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歐盟未曾批准基因改造動物所衍生的食品與飼料之市場應用。然生物科技發展迅速,許多歐盟境外的國家已發展許多關於基因改造動物科技之應用。是故,歐盟基於此類基因改造動物所衍生的食品與飼料可能對歐洲整體食品安全及環境帶來影響評估,而由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要求歐洲食品管理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在歐盟第1829/2003 號規章(Regulation EC No 1829/2003)之架構下,發展關於「基因改造動物所衍生的食品及飼料與相關動物的健康與福利,以及對環境影響之安全評估」的綜合性的指導文件(Guidance),預計發布兩份指導性文件,第一份即為此份指導文件,其係針對「基因改造動物所衍生的食品及飼料」以及「基因改造動物的衛生與福利方面」兩方面的風險評估,在歷經2011所進行的公眾諮詢(Public Consultation)後,EFSA於2012年1月26日正式公布。該份指導文件內容並未包含「基因改造動物衍生之食品與飼料」對於環境所產生的影響之評估,EFSA另行制定第二份指導文件做為評估之依循,目前初稿已制定完成,並進行公眾諮詢,而可能於近期發佈。
因畜牧而豢養的動物之健康狀態,向來作為衡量此類農畜食品與飼料的安全之重要指標,本指導文件即以此指標作為整體基本假設。故該指導性文件之發展策略即以傳統飼養的動物健康狀態及其所衍生的食品與飼料作為安全衡量的基底標準(Baseline);並同時發展合適於「基改動物」與「衍生的食品與飼料」,各自的不同比較尺度的評估方法。其評估重點如下:
1.分子特性之評估,係提供針對動物插入一個穩定基因特徵(Trait)的結構描述之資訊之評估;
2.毒性物質之評估,針對基改動物以及衍生之食品與飼料所可能導致生物上改變之影響;
3.新蛋白質的誘發性過敏評估,係針對所有基改動物所衍生的食品所可能導致過敏之評估;
4.營養性評估,係針對所有的基改動物所衍生的食品與飼料對於人類或傳統飼養動的營養評估。
5.針對基改動物衍生的食品與飼料上市後的監測調查(Post-Market Monitoring, PPM),辨識此類基改食品與飼料在上市後可能的潛在之影響
此指導文件另一重點,即對於基因改造動物的健康與福利之評估,這項評估指標之重要性在於:
1.基於動物倫理,即對於動物本身之健康與福利之衡量;
2.動物本身的健康與福利之情形,亦被視為動物衍生產品之安全之重要指標。
綜上,此份指導文件建構出關於申請此類「基因改造動衍生食品與飼料」上市前的安全評估所必須提供的特定資料之內容架構,並結合即將發布的第二份關於環境影響評估的指導文件,做為上市前的綜合安全評估之依循。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英國智慧財產局於2017年10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智慧財產權不正當威脅法(IP Unjustified Threats Act 2017),使智慧財產權之法規範更具明確及一致性,並協助企業免於昂貴的訴訟費用。 所謂智慧財產權之不正當威脅(unjustified threat)係指無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已過期或無效、或雖未實際發生智慧財產權之侵權事實,卻對他人提起侵權之法律行為或措施,該行為耗費成本、引起市場混亂,致使客戶出走並造成企業合法販售商品或服務之業務停滯,並扼殺智慧財產創新之本質,破壞市場衡平。 因涉及智慧財產侵權之法規範複雜、不明確或不一致,且當有侵權之虞尚未進入司法審判程序前其紛爭難以解決,致使智慧財產權人(特別是擁有智慧財產權之中小企業)不願意實施其權利。因此,修正公布施行智慧財產權不正當威脅法將有助於智慧財產權人或第三人知悉何種行為算是威脅,提供明確之規範框架,鼓勵企業建立商談(talk first)文化,使爭議雙方可交換訊息以解決紛爭,而非興訟。並使企業或個人在智慧財產權爭議中取得公平合理的地位,以保護客戶及供應鏈(包括零售商或供應商),避免企業或個人因不正當威脅、惡性之商業競爭,而遭受損害。再者,智慧財產權之不正當威脅法適用於專利權、商標權及設計權,使智慧財產權法複雜之規範更趨明確且一致。
歐盟數位身分框架政策之相關推動措施概要歐盟數位身分框架政策之相關推動措施概要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1年8月30日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21年6月3日公布關於建立歐盟數位身分框架的第910/2014號規則修正案(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910/2014 as regards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a European Digital Identity)[1],規劃於2022年9月前提供歐盟境內人民數位身分證明之服務。 壹、事件摘要 為落實歐盟「2030數位羅盤」(2030 Digital Compass)政策,實現「公共服務數位化」之核心願景,歐盟推行數位身分框架,規劃於2030年前歐盟全境須有80%民眾使用電子身分證,以強化歐盟境內所有民眾(包括身心障礙人士)公共服務之近用權(right of access)。執委會於2021年6月3日公布的數位身分框架修正案,主要係就2014年通過的「歐盟內部市場電子交易之電子身分認證及信賴服務規則」(簡稱eIDAS規則[2]),依據該規則第49條,對其運作情形進行評估(An evaluation of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IDAS Regulation was conducted as part of the review process required by Article 49 of the eIDAS Regulation),同步考量技術、市場發展,針對當中不合時宜之規定為增修,並於2020年7月24日至10月2日進行公眾意見徵詢。 根據修正案內容,會員國必須提供公民和企業數位身分錢包(Digital Identity Wallet),此可透過會員國認可的公務機關或私人企業提供,錢包能夠將國家數位身分識別(national digital identities)與其他個人身分證明(例如駕照、證照、銀行帳戶)進行連結,使歐盟公民和企業能夠經由使用數位錢包來進行身分識別,以方便近用線上服務,例如請求公共服務、開設銀行帳戶、填寫納稅申報表、入住酒店,租車或年齡證明等。該數位身分將在整個歐盟範圍內得到認可,使用者亦可依意願自行決定是否使用此身分識別服務[3]。 貳、重點說明 eIDAS規則作為歐盟境內電子身分識別(identities)、認證(authentication)和網站憑證(website certification)跨境使用的法律基礎架構[4],此次修正案旨在使各會員國的數位身分(eID)計畫於歐盟境內具互操作性(interoperable),以促進近用線上服務。重點內容如下: 一、會員國所發行歐洲數位身分錢包,須通過歐洲網路安全認證框架內的強制性合規評估(compulsory compliance assessment)和自願認證(voluntary certification)。 二、歐盟數位身分將供歐盟境內所有公民、居民、與企業使用,使用者得以利用數位身分作為識別與驗證其身分之有效工具,以方便近用歐盟之公共與私人數位服務。使用者另可控管其資料分享之廣泛度,意即得以自主決定是否與第三方分享特定個人資料,並可追蹤其資料之後續利用。 三、賦予個人電子身分證明(electronic attestations of attributes),如醫療證書或專業資格等電子證書的法律效力,並確保對源自個人身分資料和個人電子身分證明的身分驗證和真實來源驗證,以防止欺詐。 四、擴大跨境eID計畫的相互承認,降低各會員國於電子身分識別服務的差距;並加強信賴服務提供的整體監管框架,針對信賴服務提供商(trust service providers),新增為管理遠端電子簽章和封條(seal)產製設備(creation devices)所建立的新合格信賴服務(Qualified Trust Service, QTS)類型。 五、新增電子帳本(electronic ledgers)的信賴服務框架;電子帳本可為用戶提供交易和資料紀錄排序的證明和不可竄改的稽核軌跡(audit trail),能保障資料完整性。資料完整性對於匯集來自分散來源的資料、自主身分解決方案(self-sovereign identity solutions)、將所有權歸屬於數位資產與記錄業務流程等具備重要性,此有助實現更加去中心化(decentralized)的治理模式,並使多方合作成為可能。 六、於數位服務法案(Digital Services Act)中所定義的超大型線上平台(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將被要求透過歐洲數位身分錢包驗證其線上服務使用者身分。 參、事件評析 歐盟數位身分框架修正案,旨在解決 eIDAS 規則部分瑕疵,以順應市場動態和技術發展,包含承認電子身分證明、電子帳本之法律效力,擴增新合格信賴服務類型等,並作為歐盟建立數位身分認證政策的基礎規範,確保使用者於近用私人或公共服務時,可透過具高度安全和具信賴性的信賴服務進行身分識別。歐盟數位身分框架修正案目前於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內已送交產業、研究暨能源委員會(Industry, Research and Energy Committee, ITRE)進行審議[5],值得持續追蹤其未來發展。 近來受新冠肺炎(COVID-19)保持社交距離影響,推動企業朝數位轉型發展;執行遠距辦公政策,亦加速使用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等數位工具。而我國電子簽章法作為促進電子商務領域發展之重要規範,自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後至今未為修訂,實務上已有衍生相關適用疑義。如電子簽章法有針對電子簽章和數位簽章為層級化分類,並對於數位簽章之技術有一定規範,惟未賦予相異之法律效力,使得其區分不具太大效益。建議可參酌eIDAS規則中,對於信賴服務提供者區分為不同層級規範,並給予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合格信賴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信賴服務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此外,我國欲推行數位身分證(New eID)政策,提供我國人民網路上身分識別之證明,連結政府骨幹網路(T-Road)串接各類電子政府服務,提升民眾近用公共服務的便利性,惟後續因安全性、法源依據等爭議而暫緩推行[6]。故建議我國相關主管機關可參酌歐盟數位身分框架修正案,考量因應科技革新、商業模式創新等要素,對於身分識別相關規範進行修正與更新,以促進電子化政府及電子商務之發展,提供更具安全與信賴性的身分認證法律框架。 [1]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910/2014 as regards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a European Digital Identity, EUROPEAN COMMISSION,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52021PC0281 (last visited Aug. 24, 2021). [2] Regulation (EU) No 910/201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3 July 2014 on electronic identification and trust services for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in the internal market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1999/93/EC,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3AOJ.L_.2014.257.01.0073.01.ENG (last visited Aug. 24, 2021). [3] Commission proposes a trusted and secure Digital Identity for all Europeans, EUROPEAN COMMISSION,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1_2663 (last visited Aug. 24, 2021). [4] 李姿瑩,〈歐盟eIDAS對國內電子簽章和身分認證規範之可能借鏡〉,《科技法律透析》,第31卷第11期,25-32頁,(2019年11月);謝明均,簡介〈歐盟提供合格信任服務者依循標準建議〉,科技法律研究所,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64&tp=1&d=8687(最後瀏覽日:2021/08/24)。 [5] REVISION OF THE EIDAS REGULATION – EUROPEAN DIGITAL IDENTITY (EUID), EUROPEAN PARLIAMENT,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legislative-train/theme-a-europe-fit-for-the-digital-age/file-eid (last visited Aug. 24, 2021). [6]〈暫緩數位身分證發行計畫 蘇揆:完善法制後再推動〉,行政院新聞傳播處,2021/01/21,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e80e55a2-0102-4031-b6d3-a7c40f4cac6a (最後瀏覽日:2021/08/24)。
國內藥廠發起外銷策略聯盟經濟部工業局將協助國內製藥業成立「藥廠外銷策略聯盟」,集合藥界力量共同打開外銷市場,希望至少推動十幾個學名藥外銷,而明年外銷產值可達 20 億元,每年成長 20 %,五年後外銷產值可到 100 億元;主要鎖定美、日、歐為主的 PIC/S (國際藥品稽查協合會)市場,由熟悉市場的專家來協助製藥界一起拓展海外市場,目前已有近十家業者有意加入此聯盟。 由於過去國內藥廠都主攻健保市場,不過未來成長有限,國內藥廠必須積極拓展海外市場,才可以保持競爭力。今年 4 月,日本實施新藥事法後,採取產銷分離,國內製藥業者有機會爭取到代工的機會,工業局將協助國內業者爭取日本代工注射劑、口服液等機會,以及在台採購原料藥和其他藥劑。以歐盟為主的 PIC/S 市場,近年會員增多,美國 FDA 也有意加入,國內藥廠如能爭取成為會員,可以降低藥廠重複檢驗的成本,有利拓銷海外市場。 國內藥廠拓銷海外市場已漸有成績,如優良藥廠和永光化學合作避孕藥 GyMiso ,與歐洲 HRA 藥廠合作進軍歐盟市場,並順利通過 PIC/S 查核,取得產品製造許可。生達製藥和永信製藥都在美國設廠,努力耕耘美國市場十年後,已開始賺錢,不過仍希望和國內業者合作。南光則已有和日本代工非 PVC 材質注射劑的經驗。
韓國修法簡化"孤兒著作法定授權程序"韓國著作權法施行令於今年(2012)4月12日修正,10月13日施行,其中值得注意的地方就是簡化「孤兒著作法定授權程序」,目的就是要改善孤兒著作授權,耗時過長的問題。在韓國,一般來說,取得孤兒著作授權要花2個月以上時間,而且對申請人而言,最困難的地方在於要證明已盡一切努力搜尋權利人未果,所以過去10年(2001~2011)內,只有37件孤兒著作獲得授權。 韓國孤兒著作法定授權程序之簡化內容為:除申請人可自行證明已盡相當努力外,政府可代為證明已盡相當努力,亦即只要符合「查詢著作權登記簿」、「查詢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權利資訊目錄」、「著作在『尋找權利人資訊系統』公告3個月以上」等法定要件,即可認定已盡相當努力,直接准予授權使用孤兒著作。其目的主要就是要增進使用孤兒著作的便利性。 前述之「尋找權利人網站」:www.findcopyright.or.kr,係由韓國著作權委員會建置,申請人亦可在網站上申請孤兒著作授權。手續費每件1萬韓圜(相當於新台幣28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