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運輸部(Department for Transport)於2021年12月15日宣布更新對零碳排放車輛購車補助計畫,未來將擴大對平價零碳排放車輛(affordable zero-emission vehicles)的購車補助,以創造更多購買電動車之誘因。充電式車輛購車補助計畫(plug-in grant scheme)在過去十年間已經補助超過50萬輛,並在2021年達成超過15萬輛,約每10台新車就有1台受該計畫補助,顯示電動車輛市場的持續擴大與需求的增加。
本次更新將著眼於針對售價低於32,000英鎊的電動車輛(目前英國市場中約有20款車型符合條件),提供最高1,500英鎊的購車補助,並且針對無障礙車輛售價與購車補助金額上限提高至35,000英鎊與2,500英鎊。在貨車購車補助方面,每年將提供1,000位消費者購買大型貨車5,000英鎊或小型貨車2,500英鎊的購車補助,2021年充電貨車計畫的購車補助規模較2020年已成長超過250%。而在電動機車與電動自行車方面,英國政府將對於售價低於10,000英鎊的電動機車與電動自行車分別提供500英鎊及150英鎊的購車補助。
英國政府指出,針對電動車輛的購車補助政策已經逐漸顯現效果,2021年電動汽車的銷售量已經超越2019年與2020年的加總數量,未來政府也將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針對7.1千瓦以上的充電(包含快速充電)站訂定支付方式基本要求(例如必須具備無接觸支付方式)。英國政府承諾將提供35億英鎊用於支持英國汽車與供應鏈的電動化、電動汽車購車補助與興建基礎設施。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中國大陸商業特許經營相關法律法規分析 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汪奇蕙 2015年03月20日 連鎖加盟(中國大陸稱商業特許經營)在台灣或許已經是一種發展成熟的商業模式,對於中國大陸而言,則是上世紀80年代經濟改革之後才始見,相對於台灣市場或世界其他先進經濟體,中國大陸起步較晚,但是發展快速。眼見連鎖加盟行業在中國大陸的發展時機越趨成熟,台商界也掀起連鎖加盟的熱潮。 但在秩序相對混亂、競爭相對激烈的中國大陸市場,經營面向的風險也許難以預先掌控,但是複雜的相關政策和規定則是要前往該地投資的台商必須正視並且了解的,本文提供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相關法規的分析,期待在發展商業之餘,台資特許人可以更敏銳的維護自身權利。 壹、主管法律法規 2007年開始,中國大陸第一部特許經營專門法令《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以及配套的《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備案管理辦法》)、《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及其下屬機關陸續頒布施行,讓中國大陸連鎖加盟的法令更加完善。 《管理條例》中介紹有關中國大陸政府對特許經營的定義內容,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是指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1]。註冊商標、企業標誌或商號是表彰該特許經營事業的品牌,具有讓消費者迅速辨識獨特商品或服務的商業利益;專利、專有技術(包含管理系統及特定商業模式)則是支持商品或服務內容具有獨特性、競爭力的特許經營事業技術。 《管理條例》對於特許人的資格條件、特許經營事業備案、特許合同內容要件、特許人的信息披露義務以及特許人違反該條例的罰則皆有概括的規範。《備案管理辦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也是在上位的《管理條例》法規授權下逐步生成,成為具體行政施行的準則。 貳、關於特許人資格 依照《管理條例》規定,特許人資格條件有二個方面需要具備。 一、只有企業法人有資格成為特許人。 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成為特許人[2]。 二、特許人必須有成熟的經營模式[3]。 特許人在發展加盟以前應當至少擁有2個直營超過1年的直營店。而且特許人要具備持續提供被特許人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能力,上述各種能力,特許人在備案過程將被要求提供證明文件,比如備案時特許人要提交與經營活動相關的商標權、專利權有效的註冊證書;此外,《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要求特許人要事先披露擁有的經營資源情況和持續提供被特許人服務的情況[4]。 參、關於特許合同要件[5] 以下為《管理條例》所列舉的合同要件及簡要說明: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資訊 如雙方地址、連絡方式、公司註冊號碼等。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特許人持有的特許經營系統、經營範圍介紹,特許人授予被特許人的特許經營權性質(單店特許或區域特許[6]),被特許人的特許經營活動和範圍限制(營業地及加盟店介紹、被授予的特許經營權是否具有獨占性或排他性),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7]以及可續期條件等。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加盟費用、保證金、其他約定費用及雙方約定分攤費用的支付比例(如房地產和裝修費用、設備等購置費;管銷費用等),支付方式及收取後的確認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約定被特許人是否有義務要接受特許人定期或不定期的經營活動指導、檢查,以利整體特許經營事業的統一性發展。 五、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標準要求和保證措施 特許人可依產品或服務的性質自己建立品管的標準要求。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是否允許被特許人自行策劃,以及其可從事推廣或宣傳活動的範圍。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約定雙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或整體特許經營事業所受損失(包含商譽損失)的責任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被特許人是否可以轉讓特許經營內容及合同義務,及可以轉讓的條件(如事前通知期)。建議特許人要保留因被特許人自行對消費者提供瑕疵產品或服務以至於消費者對特許人求償損失的追索權利,以及因被特許人故意或過失造成整體特許經營事業所受損失(包含商譽損失)的求償權利。 九、違約責任 約定雙方違反合同條款約定行為的法律後果。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有爭議時的調解管道,以及若欲訴訟,約定訴訟管轄地等。 肆、關於特許經營事業備案[8] 為加強對特許經營行業的管理,協助潛在被特許人了解該特許事業的基本資訊,《管理條例》設立了事後備案的監管制度。 特許人應自首次訂立合同之日15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向特許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的特許經營事業應該向國務院商務部備案。 中國大陸目前已啟用網路備案方式以加快備案手續及效率,特許人登錄國務院商務部主管的《中國商業特許經營網》[9]註冊後,將註冊完成的特許人信息表和相關紙本文件[10]帶到當地備案管理部門[11]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備案管理部門會發給特許人備案系統登錄帳號和登錄密碼。特許人登錄在《中國商業特許經營網》的特許經營備案系統後,可以在網路上進行《備案管理辦法》中規定的資料填寫或電子檔案的上傳工作。 伍、關於特許經營信息披露 除了對特許人資格的具體規定以及建立事後審查制度,中國大陸對於特許經營關係中,授權方特許人應該於特許經營關係成立前應揭露給被特許人知悉的相關資訊也有明確的規範,此種規範除了保障被授權人可在資訊透明的條件下做出商業決策,當特許人的特許資料登錄於信息披露網站,也有助於潛在投資人對於該商業規劃的了解,間接促進了整體特許經營行業的能見度和活躍性。 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至少30日應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有關資訊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對於違反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的特許人,除依《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受行政罰則外,依《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特許人隱瞞有關訊息或提供虛偽不實訊息的,被特許人享有法定解除權。 法律實務中,法院會綜合考量特許人所隱瞞的程度或者所提供的虛偽不實訊息的重要性、與事實的差異性來區分是惡意詐欺還是商業話術,盡可能維護特許經營合同的穩定性,避免被特許人一旦經營失敗就把全部責任轉嫁給特許人[12]。 陸、特許經營合同知識產權授權特別注意要點 特許經營事業中以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的授權為主要內容,應在特許經營合同中一併約定使用條件,特許人應以事前具體約定方式完整保護知識產權及特許經營事業。 一、約定具體的特許經營範圍 特許經營權的授予是屬於單店特許或是區域特許,單店特許者應明定單店資訊,區域特許者應界定區域範圍(如城市、省名)。 特許經營權的授予是否具有獨占性、排他性、非排他性。被特許人可否自行再設立其他分店或以特許人身分再授予第三方。 二、約定知識產權的使用方式 被特許人須依特許人的要求來使用特許經營資源,如商標的使用方式、使用位置,可以用特許人的經營手冊加以細化。 三、約定知識產權授權後被特許人的義務 被特許人以特許人授予的知識產權開展經營後,應當盡的品質保證、品質監督義務。特許經營合同中除概括被特許人監督產出責任外,也可以列舉方式約定被特許人的監督義務,例如被特許人應監督其雇用人員按照特許人約定的方式出產商品或服務、定期向特許人提出產品質量檢查報告。 四、約定特許人監督特許經營事業的權利 除了被動等待被特許人提交經營報告(可包含營業狀況以及財報),特許合同應保留特許人主動對特許經營事業進行檢查、監督、考核的權利,並要求被特許人在合約期間應執行特許人檢查考核後的跟營業相關的決策。 五、約定合同到期後的被特許人使用特許經營資源的狀況 約定特許經營關係結束後,被特許人是否能再以特許人加盟店的形式進行商業活動,包含被特許人是否應向原註冊機關進行註銷登記(如註銷營業執照或變更企業名稱),是否能再使用特許人商標。 另外,因特許經營權授予而獲得的商標以外的相關知識產權(如手冊、培訓教案、軟體等)也應約定是否還能繼續使用。 柒、結論 特許經營事業的成功,除取決於特許人法律法規的掌控,對各項與特許資源相關的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是維持特許事業穩定成長的重要策略。中國大陸政府因為特許經營事業的特殊性而制定特別的法律及行政規則,期待本文對特許經營法律法規的介紹以及相關知識產權授權應留意的面向建議能對有意前往對岸投資的台資特許人產生實質幫助。 [1]《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3條(中國國務院令第485號2007.02.06)。 [2]《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3條(中國國務院令第485號2007.02.06)。 [3]《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7條(中國國務院令第485號2007.02.06)。 [4]《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2年第2號2012.02.23)。 [5]《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1條(中國國務院令第485號2007.02.06)。 [6]指特許人授予的特許經營權是僅限於單一加盟店使用或是某一地理區域內可成立數個加盟店。 [7]《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3條 規訂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該不少於3年,但雙方如有其他約定,可以在合同中註明,即只需雙方合意就可更改特許經營期限。 [8]《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8條(中國國務院令第485號2007.02.06)。 [9]主頁,中國商業特許經營網http://txjy.syggs.mofcom.gov.cn/ 。 [10] 各地方主管機關要求的紙本文件可能不一。 [11] 當地的商務委員會。 [12] 王樹章、吳平平,《關於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審判實踐若干問題的調研報告》,知識產權庭課題組,頁9。
英政府推動開源碼計劃由英國政府所資助成立的一項計畫,希望透過開放原始碼廠商目錄及程式碼資料庫的建立等措施,加速公家單位對開放原始碼軟體的採用。這項名為「開放原始碼學院」( Open Source Academy )的計畫,是由副首相辦公室( Office of the Deputy Prime Minister )的電子創新投資計畫所贊助,預計在本月內將正式宣佈。 參與該計畫的開放原始碼協會( Open Source Consortium )執行總監表示,英國的公家機關在開放原始碼的採用上落後於歐洲各國,而這項計畫將改變目前的現況。地方政府已經可以透過網站開始分享程式碼,例如「地方政府軟體協會」( Local Authority Software Consortium )的網站。這項計畫裡的其他專案還包括了政府機構的入口網站計畫,可藉以尋找開放原始碼供應商的資訊;以及開放原始碼顧問的專業鑑定模式。
美國聯邦民航局發布《先進空中移動執行計畫》,以利全面整合並促進產業安全擴展美國聯邦民航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FAA)於2023年7月18日發布《先進空中移動執行計畫》(Advanced Air Mobility (AAM) Implementation Plan),詳述FAA與利害關係人於短期內實現AAM運作需採取之步驟。 AAM是一個新興航空生態系統,透過創新先進技術與新型航空器,包括電動航空器或電動垂直起降航空器(electric vertical takeoff and landing, eVTOL),提供交通運輸更具效率、永續與公平的選擇機會。不過,本執行計畫所稱之AAM僅適用於有人駕駛之客貨運輸類型。為促進日常相關服務,該計畫以現行飛航程序與基礎設施為利用基礎,並就航空器與飛行員認證、空域進出管理、飛行員培訓、基礎設施開發、安全維護、公眾參與等事項進行處理,以引領產業安全擴展。此外,本計畫還包含可應用於任何場域之計畫指南(planning guide),並臚列關鍵整合目標與順序。本次計畫著重之處簡述如下: (1)運作:飛行員將能按預定飛行計畫駕駛新先進移動航空器往返多地;AAM航空器將盡可能使用機場周圍等級B與C空域範圍內之既有或修正的低空目視飛行規則(Visual Flight Rules, VFR)路線,飛行於城市與大都市地區上空4000英尺(約1219.2公尺)。 (2)基礎設施:營運商、製造商、州與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將負責計劃、發展與利用直升機場(heliport)或垂直機場(vertiport)基礎設施;起初AAM將運作於既有的直升機場、商業服務機場與通用航空(general aviation, GA)機場,故需針對充電站、停機坪與滑行空間等進行改造與安裝。 (3)電網(Power Grid):電網可能需要升級以供AAM操作;FAA與美國國家再生能源實驗室(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Laboratory, NREL)簽署機構間的協議,以確定航空器電氣化(electrification)對垂直機場、直升機場或機場電網的影響。 (4)安全:美國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將確定必要的AAM安全類型;美國運輸安全管理局(Transportation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TSA)與FAA亦評估基於先進技術的使用與操作協定(operational protocols)而提高資安要求之需求。 (5)環境:FAA將斟酌AAM運作的環境影響,包括噪音、空氣品質、視覺干擾及對野生生物的破壞等因素。 (6)公眾參與:為更了解公眾對AAM運作的擔憂(包括噪音與緩解措施),FAA將與機場、地方、州及社區進行合作;許多利害關係人(如AAM營運商、機場與垂直機場營運商)將於公眾參與中扮演重要角色。
Google宣佈提供無線路由器擁有者可將其定位資料退出Google資料庫之機制全球搜尋引擎龍頭Google被發現於2008年3月至2010年5月間,透過其街道定位服務,違法蒐集位於荷蘭360萬個無線路由器(Wi-Fi routers)之資料。Google因其違法蒐集資料之行為,面臨140萬歐元之罰款。 由於荷蘭相當重視隱私保護之概念,因此Google之作法引起社會之爭議,在荷蘭社會反彈之壓力下,Google於11月15日宣布,同意提供民眾將其住家地點或公司行號之無線路由器識別碼資料退出Google資料庫之機制。路由器之擁有者可透過更改服務設定識別碼(Service Set Identifier, SSID)之方式,退出Google定位服務之資料庫。荷蘭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首長Jacob Kohnstamm認為,Google之舉對於消費者隱私之保護具有正面之幫助。 Google所提供的定位服務主要是透過所蒐集之資訊,提供其開發的Android手機定位服務,利用所蒐集的定位資料使行動電話或者行動裝置之用戶得以定位其所在之位置,並且提供用戶當地氣象以及地圖資訊。除此之外,定位服務也增加Google對鄰近商號之廣告收益。Google實施退出資料庫之機制後,其必須另外以GPS系統進行定位,定位服務可能將發生不精確之情形,另外,也將使得行動裝置因需搜尋衛星訊號而耗費較多電力。Google全球隱私顧問Peter Fleischer指出,事實上Google的定位服務無法辨識個人資料,但Google認為提供退出資料庫機制更增進對於個人隱私之保護。 歐洲各國對於Google所蒐集之無線存取資料皆有隱私保護之疑慮,因此,除了荷蘭外,目前Google也在法國公告提供此項退出機制,未來將進一步於全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