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將開放乘客於境內的飛航行動通話服務

  歐洲委員會在2008.4.7做出2008/295/EC決議,表示近期將開放執照,讓在泛歐盟國家飛行的航機提供行動電話撥打服務(Mobile Communication Aircraft Service, MCA Service);一但經過測試後,一些航班與行動通訊提供者計劃於年中以後提供相關服務。

 

  目前歐洲委員會在2008.4.10做出2008/294/EC決議,決議內容主要為協調各系統間的支援設備相容性,以讓在飛機上撥打行動電話的政策能夠順利推行。除此之外,泛歐盟國家所自行制定的行動通訊規定,必須與該委員會的決議相符,以減低技術問題,讓乘客在飛機上可以使用自己的行動電話撥打電話、傳送文字訊息與收發e-mail。

 

  依據歐盟委員會所制定的2008/295/EC決議,當飛機旅客使用航機行動通訊時,其所持有的行動電話設備,將先連接到所搭飛機上裝載的蜂巢網路,進而連結到衛星,再將訊號傳送到地面網路。這樣的傳輸方式將可減少飛航安全疑慮,同時能降低對地面通訊網路使用的干擾。

 

  另外,歐盟資訊社會與媒體的委員Viviane Reding指出,此項新開放的業務雖然沒有就價格上限進行規定,但是主管機關會密切觀察市場運作的結果,並且要求收費透明公開化。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相關連結
相關附件
※ 歐盟將開放乘客於境內的飛航行動通話服務,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2775&no=57&tp=1 (最後瀏覽日:2026/02/28)
引註此篇文章
你可能還會想看
印度電力部公布「綠色氫能政策」,擬透過政策誘因建立綠氫產業鏈

  印度電力部(Ministry of Power)於2022年2月17日公布「綠色氫能政策」(Green Hydrogen Policy),宣告未來擬透過稅制、費用等誘因,建立綠色氫能產業鏈,以達到印度於COP26高峰會所承諾之減碳目標。   有鑑於綠色氫能是直接由再生能源電力所產生,故其相較於灰色氫能(註:由石化過程所產生之氫能)及藍色氫能(註:經碳封存之灰氫)而言,擁有更低之碳排放,有助於印度於COP26高峰會所承諾之減碳目標。然於技術或經濟層面而言,綠氫成本因為其產生、運輸、儲存過程要求相當高之費用以及成本,故遲遲無法普及,印度電力部為增進業者建立氫能產業鏈之經濟誘因,於2月17日公布前揭政策,以為因應。   印度電力部前揭政策,擬針對用地、電力市場等法規進行調適,相關法規調適重點如下: 定義綠色氫能為「直供」或「轉供」再生能源電力電解所得之氫能,也包含生物質能所生產之氫能。 於2025年6月30日前營運之綠色氫能生產業者,可免除25年之州際電力傳輸費用。 前揭綠色氫能生產業者,其所使用之電力可以是就地自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取得(co-located),也可以是透過電力傳輸自其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取得,不論該綠色氫能業者是否實際營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綠色氫能生產設備可被視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被設置在相關用地上,並且,將開放綠色氫能設備設置於商港區域,以利綠氫出口。 因生產氫能所消耗或購買之再生能源電力,可計入RPS或RPO(Renewable Purchase Obligation)義務容量當中。 各州輸配電業,應允許綠色氫能生產業者加入電力交易市場。 承上,綠色氫能生產業者可進入餘電交易(banking)市場,並且餘電交易手續費應不超過「前一年度再生能源FIT價格」以及「當月日前交易市場之平均交易價格」間之差額。以避免氫能業者因經濟理由而被排除於餘電市場外。   但不論如何,對於印度而言,綠色氫能還只是發展初期階段,目前綠色氫能價格為每公斤3至6.5美元,而印度政府目標是於2030年將其降至1美元。對於大量仰賴能源進口之印度而言(85%石油及53%天然氣為進口),綠色氫能對於該國之能源自主有著相當重要的角色,因此印度政府將不餘遺力發展氫能。

從促參法修正談我國通訊傳播網路產業輔導之法制化

歐盟發布綠色政綱產業計畫,提供綠色轉型、國家補助、供應鏈韌性政策

  歐盟執委會於2023年2月1日公布「綠色政綱產業計畫(Green Deal Industrial Plan)」,該計畫主要包含淨零產品產業建立、國家補助、強化供應鏈、資金等綠色轉型重要政策。「綠色政綱產業計畫」將透過以下四大支柱協助歐盟進行綠色轉型。   (1)建立可預測、簡化且一致的管制環境   歐盟將提出《淨零產業法(Net-Zero Industry Act)》草案簡化管制框架來支持電池、風車、熱汞、太陽能板、電解、碳捕捉等技術;本法案將分析各產業部門後,建立各部門2030年能力目標,確保產業供應鏈不會遭遇瓶頸,並縮短淨零產品工廠選址和中小企業補助核准流程時間,以及增強核准流程的可預測性。另外歐盟並將提出《關鍵原物料法(Critical Raw Material Act)》草案,以管制生產淨零產品的關鍵物資,並透過回收、來源多樣化等方式來降低歐盟對第三方國家的依賴。   (2)更快的提供充足資金   歐盟將放寬各會員國的補助程序,並提高補助金額上限。另外因應中國和美國對淨零產業的補助,本計畫將提高歐盟與歐盟會員國的淨零產業補助額度,讓補助效果能和其他非會員國的補助達同樣程度。   (3)人才訓練與技術強化   歐盟將透過人才訓練、認證和補助來增加綠色及數位轉型技術之勞動力。   (4)為建立韌性供應鏈開放貿易   歐盟將加強與非會員國的自由貿易協定,增加關鍵原物料來源。歐盟也將透過《外國補助規則(Regulation on Foreign Subsidies)》保護歐盟市場的公平性、調查非會員國的傾銷行為、扭曲市場的補助。

營業秘密之秘密保持命令

  所謂營業秘密相關的秘密保持命令(或稱保密令),指訴訟中當事人所提示的證據內含有營業秘密時,為防止該些證據所涵括的特定營業秘密在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可能因他造請求閱覽或當事人之證據揭示義務等事由,造成該當營業秘密洩漏,得在當事人釋明後,由司法機關依當事人或第三人聲請而採取的制度性保密措施。營業秘密的核心價值與保護法益,在於其秘密性的維持,無論為技術性或業務經營上的秘密,若因相關訊息的揭露導致該資訊獨占性喪失,也將連帶使其市場價值大幅減損,基此,立法者將應實施防止秘密資訊外洩之相關措施的領域,自社會經濟活動場域擴張至訴訟場域,避免漏洞產生。   經司法機關發秘密保持命令所生之主要效果,包含限制該特定營業秘密僅得被使用於實施該當訴訟程序之目的,以及禁止揭露給未接受該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此規範一方面係為確保該訴訟之當事人得有效行使防禦權,另一方面,則是考量到因訴訟程序進行中,關於營業秘密保護的規範相對完善,基於實施該當訴訟為目的之使用導致洩密的可能性較低而設。制度設計上,如我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至15條中,針對涉及營業秘密的民事與刑事訴訟程序所制定的秘密保持命令相關規範,即為適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