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23年10月3日公布「關於歐盟經濟安全關鍵技術領域之建議」(Recommendation on Critical Technology Areas for the EU’s Economic Security),以便與各會員國進行經濟安全關鍵技術之風險評估。該建議源自於歐盟於6月發布之「歐盟經濟安全戰略」(European Economic Security Strategy)目的在於地緣政治緊張之局勢下,將最大限度的減少經濟流動所帶來之風險,為歐盟經濟安全制定全面的戰略方針。此「建議」列出十大關鍵技術領域的清單,係根據以下標準進行風險評估: (1)技術是有促成及轉型之本質(Enabling and Transformative Nature of the Technology)。 (2)民用與軍用融合技術之風險(The Risk of Civil and Military Fusion)。 (3)科技可能被用於侵害人權之風險(The Risk the Technology Could Be Used in Violation of Human rights)。 根據上述標準所列出十個關鍵技術領域後,其中有四個領域項目被認定是最敏感之技術領域,分別有半導體、人工智慧技術、量子技術及生物技術四大類別。 歐盟積極制定此計畫,以確保先進技術不落入敵國手中,減少對於如中國等國家單一供應商之依賴;歐盟預計於今年年底與會員國進行廣泛的風險評估,以確保下一步可能所採取的措施,可能包含出口管制及對外之審查投資,預計於2024年初提案。
Facebook 捲入商標糾紛Facebook公司因使用「timeline」一詞,而被設立於芝加哥的Timelines公司提商標侵權訴訟乙案,目前Facebook公司正積極準備進一步之辯護。 Timelines公司係於2011年9月控告Facebook侵害其所有之「timeline」商標權,且違反公平競爭法。Facebook則反訴Timelines公司,主張「timeline」為一般通用名稱,應不受商標法保護,故請求確認該商標無效且無侵權事實。 美國地方法院先前裁定Facebook無法提出證據以證明Timelines公司之商標為一般通用名稱。而原定2013年4月22日在芝加哥聯邦法院開庭之上訴程序,目前已延期,但法院並未明確說明延期原因。 Facebook公司主張「timeline」是一種可使人群組織並展現對其最有意義的事件與活動之工具,其功用係將記憶呈現為依時序整理,且可查詢之個人記述。Timelines公司則為一個,可讓使用者記錄並分享歷史經歷的網站。 Facebook在線上廣告市場上仍有巨幅成長的機會,因其具有廣泛的使用者基礎,且有跨時追蹤個人細節之能力,故在線上廣告市場中成為一股令人望之生畏的強大力量。 據報導,若將來判決對Timelines公司有利,則其打算請求總金額相當於Facebook因「timeline所取得之廣告收入」之損害賠償。由於至最終之審理結果出爐據信仍需要很長時間,故在現況下不排除庭外和解的可能性。
淺談歐洲法院1/09意見後之歐洲共同體專利制度發展近況 從「數位政府」到「數位社會」—日本訂定DS-100重塑官民數位法制框架日本數位廳(デジタル庁)於2026年6月12日訂定了《數位政府推動標準指引》(デジタル・ガバメント推進標準ガイドライン),並於同年7月15日更新了涵蓋DS-100、DS-110、DS-120等相關系列標準,總稱為《數位社會推動標準指引群》(デジタル社会推進標準ガイドライン群)(簡稱指引群),目的在於打破過去日本政府各部會「各自為政、系統本位」的舊架構,轉變為以「使用者為中心、整體最佳化」的數位政府,將原本適用於政府內部規則,拓展為支撐整個社會數位化的共通基礎,使指引群開始成為官民協作領域的實務標準,規範重點如下: 1.指引類型:DS-100於體系中扮演「綱領」的角色,並於旗下文件劃分為標準指引(Normative)與實踐指引(Informative),前者作為政府資訊系統維護及管理之共通規則,具備了必須遵守的要求;後者則可作為技術實踐之參考。DS-100原則上適用於日本境內所有的政府資訊系統,日本各府省(中央部會)在進行資訊系統的預算編列、採購、開發、AI導入、雲端服務要求、專案管理(如工程審查)與維運時,都將受到此指引的強制約束,倘若有公務機關不遵守,可能會面臨預算遭數位廳擋下或專案被要求重審的情況。 2.改革政府業務與服務:分為以服務為優先(Service First)與以使用者為中心(User-Centric)。前者規範政府部門於開發或導入系統前,須檢視並簡化行政流程,並非僅將舊有的紙本直接「電腦化」;後者則強調系統與服務須依據企業與民眾之使用經驗進行設計。 3.標準化政府資訊系統的全生命週期管理:指引群涵蓋了企劃與構想、採購與發包、設計與開發、營運與維運、廢止與轉移等從無到有的五個階段之標準作業程序。 4.明確劃分管理角色:可分為PMO(Portfolio Management Office)與PJMO(Project Management Office),前者為公部門層級或跨部會所屬的專案管理組織,負責專案統籌指導與品質控管;後者則為計畫推動與資訊系統管理的執行團隊。此外,為解決政府專案管理能力不足的問題,指引建議透過活用專業人才、辦理內部人員技能認證,同時也鼓勵引進民間數位人才。 5.強化雲端與資安防護:包含雲端服務中斷風險評估、供應鏈風險管理、生成式 AI 的適切利用等各項具體要求。 日本透過建立明文化的AI、資通安全及雲端服務採購要求,使採購法制與資安治理產生連動,同時活用數位技術,實現行政服務便利性提升、行政營運效率性與透明性提升,並以官民協作為軸心改善行政服務,實現數位社會之方向,皆可作為我國未來持續推進政府數位轉型、完善資訊服務採購相關配套機制與優化政府數位服務之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