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CBPR論壇成立一週年:英國成為準會員、公布部分制度文件、資策會開始受理驗證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112年08月01日
「全球跨境隱私規則論壇」(Global 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 Forum,簡稱全球CBPR論壇)自去(2022)年成立迄今已有1年,論壇於今(2023)年7月6日宣布英國已經完成審核,成為全球CBPR的「準會員」(Associate)。除歡迎新的成員加入外,全球CBPR論壇亦陸續公布其制度文件、領導團隊名單及年度工作計畫。
全球CBPR論壇成立的目的在於建立全球性的跨境隱私驗證機制,並促進全球的資料保護與隱私執法合作[1]。此一論壇於去年4月份時,由我國、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加拿大與菲律賓等七個「亞太經濟合作」(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跨境隱私規則體系」(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 CBPR)會員共同以宣言形式宣布推動成立[2],嗣後APEC CBPR剩餘的兩個會員澳洲[3]及墨西哥[4]亦陸續宣布加入。
一、公布制度文件及領導團隊
全球CBPR論壇首先於今年4月13日,該論壇宣佈成立滿1年之際,公告論壇隱私標準指導文件的「全球CBPR綱領」(Global CBPR Framework)以及規範論壇架構與會員資格的「職權文件」(Terms of Reference)等2份論壇運作的基礎文件;同時並公布其首批領導團隊名單[5]。此後,全球CBPR論壇再於6月30日時公告2023/2024年度的工作計畫[6]。
(一)全球CBPR綱領
全球CBPR綱領的制訂目的主要係為了在會員不同的管制間尋求「求同存易」的隱私方法論:期待能在尋求相同原則的管制同時,亦能尊重不同成員不同的社經背景差異[7]。
在實質內容上,全球CBPR綱領的主要內容係基於創始成員皆有參與的「APEC隱私綱領」(APEC Privacy Framework)調整,並使其內容得以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的「隱私保護及個人資料跨境傳輸指引」(Guidelines o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Trans-Border Flows of Personal Data)所涵蓋核心原則相符[8]。
全球CBPR綱領揭櫫了「全球CBPR隱私原則」(Global CBPR Privacy Principles),其內涵包含預防損害、告知、限制蒐集、個人資料利用、當事人自主選擇、個人資料完整性、安全維護、近用與更正以及責任等9個項目[9]。此些原則的內容與精神,皆與APEC CBPR隱私原則相通。此外,全球CBPR隱私綱領亦針對在各會員內部及國際間落實全球CBPR隱私原則擬定執行指南[10],作為後續全球CBPR論壇運作的指引。
(二)職權文件
職權文件主要係規定全球CBPR論壇的運作架構,包含論壇的組織架構、程序、領導團隊選任方式、工作語言的內容,同時亦會員及準會員的資格與申請、採認的程序等。
在組織架構上,全球CBPR論壇設立由所有會員組成之「全球論壇大會」(Global Forum Assembly, GFA)[11],作為論壇的最高決策機構,以共識決為基礎[12]負責論壇政策戰略之擬訂、審議年度工作計畫、設立委員會、採認各委員會提出之建議並負責領導團隊之任命[13]。全球論壇大會置主席、副主席各1人負責領導工作,主席及副主席任期均為2年,並應由不同會員之代表擔任[14]。在全球論壇大會下,為便利各項工作之推行,全球CBPR論壇設「會員委員會」(Membership Committee)、「溝通協調委員會」(Communications and Stakeholder Engagement Committee, Comms Committee)及「當責機構監督及參與委員會」(Accountability Agent Oversight and Engagement Committee, AA committee)[15]等三個委員會,各置主席1人,負責主持委員會會務,並每半年向全球論壇大會主席遞交委員會工作報告[16]。各委員會需至少有3個不同會員之參與[17]。
其中,會員委員會負責審查會員及副會員之申請,並做成審查結論及建議以遞交予大會採認,同時亦負責促進各「司法管轄區」(jurisdiction)對CBPR之認識與參與[18]。溝通協調委員會擇負責提高利害關係人對論壇之認識、維護論壇網站、文件與記錄資料庫,並針對論壇品牌之發展、維護向大會提出建議[19]。當責機構監督及參與委員會則負責與當責機構有關之任務,包含對其申請進行審查,以向大會提出准駁建議、處理針對當責機構的申訴,以及負責與當責機構溝通合作等[20]。
在會員資格部分,任何司法管轄區符合以下條件者,可申請為會員:該司法管轄區之法律體系規範符合全球CBPR綱領及全球CBPR宣言(全球CBPR論壇宣佈成立之文件)[21]所規定之原則,且至少有一隱私執法機構參與「全球隱私執法合作機制」(Global Cooperation Arrangement for Privacy Enforcement, Global CAPE)[22];同時其必須滿足以下任一條件:(1)有意採用至少一個當責機構以落實全球CBPR規範,或是(2)證明其法律體系採認全球CBPR論壇之驗證體系為有效的跨境資料傳輸機制[23]。
除會員外,職權文件另創設「副會員」資格,其可參與全球CBPR論壇之各項活動[24]、參與除會員限定會議外之論壇大會[25],並可在各委員會主席邀請的情況下,參與各委員會活動[26]。副會員需表達其支持全球CBPR綱領及全球CBPR宣言所揭示之原則、目標,該司法管轄區需有有效的保護個人資料之法律規範,且至少有一政府機構負責該法律規範之監督與執行[27]。
(三)全球CBPR論壇首批領導團隊名單
全球CBPR論壇在公布前述論壇文件時,亦公開其首批領導團隊名單。其中,全球論壇大會的主席有美國商務部的Shannon Coe 擔任,副主席由新加坡資通訊媒體發展局的Evelyn Goh 擔任[28]。Shannon Coe 曾經擔任APEC 電子商務指導小組(Electronic Commerce Steering Group)[29]、資料隱私次級小組(Data Privacy Subgroup, DPS)[30]主席,同時現在也是APEC CBPR 聯合監督小組(Joint Oversight Panel, JOP)主席[31]。Evelyn Goh亦曾為APEC CBPR 聯合監督小組成員[32]。在委員會部分,會員委員會主席由日本經產省之Makiko Tsuda擔任;溝通協調委員會主席則為菲律賓國家隱私委員會的Ivy Grace T. Villasoto;至於當責機構監督及參與委員會的主席則尚未選出[33]。
(四)年度工作計畫
全球CBPR論壇於6月30日時公布至2024年4月的年度工作計畫,其主要包含以下三個戰略目標:第一,於2023年底開始全球CBPR驗證及全球PRP(Privacy Recognition for Processors, PRP)驗證計畫;第二,擴大全球CBPR論壇之參與,包含完成會員加入所需之程序、利害關係人參與機制等,並計畫於今年秋季及2024年春季舉辦研討會(workshops);第三,持續強化論壇之運作,包含各委員會於年底前提交半年工作計畫等[34]。
二、英國成為準會員
全球CBPR論壇於7月6日發表新聞,宣布英國已經獲得接納成為論壇的準會員[35]。這是全球CBPR論壇成立後第一個申請加入的準會員,也是首個來自非原APEC CBPR會員的論壇參與者。
英國是在論壇於4月公布職權文件後,隨即於同日宣布申請加入為論壇的準會員[36]。其後歷經月餘審查,於5月份通過論壇會員委員會審查,並於6月時獲全球論壇大採認獲得準會員資格[37]。
三、資策會公告CBPR驗證文件,開始受理驗證
資策會為我國在CBPR體系驗證的唯一一個當責機構,目前亦在維運的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Taiwa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System, TPIPAS)網站公告CBPR驗證的標準及申請文件[38]。有意申請CBPR國際個人資料保護驗證的企業,可以前往該網站的CBPR專區,查閱驗證標準、評量問卷、驗證須知以及其他申請文件。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期待透過以國內個人資料保護法為基礎轉化的TPIPAS以及我國正式參與的國際組織制訂的CBPR兩項個資管理驗證制度,協助提昇國內企業個資管理能力,建立受信賴的個資應用環境。
[1] About the 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https://www.globalcbpr.org/about/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2] 國家發展委員會綜合規劃處,〈我國以創始會員身分加入新設立之「全球跨境隱私規則論壇」〉,國家發展委員會,2022/04/21 17:00,https://wwwcdn.ndc.gov.tw/nc_27_35773 (最後瀏覽日:2023/08/03)。
[3] Mark Dreyfus, Australia joins the Global 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 Forum, The 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 of Australia (Aug. 17, 2022), https://ministers.ag.gov.au/media-centre/australia-joins-global-cross-border-privacy-rules-forum-17-08-2022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4] Members of the 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https://www.globalcbpr.org/membership/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5] Global 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 (CBPR) Forum Welcomes Participation by Interested Jurisdictions , Global CBPR Forum (Apr. 13, 2023), https://www.globalcbpr.org/global-cross-border-privacy-rules-cbpr-forum-welcomes-participation-by-interested-jurisdictions/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6] The Forum Releases its Annual Work Program for 2023/2024, Global CBPR Forum (June 30, 2023), https://www.globalcbpr.org/the-forum-releases-its-annual-work-program-for-2023-2024/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7] 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 (CBPR) Framework (2023), at 2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ramework-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8] 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處,〈全球CBPR論壇正式啟動,英國申請加入準會員 我國與各會員攜手歡迎新會員加入〉,國家發展委員會,2023/04/21 10:10,https://wwwcdn.ndc.gov.tw/nc_27_36833 (最後瀏覽日:2023/06/17)。
[9] 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 (CBPR) Framework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ramework-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10] Id.
[11] 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3.1.i.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12] 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3.1.iii.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13] 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3.1.ii.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14] 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4.1.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15] 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3.2.i.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16] 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6.1.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17] 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3.2.ii.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18] 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3.2.v.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19] 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3.2.vii.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20] 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3.2.vi.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21] 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 (CBPR) Declaration (Apr. 21, 2022),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Declaration-2022.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22] 由隱私執法機構組成的組織,負責在隱私執法、跨境資料保護等議題進行合作,其組織規範尚待擬訂,可參見:Organisational Structure, Global CBPR Forum, https://www.globalcbpr.org/about/organisational-structure/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23] 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Annex A 3.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24] 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2.2.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25] 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3.1.iv.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26] 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3.2.iii.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27] 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Annex A 4.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28] Global Forum Assembly Leadership, Global CBPR Forum, https://www.globalcbpr.org/about/leadership/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29] 國發會綜合規劃處,〈我國申請加入 APEC 「跨境隱私保護規則」 (CBPR)體系成功通過 第一階段審查〉,《台灣經濟論衡》,第16卷第2期,頁124。
[30] 張惠娟、趙文志、李葳農、林淑英、林宸均、邱映曦、王宗彥、欒中丕、賴玲玲、桂尚卿、熊力恆、劉大瑋、盧淑芫、林冠宇、王德瀛、周芷瑄、邱達生,〈出席2022年2月亞太經濟合作(APEC)數位經濟指導小組(DESG)第1次視訊會議暨相關視訊會議報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報告書,頁1(2022)。
[31] 國發會綜合規劃處,前揭註29;張惠娟等,同前註,頁6。
[32] 張惠娟等,前揭註30,頁6。
[33] Supra note 28.
[34] 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Forum Assembly Annual Work Program, though April 2024 (June 30, 2023),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Annual-Work-Program-2023-2024.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35] The Forum Welcomes the UK as an Associate, Global CBPR Forum, https://www.globalcbpr.org/the-forum-welcomes-the-uk-as-an-associate/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36] Department for Science,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SciTechgovuk), The UK has applied to become an Associate of the Global Cross Border Privacy Rules (CBPR) Forum, Twitter (Apr. 18 12: AM), https://twitter.com/SciTechgovuk/status/1648007670002069505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37] Supra note 35.
[38] CBPR簡介,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https://www.tpipas.org.tw/model.aspx?no=310 (最後瀏覽日:2023/08/03)。
中國大陸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與因應對策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林宜臻 104年12月30日 中國大陸是仿冒品的產銷大國,仿冒品除了於中國大陸盛行之外,更有可能於中國大陸製造後出口至海外銷售。若仿冒品不慎從中國大陸市場擴散至海外市場,將增加企業監控打擊仿冒品的成本。中國大陸為因應仿冒品的進出口,設置了知識產權(台灣稱為智慧財產權,以下同)海關保護規範和配套措施。企業可透過海關保護的行政力量,達到監控、扣留(台灣稱為查扣,以下同)仿冒品進出口的效果。甚至當仿冒品案件的損害達到一定金額時,海關會主動將案件移送刑事公安部門,權利人可利用公安部門介入調查仿冒案件的契機,找出整個仿冒製假鏈,進而從製假源頭開始打擊仿冒品。建議企業可妥善利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以達成降低仿冒品擴散海外的風險。 壹、事件摘要 企業啟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有兩種方式,其一為事先將欲受保護之知識產權於「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系統」中備案,其二為由企業自行監控仿冒品進出口情形,針對個案提出扣留申請。 第一種方式,權利人將知識產權在海關備案系統中登錄後,海關在日常監控進出口貨物時會依照權利人的備案內容檢查進出口貨物。當海關發現有疑似侵權的產品欲通關時,會主動將貨物扣留並通報權利人,權利人可立即知悉有仿冒品欲進出口並派員處理。若確認貨物的確有侵權疑慮,再向海關申請扣留該批貨物。扣留後海關即會調查貨物是否構成侵權,若發現案件侵害情節重大,即會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進行刑事立案。 第二種方式,若企業未事先於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系統中備案,則可於發現仿冒貨品進出口的資訊後,個案向海關提出扣留申請[1]。權利人申請海關扣留,應繳納與貨物等值的擔保金[2],提出申請書、證明文件[3]及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證明貨物即將進出口且未經許可使用了其知識產權,始可向海關申請扣留貨物。海關依權利人的申請而扣留貨物後,不會調查該批貨品究竟侵權與否,而是留待權利人自行調查並該批仿冒品的相關業者起訴。若權利人在一定期限內沒有在法院起訴,則海關將放行貨物。 對企業而言,自行花時間成本監控是否有仿冒貨物進出口是較為困難且成效有限的。中國大陸各地關口甚多,可能因無法確切掌握仿冒品進出口的口岸和貨物進出口資訊而錯失申請查處的良機。根據中國海關總署的統計,查獲仿冒品的方式中,經權利人登錄備案而海關依職權扣留仿冒品的比例為99%,大幅超過依申請扣留的1%[4]。由此可知,有備案而海關主動依職權查緝扣留仿冒品的成效,遠超過企業自行查緝仿冒品進出口後申請扣留的成效。而若為海關依職權扣留,更有可能由海關移送公安部門而啟動刑事調查,降低企業自行蒐證調查的困難。 建議企業可積極執行知識產權海關備案,讓海關主動依職權查扣仿冒品,為企業減少日常監控所花費的人力資源等成本,並有效提升查扣成效。另外,即使於系統中完成備案,亦應於企業內部建立備案的相關因應機制,避免因未及達成海關扣留程序上的要求,而讓海關放行仿冒品,無法達成海關備案的目的。本文以下介紹企業執行備案採取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時,企業內部應注意的事項及應建立的因應流程。 貳、重點說明 一、備案啟動海關知識產保護 在中國大陸註冊取得的商標權、專利權或符合著作權法中的著作權皆可登錄備案,有權登錄備案者為知識產權權利人。目前海關總署不接受知識產權的被許可人(台灣稱為被授權人,以下同)提出的備案申請,但是被許可人可以作為代理人代表權利人申請備案。中國大陸地區以外的權利人,則必須委託境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例如境外權利人在境內設立的辦事機構)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備案系統為線上申請,於系統註冊成功後根據欄位填入對應資料[5]並隨附權利證明[6],填寫並上傳完成相關證明文件後,系統即會提交至海關總署審核。海關總署將在收到申請後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駁決定。備案申請費用一案為人民幣800元[7],備案有效期為十年,於知識產權權利有效期限內可續展備案,每次續展十年。知識產權失效者或無續展者,海關備案失效。 因海關查緝仿冒品係依據備案內容審核進出口貨物,故備案時提供的資料與仿冒品查緝成效有相當程度的關聯,例如若備案時未詳細填寫合法授權人名單,將可能會導致合法經銷授權人進出口貨物遭海關扣留,延誤通關時間,或可能遭仿冒業者假冒為經銷授權人的名義進出口貨物,使海關誤認而放行。是故企業於備案系統中填寫資料時應力求詳盡完備,備案完成後若相關資料有所變更(例如經銷/代理商等授權名單變動),應及時於備案系統中更新。 二、扣留流程中的注意事項 海關在監控進出口貨物時,若發現貨物有侵犯備案知識產權疑慮者,將書面通知備案權利人。權利人自通知送達日起3個工作日內需提出確認扣留申請並繳納擔保金,始可扣留該批貨物。申請扣留需出具扣留申請書、侵權鑑定書,並繳納擔保金。易言之,自收到海關扣留通知起只有3個工作天的時間可準備申請書、鑑定書和籌措擔保金,假設企業內部事先未建立相關處理流程,很容易因時間延誤而無法提出扣留申請,平白喪失扣留仿冒品的機會。建議企業在收到海關通知後,盡快派員前往海關現場處理侵權鑑定事宜,並應事先作成鑑定侵權貨物時的侵權檢視要點,避免人員特地到現場鑑定卻無功而返,反而浪費寶貴的時間。有備案的情形下,扣留所需的擔保金上限為十萬元[8],建議企業可事先編列經費支付申請海關扣留擔保金的來源,避免無法在期限內籌措擔保金而錯過扣留機會。權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請或未提供擔保者,海關不得扣留貨物[9]。 海關扣留貨物後,自扣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貨物侵權調查認定,不能認定是否侵權者亦會書面通知權利人[10]。海關調查時,若認定仿冒案件侵害情節重大[11],會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刑事立案,立案成功後公安即介入以刑事案件調查仿冒貨物。若仿冒貨物可藉由海關刑事移送而轉以刑事案件調查,將可藉由公安部門的刑事力量降低企業自行蒐證上的困難。故在海關調查的階段,建議企業可積極提供侵權事證給海關,並確認海關核算的侵害金額是否合理,以確保可達刑事移送的標準。海關扣留的同時,權利人應積極向法院起訴,否則若海關調查完畢認定不侵權或無法認定是否侵權,且又未收到法院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即會放行該批貨物[12]。另外,待案件結束後可向海關請求返還擔保金,返還的金額應為繳納的擔保金金額扣除處理仿冒貨物所發生的倉儲或侵權貨物銷毀等費用。但因擔保金返還的時程並未明文規定於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相關條文中,故建議企業在案件結束後可積極向海關跟催擔保金返還進度,以免因延宕過久而不了了之。 參、小結 企業妥善利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可更及時地阻止仿冒品進出口,避免仿冒侵權損失進一步擴大至其他市場。啟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可分為事先備案,和企業自行監控發現仿冒品欲進出口後向海關個案申請扣留兩種方式。若企業有執行海關備案,不需自行監控仿冒品的進出口,海關即會根據備案資料針對進出口貨物進行侵權與否的比對,發現有疑似侵權的貨品欲通關,即會扣留該批貨品並通知權利人處理,確認扣留後海關更會主動調查貨物的侵權情形。而透過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的執行,企業更有機會藉由海關行政查處或移送刑事部門立案後的調查,取得更多仿冒品的相關資訊和證據,進而有效且徹底的打擊整個仿冒產業鏈,降低仿冒再發的風險。 除了事先於海關備案系統登錄備案外,企業亦應於企業內部建立海關扣留仿冒品的因應流程,以確保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可發揮最大的效益。權利人在海關備案系統登錄欲受保護的知識產權後,海關即會於日常審閱報關單時依據權利人在備案系統中登錄的資料扣留有侵權疑慮的貨品。建議企業應盡可能詳盡填寫備案系統中的欄位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若備案完成後資料有任何更動也應即時在系統中更新,以提升海關查緝扣留仿冒品的機率。收到海關扣留通知後因提出確認扣留申請的時間很短,建議應事先做成侵權檢視要點清單,提高現場人員的鑑定效率,並預先編列支付擔保金的預算,以免超過支付期限而無法扣留。海關調查期間則應積極提供仿冒貨物的侵權證據給海關,並確保仿冒貨品的侵害金額計算無誤,以促成海關將案件移送刑事公安部門立案。同時建議企業應盡快向法院提起訴訟,避免海關因誤判貨物未侵權而放行。案件結束後應注意積極跟催擔保金返還進度,以免擔保金石沉大海。除此之外,因從收到海關通知到企業提出扣留申請的期限很短,建議企業應提早在企業內部建立海關扣留應對處理流程(包含權責主管及人員、處理時限、經費來源、外部合作顧問單位等),以及時因應侵權案件的處理,使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發揮最大效益,盡可能降低仿冒品擴散到海外市場的風險。 [1]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12條:「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14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用於賠償可能因申請不當給收貨人、發貨人造成的損失,以及支付貨物由海關扣留後的倉儲、保管和處置等費用。」 未備案而依申請扣押的情形中,企業需負擔與貨物等值的擔保金金額,亦即擔保金金額無上限。而若有備案而依職權扣押,則擔保金支付最高上限為十萬元,大幅限縮了企業的負擔,是故此亦為建議企業事先備案的原因之一。 [3]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13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提供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 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註冊地或者國籍等; (二)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資訊; (三)侵權嫌疑貨物收貨人和發貨人的名稱; (四)侵權嫌疑貨物名稱、規格等; (五)侵權嫌疑貨物可能進出境的口岸、時間、運輸工具等。」 [4]海關總署政策法規司(2013),《中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及備案名錄(2013)》,北京:中國海關出版社 [5]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第6條:「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應當向海關總署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註冊地或者國籍、通信地址、連絡人姓名、電話和傳真號碼、電子郵箱位址等。 (二) 註冊商標的名稱、核定使用商品的類別和商品名稱、商標圖形、註冊有效期、註冊商標的轉讓、變更、續展情況等;作品的名稱、創作完成的時間、作品的類別、作品圖片、作品轉讓、變更情況等;專利權的名稱、類型、申請日期、專利權轉讓、變更情況等。 (三)被許可人的名稱、許可使用商品、許可期限等。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的名稱、產地、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徵、價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製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徵、價格等。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就其申請備案的每一項知識產權單獨提交一份申請書。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國際註冊商標備案的,應當就其申請的每一類商品單獨提交一份申請書。」 [6] 權利證明文件如商標註冊證、著作權自願登記證明或可證明為著作權人的資料、專利證書等。其他文件如授權他人使用的合約、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及包裝照片、已知侵權貨物進出口資訊等。 [7]費用以「權利」計案。例如,五個專利使用在一個商品上,需提出五件備案申請;一個專利用在五種商品上,只需提出一件備案申請。 [8]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第23條:「有事先備案之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向海關提供擔保: (一)貨物價值不足人民幣2萬元的,提供相當於貨物價值的擔保; (二)貨物價值為人民幣2萬至20萬元的,提供相當於貨物價值50%的擔保,但擔保金額不得少於人民幣2萬元; (三)貨物價值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提供人民幣10萬元的擔保。」 [9]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16條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20條 [11] 例如侵害金額達十五萬元以上、著作權盜版光碟達五百片以上者。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2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 (一)海關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的; (二)海關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自扣留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並且經調查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的; (三)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在向海關提供與貨物等值的擔保金後,請求海關放行其貨物的; (四)海關認為收貨人或者發貨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貨物未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 (五)在海關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為侵權貨物之前,知識產權權利人撤回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的。」
日本內閣決議通過航空法修正案,增列小型無人機管制規範 日本國土交通省公布最後一哩路自駕車系統指引為促進自駕車研發和推廣,日本國土交通省召集產官學研各界成立先進安全汽車(Advanced Safety Vehicle, ASV)推進檢討會,檢討設計自駕車時之注意事項,並於2020年7月17日公布「最後一哩路自駕車系統基本設計書」(ラストマイル自動運転車両システム基本設計書),希望能藉此達成確保地方交通運輸能量及加速自駕車落地之目標。 「最後一哩路自駕車系統基本設計書」將操作適用範圍(Operational Design Domain, ODD)定義為限定區域或駕駛環境條件,並提出所有自駕車應具備之共通ODD,包括(1)道路/地理條件︰目標道路、行駛道路;(2)環境條件︰時間、天氣;(3)行駛條件︰行駛速度;(4)行駛空間︰可支援自駕車行駛之基礎設施,以及可提醒用路人注意正在進行自駕車實驗之設施。此外,由於不同應用情境會影響ODD之設定,故本書以限定路線下往返之自駕車為代表,說明在個案中該如何進一步檢討ODD。以行駛速度為例,在共通ODD中,最後一哩路自駕車時速應為30公里,但在提供限定路線內往返之載客服務時,自駕車的時速應設定在12公里以下。最後,「最後一哩路自駕車系統基本設計書」內整理最後一哩路自駕車共通及特有之技術要件,以及設計時應留意和確認的問題。
從國際體育項目認定方式觀電子競技正名從國際體育項目認定方式觀電子競技正名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丘瀚文 104年12月 壹、前言 電子競技目前仍無統一定義,本文對其定義是「利用電子設備,使參與者能在虛擬的空間中進行之競賽活動」。2015年10月26日臺北市產發局局長私下拜會教育部體育署,請求體育署將電子競技正名為體育項目,教育部雖未給予肯定回答,僅回覆需經由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下稱:國際奧會)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電子競技方能成為正式運動項目,可知電子競技已開始獲得官方注意[1]。 為何電子競技需要正名為體育項目?蓋現行電子競技選手多為年輕族群,常面對兵役、學業兩大方面問題,其中又以兵役問題影響最大,選手除了必須以延畢的方式躲避兵役,且無法至其他國家電子競技戰隊長時間服務,否則可能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核准出境期限問題[2]。又現今社會普遍對於電子競技認識仍停留玩樂的印象,而並非產業鏈,此點造成電子競技贊助與推廣困難重重;而電子競技獲正名體育項目後,電子競技之贊助企業得依法減稅[3],可吸引更多廠商投資產業鏈,對整體電子競技產業推廣而言將獲益匪淺[4]。 既已得知電子競技正名體育項目重要性,故以下便從「體育項目認定依據」與「體育項目認定要件」兩方面分析之。 貳、評析 一、我國體育項目認定依據 依體育署2015年10月26日之新聞稿,我國當前推展運動政策主軸仍以發展奧運、亞運運動項目為優先考量,故對於「電子競技」列為運動項目的議題,該署認為尚須得國際奧會與國際單項體育總會聯合會(SportAccord,下稱:單體總會)認可方得為之[5]。 惟查我國體育法並無體育項目認定一詞,上開說法並無法令依據,其論述基礎應為教育部所提出之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所稱「……目前我國體育政策目標為提升我國國際競技運動水準,故以奧運、亞運項目為主去做選手培育與全民推廣,因而體育發展重點集中傳統體育項目上」[6]。在此前提下,電子競技欲獲承認為正式體育項目,實僅須我國體育政策變更,體育項目之認即毋庸與國際奧會與單體總會之認定連結。惟現今政策尚未更改,以下便依現行政策,研析國際奧會與單體總會對於體育項目之認定標準,並對電子競技是否符合國際認定體育項目標準進行分析。 二、國際奧會與單體總會認定體育項目要件 我國於政策上要求體育項目需經由國際奧會與單體總會承認者方得成為我國正式體育項目,故以下即就國際奧會與單體總會體育項目認定標準進行研析。 (一)國際奧會體育項目之認定門檻 奧林匹克運動會競賽項目分為夏季與冬季,其設置和取消均由國際奧會全體委員決定。依據2002年國際奧會所發佈之奧林匹克計畫和建議,可列入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計畫的新項目必須符合至少4個洲75個國家發展男子體育項目、至少3個洲40個國家發展女子體育項目;而冬季奧運會比賽項目則須至少有3個洲25個以上國家發展體育項目,方得列為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項目[7]。 (二)單體總會體育項目之認定標準 單體總會是受少數受到國際奧會認可的國際性體育組織,在國際間管轄一項或多項動項目,並管轄區域性國際運動總會,如國際籃球總會FIBA、國際足球總會FIFA、國際游泳聯合會;其主要任務是負責運動項目的技術監督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具體作用則是制訂並推廣運動計畫並保證該運動計畫在全世界的開展[8]。 單體總會將運動分為心智、肢體、機動性、協調性、動物駕馭5大類,而所有運動均應包含如下5個要件[9]: 1.該項運動必須包含競爭的成分。 2.該項運動不能存有任何「運氣」成分。 3.該項運動不應對運動員或參與者的健康與安全造成過度的風險。 4.該項運動不能傷害任何生物。 5.該項運動不得僅依賴單一供應商所提供的設備。 三、電子競技通過國際體育項目審查的可能性 目前全球有正式法規、行文認可電子競技為正式運動項目的國家僅有中國、韓國、義大利、馬來西亞及美國,仍未達較低門檻之冬季奧運會承認項目標準,即3個洲合計25個以上國家發展體育項目,故目前電子競技恐無法通過國際奧會體育項目認定標準。 單體總會體育項目承認標準中,電子競技雖符合競爭成分要求、且未對運動員或參與者的造成安全過度風險與傷害生物,但要件中之「不能存有任何運氣成分」與「不得僅依賴單一供應商所提供的設備」則可能出現問題;因為電子競技中常常有所謂機率性的道具存在遊戲中,且知名遊戲製作常常依賴單一遊戲製造商所提供。 本文認為「單一供應商所提供設備」是忽略了電子競技比賽項目為數款遊戲,其無依賴單一或特定遊戲供應商。但在另一方面,由於電子競技機率性的道具影響,往往大於其他運動的不穩定因素(如天氣、濕度),致使其競爭公平性存疑;電子競技為一個集合名詞,其包含各式電子競技遊戲,縱使認為電子競技項目可納入全無機率性道具遊戲做為體育項目,亦難防因遊戲資料更新或遊戲代理商更易,而使遊戲內容改變為具有機率性道具之要素,故本文認為電子競技難以通過單體總會之體育項目認定標準。 參、結論 電子競技是否為正式體育項目現今固仍有爭議,惟根據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統計,台灣2014年遊戲業產值新台幣506億元,較2013年的453億元成長11.7%,產值已然不可小覷[10],產值逐年增加確是不爭事實,而我國在此電子競技領域競賽,獲得亮眼成績。電子競技更從硬體周邊、遊戲製作、競技賽事發展到轉播授權形成一個不可忽視的產業鏈。事實上,依《國民體育法》第1條,體育之目的為鍛鍊國民健全體格,培養國民道德,發揚民族精神及充實國民生活,而電子競技與智力體育項目如橋牌、象棋等類似,均具有培養國民道德與充實國民生活功能,亦符合當前《國民體育法》立法精神,也能達推動電子競技產業鏈目的。但礙於傳統社會觀感使電子競技推行面臨家長不贊同孩子投入、企業亦不願贊助的窘境,雖此問題並非一定要靠正名電子競技方式解決,但正名電子競技絕對是成本以及效果最顯著方式。因此,關於體育項目認定,本文認為應修正現行體育政策,使我國體育項目認定與國際體育團體認可脫鉤,使電子競技可獲得官方認可,擺脫民間負面印象並帶動電子競技周邊商品銷售,促進經濟成長。 [1] Zou Chi,〈電競才正名為運動項目 體育署不到半天就反悔〉,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2015/10/27,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237818/ (最後瀏覽日期:2015/01/07) [2]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節錄) [3]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節錄) [4] 周之鼎、洪聖壹,〈台灣電競之路(上):10年翻轉最速!電子競技產業須正名〉,ET遊戲雲,2015/11/09,http://www.new0.net/%E5%8F%B0%E7%81%A3%E9%9B%BB%E7%AB%B6%E4%B9%8B%E8%B7%AF(%E4%B8%8A)%EF%BC%9A10%E5%B9%B4%E7%BF%BB%E8%BD%89%E6%9C%80%E9%80%9F%EF%BC%81%E9%9B%BB%E5%AD%90%E7%AB%B6%E6%8A%80%E7%94%A2%E6%A5%AD%E9%A0%88%E6%AD%A3%E5%90%8D-1093122.html(最後瀏覽日期:2015/12/31) [5] 教育部體育署,〈對體育署將「電子競技」列為運動項目回應說明〉,2015/10/26,http://www.sa.gov.tw/wSite/ct?xItem=15870&ctNode=300&mp=11 (最後瀏覽日期:2015/12/31) [6] 教育部,〈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2013/09,http://www.sa.gov.tw/saAdmin/gipadmin/site/public/Data/f1392626664065.pdf?ctNode=1140&idPath=214_226_1140(最後瀏覽日期:2015/12/31) [7] OLYMPIC PROGRAMME COMMISSION,Review of the olympic programme and the recommendations on the programme of the games of the xxix olympiad, beijing 2008(2002), http://www.olympic.org/Documents/Reports/EN/en_report_527.pdf (last visited Dec. 16, 2015). [8] OLYMPIC.ORG,IOC statement on SportAccord(2015), http://www.olympic.org/news/ioc-statement-on-sportaccord/246251 (last visited Jan. 8, 2016) [9] SPORTACCORD,Definition of sport, http://www.sportaccord.com/about/membership/definition-of-sport.php (last visited Dec. 16, 2015). [10] 吳金英,〈遊戲軟體業:中國將取代美成為手遊大國〉,2015/08/04, http://www.topology.com.tw/news/newscontent.asp?ID=PC0AFD9B3B0K9N1HCPJQ1NT5P2 (最後瀏覽日期: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