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發布《世界智慧財產權指標》,2021年全球智慧財產權申請數量仍持續增加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2022年11月21日發布了《2022年世界智慧財產權指標(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 WIPI)》。WIPO以全球150個國家智慧財產主管機關的統計資料、產業的市場調查資料作為分析標的,針對全球專利權(含新型專利)、商標權、工業設計、植物品種權、地理標示、創意經濟(出版業)的整體發展狀況進行調查。

  根據2022年的分析結果顯示,與過往經濟衰退期間的歷史經驗不同,在COVID-19疫情期間,2021年全球智慧財產權的申請數量持續增加。如:
  1、「專利」的申請量增加了3.6%。
  2、「商標」的申請量(含指定類別)增加了5.5%。
  3、「工業設計」的申請量增加了9.2%。
  4、「植物品種」的申請量增加了12%。

  以商標為例,2021年全球共提交了約1390萬件商標申請,申請量從金融海嘯後(2009年)至今連續12年成長。其中,亞洲商標主管機關受理的商標申請量占全球的69.7%,較2011年時的44.7%有顯著成長;受理商標申請的前五名國家分別為:
  1、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約950萬件。
  2、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約90萬件。
  3、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約50萬件。
  4、印度專利、設計及商標管理局(CGPDTM):約49萬件。
  5、英國智慧財產局(UK IPO):約45萬件。

  此外,指標針對「非母國申請案(Non-resident trademark applications)」的產業別進行分析,分析結果顯示2021年各國商標申請人至外國市場尋求商標保護的前十大產業分別為:
  1、研究與技術:20%
  2、健康醫事:13.8%
  3、服裝配件:12.8%
  4、休閒教育:10.5%
  5、居家設備:9.7%
  6、農業產品與服務:9.6%
  7、商業金融:9.5%
  8、運輸機械:6%
  9、營建:5.2%
  10、化學:2.8%

  再者,指標中分析上述產業在各國商標申請案件中的占比,可作為我國企業全球布局的參考:
  1、研究和技術產業:歐盟21.3%、英國20.4%、日本18.7%、美國17.7%。
  2、農業產品與服務產業:中國25.2%、韓國18.4%、俄羅斯14.2%、印度15.1%、土耳其14.8%。
  3、健康醫事產業:印度23.1%、日本13.9%、中國11.3%;
  4、商業金融產業:巴西26.3%、土耳其23.3%。

  WIPO從2009年至今每年發布《世界智慧財產權指標》給各國政府參考,期待各國政府持續建構更完善的智慧財產制度,協助個人、企業保護其創新,以促進全球經濟的發展。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相關連結
※ WIPO發布《世界智慧財產權指標》,2021年全球智慧財產權申請數量仍持續增加,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8916&no=57&tp=1 (最後瀏覽日:2026/02/12)
引註此篇文章
你可能還會想看
政府資訊業務委外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律責任分析及因應建議

為減少排放二氧化碳 瑞士將課徵取暖用油稅

  為達到二○一○年二氧化碳排放量比一九九○年降低百分之十的目標,瑞士政府已決定明年開徵取暖用油稅,及提高汽油與柴油進口稅。瑞士環境部長勒恩伯格警告,假如溫室氣體排放程度不能降低,可能會課徵更多的燃料捐。    瑞士的「二氧化碳法(CO2 LAW)」奠定了永續能源政策及氣候變遷政策,規定到二○一○年,石化燃料排放的二氧化碳必須比一九九○年水準低百分之十,超過京都議定書的百分之八。瑞士當局已決定,二○○六年起,每公升取暖用油將課徵稅收九分瑞士法郎,汽油與柴油進口稅每公升增加一點六分。    在去年十月,瑞士政府提出四種不同課稅建議,經過諮商,多數贊同取暖用油稅,因為百分之六十的二氧化碳排放來自取暖用油。勒恩伯格表示,這項稅收是公平的,已採取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措施的個人與公司受到的影響較小,「污染者付稅」將可鼓勵採取有利於環境的措施。    瑞士政府並認為,其他溫室氣體排放也會因此降低,健康衛生的開支也因此下降。

歐盟針對數位革命之法制障礙展開討論

  歐盟布魯塞爾會議規劃組織(QED)在2016年12月針對第四次工業革命法制議題提出討論,呼應2016年4月歐盟執委會提出之歐洲產業數位化政策,加速標準建立,並且預計調整現行法律規制,著重於資料所有權、責任、安全、防護方面等支規定,討論重點如下: 1.目前面臨之法律空缺為何 2.歐洲產業數位化是否須建立一般性法律框架 3.標準化流程是否由由公部門或私部門負責 4.相容性問題應如何達改善途徑 5.資料所有權部分之問題如何因應 6.數位化之巨量資料應如何儲存與應用,雲端是否為最終解決方式 7.如何建立適當安全防護機制。 8.一般資料保護規則是否足以規範機器產生之數據 9.各會員國對於資料保護立法不同,其間如何調合朝向資料自由發展之方向進行   我國2016年7月由行政院通過「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期待未來朝向「智慧機械」產業化以及產業「智慧機械化」之目標進行,未來,相關法制配套規範,如個人資料保護、巨量資料應用、以及標準化等議題,皆有待進一步探討之必要。

OTT影音發展與著作權-以英國為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