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通過化妝品上市與安全新規則,惟德國對內含奈米物質產品標示規範表達不同意見

  於去年(2009)年11月20日,歐盟會員國通過了一項關於化妝品上市與安全相關的新規則(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smetic products,以下簡稱化妝品規則),該項規則也將歐盟過往用以規範化妝品的55項指令化整為零,成為一項單一且更具法律拘束力之規範。

 

  化妝品規則中前言中也特別肯認奈米物質於化妝品之應用為未來趨勢,而有必要於消費者保護、貨物自由流通以及對於製造商之法律確定性之間取得一衡平作法。針對此種內含奈米物質化妝品之管理,該規則也十分重視對產品內含奈米物質之事實提供資訊之義務。以標示為例,化妝品規則第19條針對此等化妝品,要求以「nano」字樣標明於包裝上之成分標示。值得注意的是,德國針對是項條款於去年(2009)年11月17日於歐盟理事會之官方文件中表達不同意見。認為此種標示可能被消費者誤解為一警告標示,且亦強調市售的化妝品皆屬通過嚴格的安全測試者,此也表示對內含奈米級物質之化妝品不應再給予額外的檢視。其也認為消費者對於奈米物質所關切之重點,應為此等奈米物質對產品之特性所生之改變,而非產品中是否含有奈米物質。

 

  在歐盟綠黨成員和環保遊說團體針對奈米科技刻正鼓吹「沒有數據,就不得上市」原則之際,該項原則將加重業者證明自身產品安全無虞之舉證責任,業者也擔心該項原則將導致市面上有數百種產品自市場中下架,而德國上述聲明的意見,似乎較傾向於業者以奈米物質之功能而非以物質本身作為標示基礎之意見。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相關連結
相關附件
※ 歐盟通過化妝品上市與安全新規則,惟德國對內含奈米物質產品標示規範表達不同意見,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3223&no=57&tp=1 (最後瀏覽日:2026/07/17)
引註此篇文章
你可能還會想看
日本國土交通省等統整了無人飛行載具目視外飛行時的要件

  為了實現在2018年將無人飛行載具(drone)運用於離島或山區的貨物配送之目標,日本國土交通省及產業經濟省自2017年9月起舉行了6次「關於無人飛行載具的目視外與越過第三人上空之飛行檢討會」,並於2018年3月29日發表了其所統整出無人載具進行無輔助者目視外飛行之相關要件。   依據現行航空法第132條之2、國土交通省頒布的「無人航空機飛行手冊」第3點、以及該發表的內容所示,無人載具的目視外飛行除須就機體、操縱技術與安全對策的面向具備相關要件,尚要求在操縱者之外,應配置輔助者,在飛行時監視飛行與氣象狀況,同時管制飛行路線正下方及其周邊的第三人出入,並綜整判斷上述資訊,適時給予操縱者安全飛行所必要的建議。   基此,該發表指出,考量到以現行的技術而言,地上設備與機上裝置仍難以完全取代輔助者所扮演的角色,故就無輔助者的情形,除在現行飛行基準上,附加:1. 飛行路線須選在第三人存在可能性低、且有人機不會飛行的場所與高度;2. 機體須具備預想中用途的相當飛航實績;3. 事前履勘飛行路線與擬定意外發生時的對策等條件外,又增設新的個別要件如下: (1)就第三人的出入管理,設置能遠距離監視的攝影機,並在管制區域設置看板或海報等,以警示附近居民; (2)對機體施以增加辨識度的塗裝,裝設可供遠距離監視有無有人機接近的攝影機、或將飛行計畫事前提供給有人機營運者; (3)隨時掌握自機狀況,擬定在異常情形發生時降落的適切對策; (4)在飛行路線或機體裝設氣象計以監測氣象狀態,令其得以在判明天候狀況超出機體所能負荷限度的當下即時降落。   預期該發表內容將會成為日本「面向空中產業革命之行程表」中,關於目視外飛行審查要點修訂項目的重要參考基準。

瑞士洛桑管理學院發布2020世界競爭力評比報告

  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 IMD)於2020年6月發布2020世界競爭力評比報告(IMD’s 2020 World Competitiveness Ranking 2020 results)。此份報告共評比 63 個經濟體,全球競爭力前5名依序為新加坡、丹麥、瑞士、荷蘭與香港;其他重要經濟體之排名包含加拿大為第8、美國第10、臺灣第11、中國第20、南韓第23與日本第34。   2020世界競爭力評比以有「經濟表現」(Economic Performance)、「政府效能」(Government efficiency)「企業效能」(Government Efficiency)和「基礎建設」(Infrastructure)四大評比指標,旗下再細分為340個子標,例如人均GDP、對外直接投資佔GDP比例、國際貿易、國際投資、財政、勞動力市場、顧客滿意度受企業重視程度、健康與環境基礎建設、研發人力比例、研發總支出占GDP比例等。此次評比中,可以看出小型經濟體(如新加坡、香港、丹麥等)因容易凝聚社會共識,表現較為優異。而排名退步的國家如中國和美國,乃因兩國之間貿易戰損害經濟表現(美國從2019年第3掉至今年第10,中國自14掉至20)。香港亦從2019年的第2排到第5,其經濟表現下降乃因社會動盪以及中國貿易戰影響。   我國在此次評比中表現優異,綜合排名第11名,較2019年上升 5 名;且我國在亞太地區中高居第 3名,僅次於新加坡和香港,為 2016 年以來最佳成績。評比指標之政府效能、企業效能、基礎建設排名均有進步,其中政府效能排名全球第9,首次進入世界前10名。

美國能源系統需求面管理法制議題之探討

美國新法案要求無線營運商需揭露4G服務之最低保障頻寬

  美國眾議員Anna Eschoo提出了新的「下世代無線揭露法案(Next Generation Wireless Disclosure Act)」,要求行動網路營運商必須在提供4G服務時,向既有及潛在客戶揭露最低保障資料傳輸速度,以及網路運作的平均表現統計資訊。   根據該眾議員提出之法案內容,該法案旨在確保消費者在有關4G網路服務傳輸速度以及營運商所承諾之最低保障傳輸速度等事項上,擁有有完整和準確的資訊。該法案還可以幫助消費者了解業者網路運作的可靠性、服務覆蓋區域和價格資訊。   Eshoo眾議員表示:「當消費者申請了一個4G傳輸服務方案時,消費者有權知道他們所支付的金錢與所得到的實質服務內容。當無線服務產業投資數十億美元,用以改善服務覆蓋範圍、增進網路可靠性以及提供更高的傳輸速度,而同時消費者對於4G服務的需求也如期望的出現大幅成長。在這樣的情況下,消費者需要知道他們由營運商實際得到的服務速度。」   該法案期望建立準則,使消費者正確理解4G服務資訊(例如該速度是指平均速度或尖峰速度、在什麼情況下速度可能下降等),確保消費者在申請服務之潛能獲得足夠的資訊。 舉例而言,該法案要求營運商說明服務之內容包含: - 保證最低資料傳輸速度; - 網路的可靠性; - 提供服務以及訊號之覆蓋範圍; - 定價; - 業者用於提供4G服務之技術(WiMax or LT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