentication)和網站憑證(website certification)跨境使用的法律基礎架構[4],此次修正案旨在使各會員國的數位身分(eID)計畫於歐盟境內具互操作性(interoperable),以促進近用線上服務。重點內容如下: 一、會員國所發行歐洲數位身分錢包,須通過歐洲網路安全認證框架內的強制性合規評估(compulsory compliance assessment)和自願認證(voluntary certification)。 二、歐盟數位身分將供歐盟境內所有公民、居民、與企業使用,使用者得以利用數位身分作為識別與驗證其身分之有效工具,以方便近用歐盟之公共與私人數位服務。使用者另可控管其資料分享之廣泛度,意即得以自主決定是否與第三方分享特定個人資料,並可追蹤其資料之後續利用。 三、賦予個人電子身分證明(electronic attestations of attributes),如醫療證書或專業資格等電子證書的法律效力,並確保對源自個人身分資料和個人電子身分證明的身分驗證和真實來源驗證,以防止欺詐。 四、擴大跨境eID計畫的相互承認,降低各會員國於電子身分識別服務的差距;並加強信賴服務提供的整體監管框架,針對信賴服務提供商(trust service providers),新增為管理遠端電子簽章和封條(seal)產製設備(creation devices)所建立的新合格信賴服務(Qualified Trust Service, QTS)類型。 五、新增電子帳本(electronic ledgers)的信賴服務框架;電子帳本可為用戶提供交易和資料紀錄排序的證明和不可竄改的稽核軌跡(audit trail),能保障資料完整性。資料完整性對於匯集來自分散來源的資料、自主身分解決方案(self-sovereign identity solutions)、將所有權歸屬於數位資產與記錄業務流程等具備重要性,此有助實現更加去中心化(decentralized)的治理模式,並使多方合作成為可能。 六、於數位服務法案(Digital Services Act)中所定義的超大型線上平台(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將被要求透過歐洲數位身分錢包驗證其線上服務使用者身分。 參、事件評析 歐盟數位身分框架修正案,旨在解決 eIDAS 規則部分瑕疵,以順應市場動態和技術發展,包含承認電子身分證明、電子帳本之法律效力,擴增新合格信賴服務類型等,並作為歐盟建立數位身分認證政策的基礎規範,確保使用者於近用私人或公共服務時,可透過具高度安全和具信賴性的信賴服務進行身分識別。歐盟數位身分框架修正案目前於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內已送交產業、研究暨能源委員會(Industry, Research and Energy Committee, ITRE)進行審議[5],值得持續追蹤其未來發展。 近來受新冠肺炎(COVID-19)保持社交距離影響,推動企業朝數位轉型發展;執行遠距辦公政策,亦加速使用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等數位工具。而我國電子簽章法作為促進電子商務領域發展之重要規範,自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後至今未為修訂,實務上已有衍生相關適用疑義。如電子簽章法有針對電子簽章和數位簽章為層級化分類,並對於數位簽章之技術有一定規範,惟未賦予相異之法律效力,使得其區分不具太大效益。建議可參酌eIDAS規則中,對於信賴服務提供者區分為不同層級規範,並給予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合格信賴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信賴服務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此外,我國欲推行數位身分證(New eID)政策,提供我國人民網路上身分識別之證明,連結政府骨幹網路(T-Road)串接各類電子政府服務,提升民眾近用公共服務的便利性,惟後續因安全性、法源依據等爭議而暫緩推行[6]。故建議我國相關主管機關可參酌歐盟數位身分框架修正案,考量因應科技革新、商業模式創新等要素,對於身分識別相關規範進行修正與更新,以促進電子化政府及電子商務之發展,提供更具安全與信賴性的身分認證法律框架。 [1]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910/2014 as regards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a European Digital Identity, EUROPEAN COMMISSION,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52021PC0281 (last visited Aug. 24, 2021). [2] Regulation (EU) No 910/201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3 July 2014 on electronic identification and trust services for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in the internal market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1999/93/EC,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3AOJ.L_.2014.257.01.0073.01.ENG (last visited Aug. 24, 2021). [3] Commission proposes a trusted and secure Digital Identity for all Europeans, EUROPEAN COMMISSION,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1_2663 (last visited Aug. 24, 2021). [4] 李姿瑩,〈歐盟eIDAS對國內電子簽章和身分認證規範之可能借鏡〉,《科技法律透析》,第31卷第11期,25-32頁,(2019年11月);謝明均,簡介〈歐盟提供合格信任服務者依循標準建議〉,科技法律研究所,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64&tp=1&d=8687(最後瀏覽日:2021/08/24)。 [5] REVISION OF THE EIDAS REGULATION – EUROPEAN DIGITAL IDENTITY (EUID), EUROPEAN PARLIAMENT,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legislative-train/theme-a-europe-fit-for-the-digital-age/file-eid (last visited Aug. 24, 2021). [6]〈暫緩數位身分證發行計畫 蘇揆:完善法制後再推動〉,行政院新聞傳播處,2021/01/21,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e80e55a2-0102-4031-b6d3-a7c40f4cac6a (最後瀏覽日:2021/08/24)。
因網路詐欺受騙的銀行儲戶控告銀行美國佛羅里達州一名商人日常透過網路管理其帳戶資金出入,其資金主要是在美國與中南美洲間流動。該名商人發現其銀行帳戶有異常的資金流向拉脫維亞而向警方報案,經調查發現他的電腦被植入名為Coreflood的特洛伊木馬程式,致其銀行帳戶存取密碼被盜用。該名商人認為銀行明知網路上有此種危險而怠於告知客戶,且銀行明知拉脫維亞以網路犯罪猖獗而著稱,對於其帳戶內大筆的異常資金流出亦疏於防範,爰對銀行提起訴訟。據信,本案為銀行儲戶因受網路詐欺而控告其銀行的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