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總統:打造台灣成亞太生技營運中心

  陳水扁總統表示,行政院推動「加強生物技術產業推動方案」,將在5年內帶動1500億元投資、10年內成立500家以上生技公司,打造台灣成為亞太地區生技創投、研發以及營運中心。他期盼中研院基因體研究中心大樓加中研院頂尖研究團隊,如同承載台灣「兩兆雙星」中生技之星的「子彈列車」,引領台灣生技產業超越各國,奔馳在世界最前端。

  陳總統表示,本世紀人類基因體序列的解碼,開創並主導了生技產業革命性的發展,展望未來,生命科學家所面臨的挑戰,將更著重於瞭解基因的複雜性、以及解析蛋白質結構與功能,並藉此發展新的生技醫療產品,以改良人類生活及生命品質。


  有鑑於「基因與蛋白體研究」是全球廣泛重視的尖端科學,陳總統說,政府自2002年即進行「基因體醫學國家型計畫」,在各地籌建基礎設施和研發中心,而「中研院基因體研究中心」正是推展計畫的核心工程。他相信,這項重大投資將提供一個健全的研發環境及專業技術平台,協助台灣的生技產業掌握市場利基,進而落實行政院在「加強生物技術產業推動方案」中所訂定各項發展目標。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 陳總統:打造台灣成亞太生技營運中心,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247&no=57&tp=1 (最後瀏覽日: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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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委託生產時應注意的智財風險

在中國大陸委託生產時應注意的智財風險 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林中鶴 2015年03月31日 壹、前言   中國大陸向來有世界工廠之稱,即使在人事成本升高的今日,仍舊如此。台商為節省人事、物流成本,或就近服務市場等考量,常會委託中國大陸工廠進行生產以求增加獲利。然而,就在這樣的決策當中蘊藏一些台商必須事前注意的智財風險,稍一不慎,就有可能導致台商不可回復的重大損失。尤其,高科技產業是我國產業的重要命脈,流失關鍵技術,更是不可想像的惡夢。 貳、重點說明 一、台商中國大陸不可忽視智財風險   台灣科技大廠聯電在2014年10月宣布決定設立台資在中國大陸第一個12吋晶圓廠,台聯立委立即群起反對,擔心倘若草率西進,製程遭中國大陸廠商模仿、學習,將喪失我國晶圓的代工優勢[1]。類似的疑慮也出現在傳統產業,台灣菸酒公司為了能夠就近服務消費市場,在2010年也決定在中國大陸設立代工廠[2],委由中國大陸代工,同樣也引發台灣啤酒配方與製程技術可能外流的輿論質疑。對於台商在中國大陸可能遭遇的技術外流疑慮,顯然不是空穴來風。   事實上,中國大陸產業發展,相當仰賴對於國外先進技術的學習與奪取,及知名品牌內容的仿冒與抄襲,各種各樣智慧財產權侵害的新聞不絕如縷,就連國際大廠也早就深受其害。蘋果iPhone 6 在未開賣前,網路上就已經出現披著iPhone 6外衣使用Android核心的山寨機[3]。同時間在中國大陸身為iPhone 6最大組裝廠的富士康,也傳出了有員工因竊取iPhone 6外殼轉賣獲利遭逮捕的消息[4]。由此可見,對於台商來說,委託中國大陸代工,除了技術外流風險之外,也一併伴隨著出現高水準仿冒品的風險。 二、委託中國大陸工廠生產時應注意的智財風險   台商為節省人事、物流成本,或為能就近服務市場,委託中國大陸台商製造產品是個常見的選擇。為了使代工的台商能夠生產符合所需的產品,台商往往除委託代工廠的生產外,必須提供代工廠商產品的精確規格、詳細的製程技術與商標或專利的使用權利,也因此面臨了下述可能的風險: (一) 法規遵循的風險   在委託代工過程中,台商經常也需要提供中國大陸的代工廠必要的製程技術、專利授權或技術指導等跨越國境的技術轉移,因此也涉及到中國大陸官方透過《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對於技術進出口所採行的管制,或透過《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對於技術轉讓所採取的管制。   由於中國大陸為技術發展中的國家,急欲吸收國外先進技術,因此在技術轉移[5]的管理上,著重在於對於技術受轉移方的保護。一方面禁止技術提供方簽訂不利於技術受轉移方的不當限制競爭條款[6],另方面要求技術提供方負起較重的保證義務[7],必須保證其為技術的真正權利人、技術實施能達成約定的目標、技術實施不侵害第三人權利等事項。   除此之外,在涉及跨國技術移轉的場合,官方復依《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將技術進行分級管理,除條例規定禁止進出口之技術不得進出口[8]、限制進出口之技術應先經許可[9]外,自由進出口之技術於契約簽訂後尚須向地方商務部門申請契約備案[10]。未能遵循管制法令,輕則影響轉讓或授權費用匯出中國大陸,重則可能導致技術移轉契約無效,嚴重影響商業合作。 (二) 技術外流的風險   在委託代工過程中,台商常需提供其專有技術、專利技術、製造設備或模具等技術資料,必要時還得提供技術的指導或支援,以確保代工廠商的產能與品質。優質產品的製造技術正是台商重要的競爭力來源,跨越國境的技術移轉不僅增加了技術管理的難度,面對中國大陸積極吸收先進技術的高度競爭環境,技術輸入中國大陸更是大幅提高了技術外流的風險。   從簽署代工委託契約之前或一開始,就存在技術外流的風險。台商在締約前後提供技術資料、技術指導或支援時,就常發生不經意提供超過必要或契約範圍外的技術資訊,這等同於台商將自家技術拱手讓人。即使是在必要或契約範圍內的技術資訊,也可能因為代工廠商及其主管、員工、供應商、承包商等有業務往來關係者的故意或疏失,導致技術外流,影響競爭優勢。除此之外,倘若代工廠商利用台商提供的技術進行了改良,依照《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及《合同法》相關規定,在沒有契約約定下,改良成果即歸屬於改良方,這將嚴重影響到台商原應享有的技術權益。   換句話說,台商除了必須面對中國大陸企業因故意竊密行為,導致技術的違法取得外,還必須留意避免因為自己契約或管理上的疏失導致技術的合法外流。此外,在原有技術外,忽略法令或契約限制造成技術改良的成果歸屬受讓方,也是技術外流的重要風險來源。 (三) 仿冒氾濫的風險   中國大陸的代工廠商一方面為台商生產製造產品,貼上台商的品牌商標,就近服務中國大陸市場,或外銷歐美及日本市場;另方面中國大陸的代工廠商也透過代工的過程不斷學習成長,成為台商潛在的競爭對手。事實上這也是台商一路走過的代工產業歷史。然而,正是這一層的代工關係,使得這些代工廠商成為台商品牌產品潛在的、高度的仿冒風險來源。   在中國大陸各城市或電子商務平台上經常可以看到低價的國外品牌商品,其中有一類俗稱外貿原單或尾單的產品[11],品質幾乎與正牌商品無異。事實上這些商品並不是品牌廠商合法授權製造、銷售的產品,而是代工廠商將原訂單中基於備份需求額外製造的產品、未通過品質檢驗的不良品或次級品,或在訂單以外利用剩餘原料、零件自行製造的產品。除此之外,倘若代工廠商不僅自行在訂單數量外額外生產產品,外流產品上還貼原廠品牌商標,在價格或品質方面可能影響原廠的市場行銷策略。   除代工過程中流出的原單或尾單外,在代工關係結束後,中國大陸的代工廠商也可能在未經合法授權的情況下繼續製造、銷售原廠的品牌產品。由於透過為台商生產製造產品,不僅提升了製程能力、獲取了技術經驗,同時也建置了足以隨時生產製造產品的模具、設備與廠房規模。除此之外,過程中也可能獲得關於原料、零件或組件之供應商來源等寶貴資訊。這類代工廠商一旦脫離代工關係,從事仿冒生產,更可能因為其品質接近正品,對企業品牌的價值及對外授權的管理將產生更大的衝擊。 參、事件評析 一、明確約定契約條款內容,減輕技轉法令不利影響   面對中國大陸涉外或國內技轉法令的管制,為避免因為未能遵循法令的問題,導致授權契約無效或資金流通受阻,影響企業在中國大陸的生產委託活動,在涉及技術移轉時,建議企業應該留意下述基本事項:   1.契約涉及授權時應明確界定授權型態為獨佔、排他或普通授權   (1)約定不明確時,依司法解釋[12]將視為普通授權   2.契約應充分考慮技轉法令中的保證義務與限制條款   (1)應明確界定因技術實施導致侵害第三人權利之情況   (2)應明確界定技術實施之條件與達成技術目標之標準   (3)應避免不合理的限制競爭條款[13]以免影響契約之效力   (4)大陸商務部取得許可 3.自由輸入之技術移轉契約應行備案並留意外匯所需手續[14]   (1)應向地方商務部門提出必要文件取得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   (2)申請人憑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辦理外匯、銀行、稅務、海關等相關手續。 二、設想技術外流的可能情境,運用契約與保密措施降低風險   面對委託代工過程中所涉惡意或無意的技術外流,及因技術改良產生的權利流失,節省中國大陸企業技術開發成本,影響我國企業面對中國大陸企業的優勢,建議企業應該留意下述基本事項:   1.事前應評估技術是否適合移轉、是否應先申請專利   (1)企業應評估技術移轉中國大陸是否可能影響核心競爭力   (2)企業應評估技術移轉中國大陸前是否應考慮申請專利保護   2.事前應調查委託生產之對象的生產能力與商業信用   3.應強化委託代工契約條款中關於營業秘密保護之規定與措施   (1)明確約定授權技術的機密範圍、保密義務與違約罰則   (2)要求代工廠商及其員工負保密義務,並採取保密措施(並視需要可約定禁止以反向工程破解取得技術秘密)   (3)明確記錄技術資料交付之項目,利於契約結束後回收   (4)明確約定發生技術外流疑慮時,進入現場調查的機制   (5)明確約定各種契約解除及中止之事由,便於代工爭議的善後   (6)明確約定契約後之保密義務與相關回收及銷毀的義務 三、落實委外代工契約管理與稽核,防堵高品質仿冒品的外流   面對代工廠商未經原廠合法授權將備份品、不良品、次級品外流獲利,或利用代工取得之技術、經驗、設備、模具或原材料來源等經營資源自行生產高品質仿冒品,流入中國大陸或海外市場,影響產品的銷售與品牌權益,建議企業應留意下述基本事項:   1.應強化並監督落實契約條款中關於營業秘密保護之規定與措施(同前)   2.契約載明授權的稽核措施且應保存記錄以管控產量   (1)要求代工廠商應保留產品與商標生產數量之相關記錄   (2)要求代工廠商應定期報告,以利權利人掌握生產數量   (3)明確約定權利人閱覽記錄及到現場調查的權利與機制   3.出貨前應作品質檢驗,管控不良品、次級品的銷毀   現場派員監控不良品、次級品的銷毀,避免流出市面   4.契約解除或終止時管控資料、設備或產品等的生產/銷售、回收/銷毀   (1)要求代工廠商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行為   (2)返還持有之技術資料及其影本   (3)廢棄權利人提供之模具或專門製造設備   (4)廢棄或返還使用技術或商標之成品、半成品與包裝材料及商標標籤等 四、小結   台商進前中國大陸,將生產的活動委外,合理配置經營資源,以提升企業的成本優勢。然而,台商在中國大陸的委託生產相對於自行生產或國內生產,面臨了更高的法令遵循風險、技術外流風險與仿冒氾濫風險,尤其是技術的外流,甚至有可能讓台商一擊斃命,流失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因此,正視前進中國大陸的智財風險,在前人的經驗上作好風險預防與因應之道,才能保存住商場廝殺的重要本錢。 [1] 自由時報,〈聯電赴廈門投資 台聯:恐技術外流〉,2014/10/30,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144387(最後瀏覽日:2015/01/26) [2] 自由時報,〈台酒中國設廠 養虎貽患〉,2010/02/24,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375069(最後瀏覽日:2015/01/26) [3] 新科技,〈iPhone 6被山寨了!披苹果皮怀揣“安卓心”〉,2014/07/14,http://www.hnetn.com/article/article.asp?id=920671&bid=8561(最後瀏覽日:2015/01/26) [4] 蘋果日報,〈iPhone 6被山寨了!披苹果皮怀揣“安卓心”〉,2014/09/18,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inance/20140918/36091338/(最後瀏覽日:2015/03/04) [5] 就《技術進出口管制條例》所稱技術轉移來說,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技術服務和其他方式的技術轉移。原則上技術跨越國境移動之所有型態皆有適用之可能性。 [6] 參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29條、《合同法》第32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 [7] 參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24、25條及《合同法》第341、349、353條規定。 [8] 參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9條及第32條。 [9] 參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10條及第33條。 [10] 參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17條及第39條。 [11] 原單主要係指原訂單中代工廠額外生產之產品或未通過品檢的不良品或次級品;尾單主要係指原訂單中代工廠利用剩餘原料、零件自行製造之產品。 [12]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2款之規定。 [13]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29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9條之規定。 [14]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18、20條規定。

員工分紅列費用之會計處理 金管會擬自民國97年起適用

  新修正商業會計法第 64 條規定,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本條但書即是企業對於員工分紅應與以費用化之法源。配合此一新修正規定,金管會前已邀集業界及產業公會、四大會計師事務所與相關政府單位等,針對員工分紅費用化相關問題共同討論以研擬員工分紅費用化之相關會計處理及配套措施。 金管會及有關單位研討後決定, 在會計處理方面,企業應於期中報表依章程所訂之比率,預估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金額入帳。期後董事會決議發放金額有重大變動時,該變動應調整當年度(原認列員工紅利之年度)之費用。至於次年度股東會決議若有變動,則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損益。 至於員工分紅配發股數之計算基礎以公平價值評價,上市上櫃公司應以股東會開會前一日之公平市價(考慮除權及除息之影響)計算股票紅利股數;興櫃公司及未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則應以股東會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計算股票紅利股數。企業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應以公平價值法認列為費用。 以上決議將自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起的財務報表開始適用。   由於員工分紅費用化,對一向以股票分紅作為獎勵員工的科技產業,可能造成不小的衝擊,因此,金管會也提出「員工認股權憑證制度」及「庫藏股票制度」的配套措施,並將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與「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金管會表示,有關本案規劃措施及實施日期,將由經濟部彙整各部會意見,提報行政院,相關措施將配合實施日程發布。

日本IT總合戰略本部提出數位程序修正法案,簡化行政流程並提高使用便利性

  日本IT總合戰略本部於2019年3月18日公告提出「數位程序法案(デジタル手続法案)」,本法案係集結多部法律修正案之包裹法案,包含行政程序網路化法(行政手続オンライン化)、居民基本簿冊法(住民基本台帳法)、官方個人認證法(公的個人認証法)、及個人編號法(マイナンバー法)。該法案的目的,在於應用資通訊技術簡化行政運作並提高使用便利性,藉此增進行政效率,因此在相關法令中明文擬定行政數位化的基本原則,增修推動行政程序線上辦理的共通規定與配套措施,賦予行政機關應履行的各項法定義務,同時為落實各領域推展行政數位化的規劃,制定個別具體規範。   於制定行政數位化基本原則、與增訂推動行政程序線上辦理的共通規定與配套措施之部分,主要為修正原「行政程序網路化法」,更名為「數位行政推進法(デジタル行政推進法)」,定位該法目標與功能為促進社會整體數位化,使國家、地方公共團體、民間業者、國民與其他人於從事各種社會活動時,均能享受到資通訊技術帶來的便利性。該法要求的基本原則,包含數位優先(digital first, 藉由數位手段一體化完成各項手續或服務)、免去重複提供資訊(once only,曾提供的資訊得被保留供再次使用)以及一步到位(connected one-step,謀求複數的程序或服務簡化為一步到位)。至於推動行政程序線上辦理的共通規定與配套措施,則包含要求地方公共團體須致力於達成行政程序線上辦理的目標,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得辦理網路身分認證與支付手續費等數位化法定程序、要求行政機關提出實現行政程序線上辦理與廢除紙本附件流程的資訊系統整備計畫等。   另一方面,針對各領域推展行政數位化的具體規範,該法案預備修正「居民基本簿冊法」、「官方個人認證法」以及「個人編號法」,主要內容包含:1. 保存個人電子認證資訊等相關官方服務的適用對象擴及旅外國民,同時得發行旅外國民之官方個人認證之電子證明書與個人編號卡,使其得透過網路使用相關的行政電子化服務;2. 長期且確實保存本人過去的居住遷徙紀錄,增設住民票註銷後原有相關記錄仍予以保留的「除票」制度,使國民過去的居住地紀錄,不會因為變更戶籍、依法註銷原戶籍地的住民票而消失;3. 過去使用官方個人認證之電子證明書與個人編號卡時須輸入密碼,官方個人認證法修正案則授權主管機關增設其他不需輸入密碼的使用方式,以呼應擴大電子證明書使用範圍的政策規劃;4. 賦予個人編號IC卡(マイナンバーカード)作為獨立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的地位,廢止原依法需和個人編號IC卡併用的紙本通知卡(通知カード)制度,免去個人住所等基本資料變更時,需同步更正通知卡紙本登載資訊的行政程序,減輕主管機關負擔。

為打擊境外逃漏稅,國際間持續擴大稅務資訊自動交換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簡稱經合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下稱 OECD)於今年6月30日表示「2019年已有近百個國家/地區進行了稅務資訊自動交換,使其稅務機關可以獲得其居民在海外所持有的8,400萬個金融帳戶的數據,涵蓋的總資產達10兆歐元。相較於2018年(交換了4,700萬個金融帳戶資訊,約5兆歐元)有了顯著增長。」且「共同申報準則(亦稱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下稱CRS)要求各國和各司法管轄區每年自動交換其金融機構提供的非居民的金融帳戶資訊,以減少境外逃漏稅的可能性。許多發展中國家已加盟其中,預計未來幾年會有更多國家加入。」   OECD秘書長Angel Gurría亦表示「由OECD創建並由全球論壇管理的這種多邊交換制度,此刻正為世界各國(含發展中國家)提供大量的新資訊,使各國稅務管理部門能夠確保境外帳戶被正確申報。尤在目前COVID-19危機中,各國正籌集急需的收入,一個無處藏富的世界,此點遂至關重要。   事實上,我國財政部於2017年11月16日所發布(民國109年4月28日修正)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簡稱CRS作業辦法),正是為了使我國接軌OECD發布及主導的CRS,藉由提高金融帳戶資訊透明度,據此與其他國家/地區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以利我國與各國稅捐機關能正確且完整地掌握其境外納稅義務人的金融帳戶資訊。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第一波稅務資訊自動交換將於本年度9月份與我國32個稅捐協定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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