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正取引委員会,下稱日本公平會)於2022年6月2日宣布,已認可智遊網集團(Expedia,日文原文為エクスペディア)針對其網站線上旅館訂房服務經營方式可能違反公平競爭秩序的情形,所提出的約定改善計畫(確約計画)。依日本獨占禁止法第48條之2、第48條之3規定,受日本公平會通知有違反獨占禁止法疑慮的業者,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約定改善計畫後,日本公平會審酌認為其計畫之落實能有效消除違法疑慮時,即得作成認可該計畫之行政處分。基此,智遊網集團後續得藉由落實該約定改善計畫,來排除上述經營方式牴觸獨占禁止法第19條禁止業者採取不公正交易方法規範的疑慮。
按獨占禁止法,其立法目的為確保與促進市場的公平與自由競爭,主要規範關於獨占、聯合與結合等行為;至於針對不公平競爭行為,則另訂「不正競爭防止法」加以規範,而與我國公平交易法合併規範獨占等與不公平競爭行為之立法架構有所不同。
根據日本公平會依獨占禁止法規定所進行調查,智遊網集團經營的線上旅館訂房預約網站Expedia,與位在日本國內的旅館設施經營經營業者所締結的契約中約定,日本旅館經營業者在Expedia網站上刊載提供的住宿費用與房間數等條件,需優於或至少等同於與該特定旅館業者在其他訂房服務通路所提供的條件。並且,智遊網集團進一步依據該約款,主動要求旅館經營業者遵守該條件,或由日本之智遊網分公司協助向旅館業者請求。日本旅館業者受此條款拘束,亦影響了與Expedia網站存在競爭關係的訂房網站經營業者之事業活動。例如,其他訂房網站經營業者自行負擔成本提供特定旅館業者之訂房優惠時,因其價格優於該旅館業者刊載於Expedia網站之條件,而被迫中止該訂房網站的優惠活動。
日本公平會於2022年2月25日將上述審查結果依獨占禁止法法第48條之2通知智遊網集團,要求其針對上述經營行為提出約定改善計畫,以恢復公平競爭秩序。而智遊網依此提出的約定改善計畫,主要內容包含:
(1)停止、以及不再締結上述約款與要求業者履行約款等行為;
(2)將上述決定與作為通知旅館經營業者、以及智遊網集團自家的員工;
(3)定期向日本公平會報告上述改善措施的落實狀況等。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西班牙隱私保護專責機構「資料保護專員」(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er;一般多以其西班牙文縮寫AEPD簡稱之 ),針對Google街景服務(Street View)攝影過程中不當蒐集網路用戶資訊一事,於2010年10月18日對Google發動刑事制裁程序(criminal sanction procedure)。AEPD於其網站上發表聲明,其已經掌握Google涉及五項犯罪活動的證據,其中包括蒐集Wi-Fi用戶資訊並將相關資料傳送回美國等,AEPD已將相關證據資料提交馬德里法院。 Google街景服務提供全球諸多地區的地理圖片,但此一服務也引發人們對於侵犯個人隱私之擔憂。儘管Google先前已多次針對街景攝影車攫取Wi-Fi用戶未經加密訊息之行為進行道歉,但仍有諸多國家對於Google是否違反內國隱私保護法規展開調查。 此次AEPD採取法律行動前,事實上西班牙網路用戶權利協會已就相同問題Google提起訴訟,而西班牙法院亦於今年8月展開調查。AEPD對外表示,一旦法院認定Google犯罪情事屬實,各個犯罪行為將可處以6萬至60萬歐元之罰金。無獨有偶,加拿大政府亦於10月19日認定Google收集Wi-Fi用戶資料之舉動,屬於違法行為。
昇陽進入開放原始碼 Solaris 時代昇陽公司本月十四日把 500 多萬行 Solaris 核心 (kernel) 的原始碼張貼在 OpenSolaris 網站上。不過,一些原始碼元件,像是安裝程式與管理工具,因為仍在逐行檢視以免專利侵權問題,稍後才會推出。 Solaris 是使用率相當廣的一種 Unix 衍生版本,在一九九○年代末期網路泡沫時期大行其道,但後來隨開原碼作業系統 Linux 竄起而式微。同時,微軟的 Windows 作業系統,也蠶食著昇陽的市占率。為了讓 Solaris 成為開放原始碼軟體,昇陽積極拉攏軟體開發人員,軟體開發人數增多,可能引來更多的使用者、更多的合作夥伴,以及更多的軟體開發者。然而,要與氣勢正旺的 Linux 競爭,並非易事。 Solaris 開發工程僅傾昇陽一家公司之力,但 Linux 幕後卻有廣大的開發人員社群支持。 Quandt Analytics 分析師 Stacey Quandt 說,與外部程式設計師分享權力,是昇陽必須通過的考驗。對昇陽來說,真正的挑戰是,昇陽是否真能容納局外人貢獻的修補程式,而且不叫昇陽經驗老到的工程師加以改寫。 OpenSolaris 是昇陽自行研發的專屬計畫,但不表示一定會失敗。 IBM 即曾經以 Eclipse 程式設計工具為中心,建立起活力十足的開原碼社群,就是成功的例子。昇陽雖來不及按原訂計畫在二○○四年推出 OpenSolaris ,但已推動一些配套措施,包括在今年一月發布稱為 DTrace 的元件,提供詳細的效能分析;吸引一百五十位外部程式設計人員參與 OpenSolaris 測試計畫;並成立由五人組成的社群顧問委員會,其中兩席是昇陽的代表。
世界衛生組織公布「人工智慧於健康領域之倫理與治理」指引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於2021年6月底公布「人工智慧於健康領域之倫理與治理」(Ethics and governanc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for health)指引。目前人工智慧於在改善診斷、治療、健康研究、藥物開發及公共衛生等健康領域皆有廣泛之應用與前景,而該指引首先指出人工智慧應用於健康領域中最相關之法律與政策外,並強調相關應用皆須以「倫理」及「人權」作為相關技術設計、部署與使用之核心,最後則提出人工智慧應用於健康領域之六大關鍵原則: 一、保護人類自主性(autonomy):本指引認為人類仍應該掌有關於醫療保健系統之所有決定權,而人工智慧只是輔助功能,無論是醫療服務提供者或患者皆應在知情之狀態下作決定或同意。 二、促進人類福祉、安全與公共利益:人工智慧不應該傷害人類,因此須滿足相關之事前監管要求,同時確保其安全性、準確性及有效性,且其不會對患者或特定群體造成不利影響。 三、確保透明度、可解釋性與可理解性(intelligibility):開發人員、用戶及監管機構應可理解人工智慧所作出之決定,故須透過記錄與資訊揭露提高其透明度。 四、確立責任歸屬(responsibility)與問責制(accountability):人工智慧在醫學中所涉及之內部責任歸屬相當複雜,關於製造商、臨床醫師及病患間相關之問責機制之設計將會成為各國之挑戰,故須存在有效之機制來確保問責,也應避免責任分散之問題產生。 五、確保包容性(inclusiveness)與衡平性(equity):應鼓勵應用於健康領域之人工智慧能被廣泛且適當地使用,無論年齡、性別、收入及其他特徵而有差別待遇,且應避免偏見之產生。 六、促進具適應性(responsive)及可持續性之人工智慧:人工智慧應符合設計者、開發者及用戶之需求與期待,且能充分具適應性之回應且符合使用環境中之要求。
歐盟因應數位簡化革命通過Omnibus VII法案:放寬產業合規時程與強化兒少人權保障之《歐盟人工智慧法》修法歐盟因應數位簡化革命通過Omnibus VII法案:放寬產業合規時程與強化兒少人權保障之《歐盟人工智慧法》修法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6年07月22日 今(2026)年6月16日,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以423票贊成、57 票反對、174 票棄權,通過「第七號數位綜合法案」(Omnibus VII)下對《歐盟人工智慧法》(EU AI Act,下稱AIA)的修正案[1]。隨後於6月29日,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批准了歐洲議會的審議決議。最終於7月8日,經歐洲議會議長及歐盟理事會主席共同簽署,該修正案正式通過[2]。 壹、事件摘要 自2024年10月起,歐盟理事會為因應萊塔(Enrico Letta)與德拉吉(Mario Draghi)報告中指出的歐洲競爭力危機,於2024年11月8日發布《布達佩斯宣言》(Budapest declaration)要求「發起一場簡化革命」,希冀為企業提供一個清晰、簡單且具備彈性的法規治理框架,並減輕企業面臨的法遵成本與合規摩擦。為此,歐盟執委會自2025年2月起陸續提出十項「綜合法案」(Omnibus packages),旨在鬆綁永續發展、投資與農業的申報程序、擴大對中小企業的制度支持、推動數位化轉型與統一技術規範、調和國防、化學產品、環境、汽車產業、食品與飼料安全,以及包含人工智慧在內的數位新興議題。其中,「第七號數位綜合法案」核心目的即在於簡化歐盟的數位立法框架,並落實全歐盟統一的人工智慧調和規範[3]。 另一方面,鑑於當前兒少網路參與度大幅提升及科技的急速發展,除加劇刑事執法之訴追難度外,亦衍生新型態之數位侵害手段,包括犯罪者利用人工智慧等新興技術將兒少視為下手目標。雖然歐盟現行主要規範兒少性侵害與性剝削之刑事法制,為2011年通過之《打擊兒童性虐待與性剝削指令》(Directive 2011/93/EU on combating the sexual abuse and sexual exploitation of children and child pornography),但為填補此一科技漏洞,歐盟亦於「第七號數位綜合法案」修正案中,針對深偽影像(deepfake)氾濫問題提出對策,並於《打擊兒童性虐待與性剝削指令》中進行修法研議[4]。 貳、重點說明 此次修法有兩大重點,一為延後AIA設定的義務期限,並在修訂事項中調整與其他產業法規的競合關係;二為在《歐盟人工智慧法》第5條「不可忍受之風險」增訂一項新條文,禁止生成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性私密影像內容,以及兒童性剝削素材(child sexual abuse material, CSAM),同時亦在其他相關法律有配套之修法研議共同打擊涉及之AI數位性暴力犯罪,保障兒少人權。 一、簡化歐盟的數位法制監管框架 (一)調整AIA之合規時程 本次修法在於動態調整AIA設定的合規時程,包括延後高風險AI系統的義務期限,將「獨立型高風險AI」延至2027年12月2日適用,以及將「產品嵌入型高風險AI」延至2028年8月2日適用[5]。同時,將會員國應建置「國家級AI監理沙盒」的法定期限延展至2027年8月2日[6],以提供企業及政府機關更充裕的準備期間,完成技術、治理及法遵機制的調整,降低法規適用初期的合規負擔,並確保新制度得以順利銜接與落實[7]。 (二)釐清不同法律之適用關係 為促使企業能有效遵守AIA的監管相關規定,於修法上明確劃分與其他特定產業法規(如醫療器材、玩具、電梯及船舶等產業)的適用關係,並課予歐盟執委會制定指引之義務,協助涉及高風險AI系統的開發商或經營者,能依據指引遵循AIA的高風險AI治理規範並同時降低其法遵成本[8]。換言之,如特定產業法規已明定與AIA相仿之AI法律規範,但會與AIA產生競合問題,如要排除AIA之適用則須於歐洲議會就產業法規進行修正。為降低修法成本,AIA此次修法賦予歐盟執委會「授權法規」(delegated acts)之權限[9],得制定法規命令協調產業法規與AIA之適用關係,並在特定範圍內限制或排除AIA之適用[10]。同時要求歐盟執委會應發布相關指引,指導企業遵守人工智慧風險治理相關規範[11]。藉由此類機制,確立特定產業法規的優先適用原則,並藉此排除AIA與其他法規的競合矛盾,以避免企業因身陷法規的多頭馬車而面臨沉重的法遵負擔[12]。 二、強化AI治理下的兒少人權與性別平等措施 (一)AI衍生之數位性暴力納入不可忍受風險 於「第七號數位綜合方案」修正案中,針對深偽影像部分,修法強化業者導入「人工生成內容」的透明度標示義務,將原本的合規寬限期從6個月縮短至3個月[13],亦即提前至今年12月2日全面施行[14]。同時,將非自願的生成式性私密影像及兒少性剝削生成式素材列為AIA第5條之不可忍受風險,並將會生成真實人物裸照,或修改現有照片衣物以暴露私密部位的AI系統,定於今年12月起全面禁用[15]。 (二)配套法律之相關修正 無獨有偶,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代表亦於6月22日,針對《打擊兒童性虐待與性剝削指令》之修正法案,達成暫時性政治共識(provisional agreement)[16]。擬將凡是設計或改造AI系統以產出兒童性剝削素材,以及散布此類系統之行為,或以「AI 提示詞(prompt)」製作兒童性剝削素材之教學指引行為,納為刑事犯罪。後續,該修正法案若獲得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的通過,會員國必須在3年內修改其國內刑法的相關規範,以符合修訂後之歐盟指令,藉此提升歐盟境內對兒少人權之保護,避免遭受新型態數位性暴力而影響其身心健康發展[17]。 參、事件評析 整體而言,「第七號數位綜合法案」就AIA的修正法案主要是透過義務時程的調整來緩和硬法(hard law)監管之治理模式,亦及體恤企業並維持歐洲競爭力,因此放寬並延後了醫療、機械、金融等高度涉及高風險AI應用相關產業的適用時程,避免沉重的法遵成本與合規摩擦,藉由「時間換取空間」之方式,讓企業在數位轉型上有較大的經營空間。儘管如此,歐盟亦堅守其基本人權底線,對於兒少權益、性別平等採取堅硬態度,除將生成式AI透明度義務的合規時程提前,更將AI的數位性暴力納入不可忍受風險,同時封殺AI脫衣(nudification)系統,並配合相關修法,研議將運用AI涉及兒少數位性暴力之行為列為刑事犯罪,其鐵腕手段正印證歐洲對人工智慧「以人為本」之精神。 對臺灣而言,雖然《人工智慧基本法》於今年1月14日施行,大部分的作用法及配套措施仍待規劃當中,我國之法律框架也並非採取歐洲治理模式,但歐盟就境內企業發展所採取之法規調適,值得我國留意,比如中小企業會面臨導入人工智慧的法遵成本與合規摩擦,政府應研議其配套措施。此外,對於兒少人權之保障,《人工智慧基本法》亦反映相同之立法精神,比如第5條規定:「政府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人工智慧產品或系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數位發展部認定為高風險應用者,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我國仍需留意針對兒少而衍生之新型態數位性暴力議題,不論是否要行政管制或以刑罰相繩,此類風險必須被認真對待,並思考出適當的應對機制。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或重製等利用行為。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keid.nat.gov.tw/tips/) [1] 第七號數位綜合法案涉及兩個領域的法律修正案,其中一個針對人工智慧領域,即AIA的修正案,另一個則是涉及個人資料保護與網路資訊安全的法律修正案,包括《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與歐盟NIS 2指令。前者已通過,後者因未取得共識尚在審議中。因此,本文討論的修法僅限於AIA的修正法案。詳細內容可以參考European Council, Simplification of EU rules, 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olicies/simplification/(last visited July 13, 2026). [2] European Parliament, AI Act: EP approves simplification measures and “nudifier” app ban,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news/en/press-room/20260611IPR45207/ai-act-ep-approves-simplification-measures-and-nudifier-app-ban(last visited July 13, 2026). [3] European Counci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ouncil gives final green light to simplify and streamline rules, 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6/06/29/artificial-intelligence-council-gives-final-green-light-to-simplify-and-streamline-rules/(last visited July 13, 2026). [4] European Council, Combatting child sexual abuse: EU agrees stronger criminal law rules and enhanced support to victims, 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6/06/22/combatting-child-sexual-abuse-eu-agrees-stronger-criminal-law-rules-and-enhanced-support-to-victims/(last visited July 13, 2026). [5] 修正AIA第113條,原本實施日期是2026年8月2日。立法文件see European Parliament & European Council,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mending Regulations (EU) 2024/1689, (EU) 2018/1139 and (EU) 2023/1230 as regards the simplific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Digital Omnibus on AI), PE 30/2026 INIT, 2026, p. 33. [6] 修正AIA第57條,原本實施日期是2026年8月2日。立法文件見同前註5,頁60。 [7] 同前註3。 [8] 簡單來說,若該產業法規已提供等同或更高程度的健康、安全或基本權利保護,歐盟執委會得限制或排除AIA中特定義務,包括對高風險AI系統的「系統性要求」,如風險管理系統、系統上市前的技術文件資料、資料保存義務等,詳細內容參考,同前註5,頁42。 [9] 歐盟之授權法規(delegated acts)在性質上類似於我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依據《歐洲聯盟運作條例》第290條之規定,歐洲議會及理事會得於立法中授權歐盟執委會,由其自行制定非立法性且具普遍適用性之法規,用以補充或修正該法律之特定非核心要素。see Consolidated Version of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art. 290, 2016 O.J. (C 202) 1, 172). [10] 新增AIA第2條第13項,同前註5,頁42。另外,歐盟理事會以機械產品法規(machinery regulation)為例說明,歐盟執委會得制定授權法規增訂關於高風險AI機械產品的健康與安全規範要求以免除適用AIA,同前註3。 [11] 修正AIA第96條第1項,要求歐盟執委會必須在2027年8月1日前發布指引,同前註5,頁86。 [12] 同前註3。 [13] 僅限於AIA第50條第2項機器可讀的數位浮水印或技術標籤的標示義務,同前註3。 [14] 新增AIA第111條第4項,同前註5,頁90。 [15] 同前註5,頁47。 [16] 暫時性政治共識(provisional agreement),係指歐盟立法程序中,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及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進行三方協商(trilogue)後,由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就法案內容達成的初步政治協議。該協議尚須依各機構內部程序正式批准,始完成立法程序並具法律效力。 [17] 同前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