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執委會通過《歐洲互通法案》,以強化歐盟公共部門的跨境互通與合作

  歐盟執委會於2022年11月21日通過《歐洲互通法案》(Interoperable Europe Act)(下稱本法案),以強化歐盟公共部門的跨境互通與合作,加速數位化轉型。跨境互通將使歐盟及其成員國為公民與企業提供更優良的公共服務,並預計為公民節省550萬至630萬歐元的成本;為與公共行政有業務上往來的企業節省57億至192億歐元的成本。

  《歐洲互通法案》為歐盟的公部門建立一套合作模式,該模式有助於建立安全的跨境資訊交換及可互通的數位共享解決方案(如開源軟體、指引、IT工具等),使彼此之間合作更有效率,進而帶動公部門創新。舉例而言,Covid-19疫情期間,互通性政策使醫院間得共享重症監護病床之數量資訊,以提供人民最即時的醫療資源。本法案架構如下:

  1.結構化的歐洲合作:由歐盟成員國和區域、城市共同合作,制定跨境互通的共同戰略議程,並得到公共和私人的支持,實施互通性解決方案與進度監控。

  2.強制性評估:評估跨境互通之IT系統對歐盟的影響。

  3.共享和再利用解決方案:透過歐洲入口網(Interoperable Europe Portal)及社群合作的一站式平台,提供支持共享與再利用的解決方案(如開源軟體)。

  4.提供創新和相關支持措施:包括監理沙盒(sandboxes)、GovTech計畫及訓練措施等。 

  自2010年以來,歐洲互通性框架(European Interoperability Framework, EIF)一直作為歐盟互通性政策的主要參考依據,惟始終不具有約束力。本法案將使EIF成為單一參考依據,使歐盟公共服務部門擁有互通性政策,並未來互通性合作框架將由歐洲互通委員會(Interoperable Europe Board)指導,該委員會由歐盟成員國、歐盟執委會、地區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Regions)及歐洲共同體經濟和社會委員會(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之代表組成。

  可互通的數位公共服務對建構數位單一市場至關重要,除提升經濟效益和行政效率外,案例研究亦表明,互通性對提高政府信任可產生正面積極影響,同時本法案充分尊重現有的隱私與資料保護規則,以符合歐盟創建以人為中心的規範方法,提升個人基本權利。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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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事先以書面方式,向專利行政部門聲明其願意授權任何人實施其專利,經專利行政部門審查通過後公告實行授權;任何人意欲實施該當然授權之專利,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並支付授權費。 專利權人不得授予專屬授權、獨家授權[11],僅得授予非專屬授權。因當然授權之立意在於可增進專利權之技術實施流通,此規定是欲避免專屬授權或獨家授權與當然授權之立意產生矛盾。 專利權人有權撤回已經公告的當然授權,同樣以書面方式向專利行政部門聲明,但撤回不具有溯及力,不影響先給予的當然授權效力。   我國現行專利法雖有關於強制授權的規定,但該強制授權之主要目的在於避免國家遭受緊急危難時受專利權之限制,例如在重大傳染性疾病期間,可能會強制相關的醫藥、醫材專利授權(專利法第87條[12]),而我國強制授權尚有實際運用於一般民間之企業競爭,其結果備受爭議的情況(飛利浦與國碩之強制授權案[13])。至於民間自願授權的部分仍屬申請人自行媒合技術,並個別簽訂授權合約,並無當然授權之相關規定及概念,使得專利權技術推廣的範圍受到限制。   草案所引進之「當然授權」制度,對於持有中國大陸專利權但難於尋找授權對象的企業而言,將多一種授權選擇方式。當然授權制度可減少搜尋、聯繫、簽訂合約的來回延宕,增加其專利授權之成功率,達到立即發揮專利在產業利用上的價值,亦有利於持有中國大陸專利權的企業發掘潛在需求市場而搶占先機。再者,對於欲在中國大陸實施專利技術的企業來說,亦可減少斡旋的時間,僅需依法定流程支付權利金後,即能實施當然授權的技術,進而有效率地將技術商品化並提早獲利。 二、草案明訂隱瞞標準必要專利的默許授權   標準制訂組織對於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的授權,分為有償、無償,其最重要的精神在於公平、合理且非歧視性(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簡稱FRAND)。當企業在參與標準制訂時,若選擇以FRAND授權,則係指標準必要專利擁有者,其具有「意願」[14]授權標準使用者使用該技術。因此,草案修訂之目的除具體體現FRAND精神,更進一步規範參與國家標準制定者,若未揭露其擁有之標準必要專利,則視為其同意授權其他標準使用者使用該技術[15],換言之,其企圖透過強制授權之法律效果,降低標準必要專利擁有者,利用隱瞞其標準必要專利之方式參與標準訂定,而於競爭中獲得不當之壟斷地位。   對於我國通訊相關業者而言,其在中國大陸經營時,通常為符合當地通訊規格,均避免不了去使用到標準必要專利技術,因此,草案的擬定方向,將有助於降低惡意隱瞞之標準必要專利的比例。換言之,若草案通過後,當我國通訊相關業者在中國大陸經營時,遭遇到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權人,以隱瞞其為標準必要專利的方式,進而提出不合理的授權金或拒絕授權時,我國企業將有機會於中國大陸依法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以保障自身的權利。 三、草案明訂職務發明的範疇   從草案將原條文中屬職務發明的「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移除,看似為擴大實際從事發明之受雇人權利,然而於中國大陸《職務發明條例草案》[16]中關於職務發明的認定仍包含「主要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繁殖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但是約定返還資金或者支付使用費,或者僅在完成後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驗證或者測試的除外」[17];因此,目前中國大陸於職務發明的範疇認定上仍容有疑義,但若比較兩者的修法精神,或可推知其共通的部分,即關於專利權人的認定上主要仍依合約約定為主[18]。   對於我國在中國大陸經營的企業而言,因現階段關於職務發明的範疇仍於修法階段,我國企業除了需持續關切中國大陸有關職務發明認定的修法動向外,尚可先於合約上,針對「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作明確、合理的界定和權利歸屬約定,並於合約約定當受雇人從事非職務發明時的告知義務[19],以減少關於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所有人的爭議問題。 肆、專利執法的效率提升及透明化 一、草案明訂增設設區的市級及法律授權的縣級專利行政部門   草案增設專利行政部門係為加強專利行政部門對於故意侵害專利權行為之調查權力,且增加專利行政部門之專利侵權取締、專利市場監督、專利訊息大眾化之職權。其中部門除原省級外,另增設區的市級及法律授權的縣級專利行政部門[20],以達積極掃蕩仿冒與侵害專利權行為之目的。   草案修訂的方向試圖協助專利權人維權,持有中國大陸專利權的我國企業也可更積極保護自身權利免於被仿冒或侵害機率,同理,我國企業於中國大陸經營時,也應極力避免對於他人專利權的侵害。 二、草案明訂全國信用訊息平台   由於專利權具有無形性,以及侵權行為具有隱蔽性的特點,導致專利維權舉證難、週期長、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21];因此,草案修訂係透過專利行政部門建立的專利權保護信用訊息檔案,以納入全國信用訊息共享交換平台[22],進而杜絕侵權行為人重複侵害專利權。該全國信用訊息共享交換平台係用於將各企業之行為訊息登錄其中,以此公開揭露各企業之專利侵權之相關信用,以增加各企業對於預防專利侵權之積極性。   我國企業未來可透過該信用平台,輔助其於選擇對象上(如選擇供應商或客戶)的判斷。此外,為避免侵害他人權利,從開始研發、申請專利、取得專利權、具體實施的過程中,企業都應持續確認有關專利權利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有涉及他人專利保護範圍的可能性,倘因誤觸他人權利範圍而被公開不良記錄,恐將減損企業之商譽。 伍、總結   由此次中國大陸專利法修正草案的方向可推知,其係為預防侵權、加強取締專利侵權的執行力,並提升專利權的授權實施率。倘若草案通過,則我國在中國大陸市場經營的企業將首當其衝,故企業需密切追蹤中國大陸專利法法令的修正趨勢,以擬定相應的專利布局策略。   對於我國在中國大陸經營的上游原料或設備供應業者、委託代工業者、代工業者、網路服務相關業者、及通訊相關業者而言,草案皆有與其相對應的修法趨勢,可參考本文依據草案修訂之各部分所提供對於我國企業之建議。   有鑒於此,建議我國企業應盡早落實智財教育訓練、權利歸屬約定、完善內部智財管理制度、極力減少於源頭端的侵權情事等,以利於專利制度與企業運作的正向循環,進而提升我國企業於中國大陸發展之競爭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5.12.2),可參見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lfjqssxzdscxg/xylzlfxg/201512/t20151202_1211994.html (最後瀏覽日:2017/06/13)。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62條,(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5.12.2)。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的說明> ,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lfjqssxzdscxg/xylzlfxg/201512/t20151202_1211994.html (最後瀏覽日:2017/6/13)。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63條,(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5.12.2)。 [5]《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2條,(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5.12.2)。 [6]《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42條,(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5.12.2)。 [7]智慧財產局,<何謂部分設計?>,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04152&ctNode=7633&mp=1 (最後瀏覽日:2017/06/13)。 [8]智慧財產局,< 106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自6月28日起舉辦,歡迎各界踴躍報名>,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24733&ctNode=7127&mp=1 (最後瀏覽日:2017/06/13)。 [9]張洋,《我國專利當然授權制度的適用性及完善》,《知識產權》,第6期,頁120(2016),可參見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qikan&Gid=1510164167 (最後瀏覽日:2017/06/13)。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我國引入專利當然許可制度的必要性>,http://www.sipo.gov.cn/zlssbgs/zlyj/201703/t20170331_1309183.html (最後瀏覽日:2017/06/13)。 [11]智慧財產局,<何謂專屬授權?何謂非專屬授權?何謂獨家授權?>,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04364&ctNode=7633&mp=1 (最後瀏覽日:2017/06/13)。 [12]我國專利法第87條:「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專利專責機關應依緊急命令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強制授權所需專利權,並儘速通知專利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而有強制授權之必要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強制授權: (一)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 (二)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實施,將不可避免侵害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且較該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 (三)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 就半導體技術專利申請強制授權者,以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情事者為限。 專利權經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強制授權者,以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者為限。 專利權經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強制授權者,其專利權人得提出合理條件,請求就申請人之專利權強制授權」。 [13]智慧財產局,<智慧局作成廢止國碩公司特許實施飛利浦公司5項CD-R專利權之處分>,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316777&ctNode=7123&mp=1 (最後瀏覽日:2017/06/13)。 [14]姚玉鳳,《標準必要專利的產生流程及實踐中的若干問題》,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北京出版社,頁164-166(2016),可參見http://www.infocomm-journal.com/dxkx/CN/article/openArticlePDFabs.jsp?id=157479 (最後瀏覽日:2017/06/13)。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85條,(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5.12.2)。 [16]《職務發明條例草案(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5.4.2),可參見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wfmtlzl/tlcayj/201504/P020150413381965255411.pdf (最後瀏覽日:2017/6/13)。 [17]《職務發明條例草案(送審稿)》,第7條,(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5.4.2)。 [18]《職務發明條例草案(送審稿)》,第9條,(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5.4.2)。 [19]《職務發明條例草案(送審稿)》,第10條,(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5.4.2)。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3條,(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015.12.2)。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的說明> ,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lfjqssxzdscxg/xylzlfxg/201512/t20151202_1211994.html (最後瀏覽日:2017/6/13)。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訊息服務平台試驗系統>,http://www.sipo.gov.cn/wxfw/zlwxxxggfw/hlwzljsxt/hlwzljsxtsyzn/201406/t20140624_970340.html (最後瀏覽日:20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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