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早在今年(2024年) 3月13日,美國眾議院曾正式表決通過《保護美國人免受外國對手應用程式侵害法案》(Protecting Americans from Foreign Adversary Controlled Applications Act),所有由「外國敵對勢力控制的應用程式」若對國內造成國安威脅,則必須在法案生效後的6個月內拆分在美國之業務及出售持股,且收購公司或新成立公司的營運必須完全獨立自主,不得與原事業有任何往來或合作關係,包括演算法或資料分享等。而相關收購案也須經過主管機關審查,確認其出售之後已完全脫離外國敵對勢力的控制,直到分拆業務為止,美國的虛擬主機服務提供者,始得為其架設網站;若超過期限而未出售,其將從應用程式商店和基於網路的託管服務中被關閉,永久被排除在美國的Google Play、Apple App Store等軟體商店之外。 攤開美國商務部所列的外國敵對勢力清單,中國大陸和香港、古巴、伊朗、北韓、俄國都在名單之列。然而,擁有1.7億美國使用者的短影音平臺TikTok在美國極為盛行,且盛傳TikTok似將所蒐集的美國使用者個人資料提供中國大陸北京政府,因而成為該法案首當其衝的頭號目標。故法案當中即點名TikTok,甚至強調其母公司字節跳動(ByteDance)未來推出的應用程式亦在禁止之列,故該法案又俗稱TikTok禁令。 於審議2024年度的國安補充撥款法案時遂提出將援外法案裂解成獨立法案的發想,而TikToK禁令則屬其他國安需求之類別而包裹在另外一個法案中進行單獨的審議及表決,為兩黨創造更多妥協空間,以便在個別議題上尋求最大公約數。4月20日下午,眾議院以360票贊成58票反對通過《透過力量實現21世紀和平法案》(21st Century Peace through Strength Act),爾後以四案合一的包裹方式送交參議院審議表決,於當地時間23日晚間美國參議院通過該單一修正案,24日再經美國總統拜登(Joe Biden)簽署後正式生效。該HR8038法案包含對以色列、烏克蘭、印太區域安全的3項援助法案,至於強制TikTok脫離中國大陸母公司字節跳動的措施則位在法案的D章節,此部分名為「保護美國人免受外國對手控制應用程式侵害」,實質上乃與眾議院上月通過的法案類同,僅在出售期限上與眾議院上月通過的版本不同,其理由在強調該法案首在以「撤資」為核心,故從原先6個月之限期展延至1年,而此1年期限包含法案生效後270天內讓受規範者脫售持有股份,如於出售期限屆期之際,倘在任何收購階段已取得進展或近乎完成撤資之目標,總統基於職權可額外授權給予90天寛限期以便完成交易程序。從而當前受第一波影響的TikTok得暫時在美國市場續命,惟若終局倘未能出售其在美資產及持股而達完全剝離母公司控制之進程,仍舊得面臨業務全面下架並禁止在美國境內運營的結果。 從HR8038法案的通過可透析兩個重要資訊: 1.為美方體認到社群媒體強大的認知影響力:此前有關數位平臺演算法如何推薦特定內容的曝光不易由法律監管,任何措施皆須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框架下進行,避免任何人對言論自由和獲取資訊施加限制,因而法案改以不公平競爭之角度為外衣,迫使敵國之外國企業出售技術和資產,防免其透過不透明的演算法操縱美國人民的行為判斷。 2.從法案的性質上綱到國家安全層次觀察:可探知該法案為美中在科技領域角力下之產物,阻止中國大陸將數據資料武器化,由於中國從2017年起,陸續通過《國家情報法》、《網絡安全法》和《數據安全法》等國安法規,明文規定如為維護國家安全或調查犯罪,有關單位可以調取數據,而握有數據的私人企業或個人只能依法配合,同時中國大陸北京政府也大力整頓網路科技業者,目的之一就是提高國家對企業蒐集資料的控制,產生干預美國內政之風險。 惟TikToK借鑒在蒙大拿州之經驗,表示將同樣基於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之言論自由採取法律行動,擬透過司法救濟途徑爭取其在市場上繼續運營的空間。若期間法院未作成任何決定,自法案生效日(2024年4月24日)起算270天,正值落在下一任總統就職前一天,即2025年1月19日之前,字節跳動公司必須出售TikTok在美之業務及資產,屆期未出售則將從Apple App Store或Google Play等應用程式商店全面下架TikTok及其更新版,否則應用程式商店將面臨依使用者數量計算的等比例罰款,另外其他網路服務供應商也將封鎖TikTok進行網路存取。
美國能源部加強推動智慧電網之網路安全,並提供自我評估調查工具美國能源部於今年(2012)6月28日發布一套新的網路安全自我評估調查工具(Cybersecurity Self-Evaluation Survey Tool),以強化保護公共事業的業者避免遭受網路安全的攻擊,這套工具也是能源部為施行其於5月31日公布的網路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Cybersecurity 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的一部分,同時此模型的發展也是為了支持白宮的電力網路安全風險管理成熟度倡議( Electricity Subsector Cybersecurity Risk Management Maturity Initiative)。 網路安全成熟度模型的發展乃係由能源部與國土安全部共同領導,並且與業界、其他聯邦機構以及卡內基大學軟體工程研究所合作進行,該模型的四個目標在於:加強電力網路安全能力、使相關業者可以有效並持續設立網路安全能力的基準、分享知識、解決的方法與其他相關的參考資料、使業者得以排定對於改善網路安全的行動以及投資上的優先順序,以幫助業者發展並且評估他們的網路安全能力。 此次發佈的評估工具則是以問卷的方式,著重在情境式的認知與威脅及弱點的管理,而後能源部將針對自願提供評估結果的業者提供個案報告,幫助業者改善其網路安全能力,同時,能源部也建議業者,建立優先行動方案,以解決差距的問題,並且定期評估追蹤網路安全能力的改善進度,能源部也提醒業者注意網路威脅環境上與技術上的改變,以進行應變的評估。
美國《代幣分類法》(Token Taxonomy Act)草案目前,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對於數位貨幣的態度傾向於將代幣視為有價證券。《代幣分類法》(Token Taxonomy Act)草案則是持反對意見的聲浪¬,由美國眾議員Warren Davidson為首,並且獲得跨黨派多位眾議員的支持。《代幣分類法》主要的訴求是希望可以將數位代幣排除於證券,進而排除虛擬貨幣之稅務。重點有三: 修正《證券交易法》,將數位代幣排除於證券 將「數位代幣」(Digital Token)定義為驗證交易或遵循規則防止交易被竄改之「數位單元」(Digital Unit,以電腦可讀取的形式儲存,用於表彰經濟、財產上權利,或存取權限)。同時,在原先「證券」(Security)的定義中,排除「數位代幣」;另將證券「交易」(Exchange)交易排除數位貨幣適用。 擴張銀行之定義 修改「銀行」之定義。原先《1940年投資顧問法》和《1940年投資公司法》所指之「銀行」,包括「取得存款或執行信託權利(Fiduciary Powers)」等與准許經營銀行執行雷同事業者,是否為公司不在所問(Incorporated)。《代幣分類法》將之擴張為「取得存款、提供保管服務(Custodial Services)或執行信託權利」。 修正將虛擬貨幣視為免課稅對象 虛擬貨幣(Virtual Currency)定義為表彰數位價值之交易媒介且不是貨幣。並修正美國《1986國內所得稅法》(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86),將虛擬貨幣交易視為免課稅之交易,並將總額小於600美金的虛擬貨幣買賣或交易之所得,排除於總收入(Gross Income)之外。 然而,目前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的態度仍未改變,並且於2019年4月3日發表〈數位資產「投資契約」分析之架構〉(Framework for “Investment Contract” Analysis of Digital Assets)。該分析架構說明:凡符合Howey Test之標準的「投資契約」即屬於「證券」,有《證券交易法》的適用。〈數位資產「投資契約」分析之架構〉甫發表,Warren Davidson與另外五位眾議員隨即重新提起2019年版的《代幣分類法》草案,是繼2018年9月、2018年12月第三度提起相關法案。楊安澤(Andrew Yang,美國首位角逐總統的華裔候選人)在2020年民主黨黨內總統初選政見中,亦援引《代幣分類法》草案,希望可以與連署《代幣分類法》草案的美國國會議員和懷俄明州(Wyoming)的立法者,共同擘畫有利於商業與人民的數位資產框架。
美國FDA對於基因工程鮭魚核准上市及產品標示議題,舉行公聽會討論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於2010年9月19日到21日針對是否核准基因工程鮭魚(genetically-engineered salmon,GE salmon)上市舉行了公聽會。經過各界討論,目前仍未做出決定,但各界均同意於決定是否核准該鮭魚上市前,仍需做進一步的研究測試。 該基因工程鮭魚又名 AquAdvantage,其成長賀爾蒙不但只於較高溫度的水域環境時才分泌,而亦可全年都分泌該種賀爾蒙。因此特性,此種鮭魚成長速度比一般同類型的鮭魚快兩倍,而其所能被食用的時間也相對較早。 根據美國FDA的報告結論,基因工程鮭魚的安全性和其他類型的鮭魚一樣,所以如果為人類食用的話,並不會造成危險。此外,該鮭魚的養殖地點與海岸仍有一段距離,因此其可能對野生鮭魚造成威脅的問題可被忽視。然而,於本次公聽會中也提出,由於現階段的研究數據結果不足,因此仍須進行進一步的相關測試後才能做出結論。 另外,對於基因工程鮭魚上市後該如何標示該產品,也是另一個討論重點;針對此議題,美國FDA會另外舉行公聽會。目前,美國FDA對於上市核准的食物標示僅要求需標示其身分、營養成分、和潛在的過敏反應即可。由於美國FDA認定該基因工程鮭魚與一般鮭魚並沒有“生物學上的相關差異性”(no biologically relevant different)存在,對此,美國FDA表示,相同的作法有可能也會適用於基因工程鮭魚上。就社會大眾知的權利和現行法制的適用兩者間該如何取捨,即變成了當前該議題的討論重點所在。故,美國FDA未來是否會准許該種基因工程鮭魚上市,且上市後其食品標示又該如何加以標示,都是未來需要再做進一步觀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