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英國電信主管機關Ofcom(Office of communications)對英國境內寬頻網路速率現況進行調查,寬頻網路平均下載速度從去年11月的6.2Mbits/s增為6.8Mbits/s,且有近半(47%)的使用者可享受到超過10Mbit/s的速度。
但廣告速度與真實速度間的差距擴大,今年5月業者平均廣告速度為15Mbit/s,,較真實速度6.8Mbits/s差距為8.2Mbit/s,而2010年11月平均廣告速度13.8Mbit/s真實速度6.2Mbit/s,差距為7.6Mbit/s。上述的差距主要發生於ADSL網路,英國有近75%的使用者仍用ADSL,此種傳輸方式將受到距離、纜線品質的影響。因此大多數業者所宣稱的20Mbit/s下載速度,僅能達到6.6 Mbit/s。有超過1/3的使用者速度為4 Mbit/s或更低。
F英國今年7月正式實施之寬頻速度自律規則(Voluntary Code of Practice on Broadband Speeds),為業者自願加入。除提供消費者「典型的速度範圍」(Typical Speed Range, TSR)資訊外,若消費者可使用速度小於業者宣稱之速度範圍,且業者無法解決問題時,在3個月內使用者可更換其他業者而無須罰款。目前已有BT、O2、Virgin Media等17家ISP業者加入自律規則中。
臺商拓展海外市場之法規遵循-以印尼食品登記程序與清真認證為核心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詹喨嵎 2018年5月10日 壹、概說:臺商投資印尼食品業利基與困難 據統計,印尼包裝食品總銷售額在2012年為223兆印尼盾(約合新台幣4億7千萬元),直至2017年成長到390兆印尼盾(約合新台幣8億3千萬元) [1]。食品作為印尼民眾最主要的消費類別,約占一般家庭收入的53%,而快速即食的加工食品更占家庭收入的11% [2],顯見印尼食品市場所具有之龐大商機。此外,華裔印尼人雖僅占印尼總人口數之3%至4%,約700萬人上下,但仍是華人數量最多之非華語國家,且華人控制大部分印尼經濟,屬具有高消費能力之族群 [3]。近年來伴隨現代化通路如量販店、超級市場及購物中心逐漸普及,部分我國餐飲連鎖品牌如鼎泰豐、日出茶太,亦成功將具我國特色之餐點或飲品拓展至印尼市場,增加印尼當地對於我國食品的認識與接受度 [4]。故印尼食品業對於我國廠商而言,可說是極具利基之投資產業。 然而,我國廠商投資印尼食品業所會面臨的第一個困難,即是印尼食品進口、食品安全及相關認證的法規遵循問題。由於印尼對於本土產業的保護主義,包裝食品若未依法取得相關註冊號碼或進口准證,將無法進入印尼市場;另外基於宗教族群分布的特殊性,印尼具有龐大的穆斯林人口,故為了符合伊斯蘭教義的生活需求,亦有相關認證制度。本文以下將從印尼相關主管機關出發,分別介紹印尼食品進口販售最重要的食品登記程序(BPOM認證),以及拓展穆斯林國家市場所必須的清真認證制度。 貳、印尼食品登記程序 一、印尼食品藥物管理局(BPOM)簡介 印尼食品藥物管理局(Badan Pengawas Obat dan Makanan, BPOM,下稱印尼食藥局),其地位如同我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照印尼政府於2017年第80號總統令第2條之規定,作為職掌監督食藥之中央主管機關,印尼食藥局主要負責制定食品藥物之管理政策,亦對於食品藥物及相關有害物質的測試技術進行研究與指導[5]。 其管理食品藥物之客體包含:藥物、原料藥、成癮物質、傳統草藥、化妝品以及包裝加工食品[6]。若為家畜肉品、家禽、乳製品等未經加工、包裝之原料,則以農業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作為主管機關,並經不同之規範程序進口[7]。 二、食品登記程序簡介 (一) 法源與效力 印尼政府於2012年公布法律第18號之《食品法》,作為食品之一般性規範,食品法主要提供下述各食品管理面向之法律正當性:食品營養與消費、食品安全、食品標示與廣告、食品資訊系統等,並包含食品進口之基礎規定 [8]。惟如食品添加物、農藥殘留量、食品包裝與標示及食品登記註冊等具體事項要求,尚須遵守印尼衛生部、國家標準署及食藥局等有關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法規命令及國家標準[9]。 此外,為確保包裝食品符合印尼《食品法》的食品安全、品質、營養與標示規範,印尼食藥局基於《食品法》公布2016年第12號條例規範食品登記程序 [10]。未經食品登記之包裝食品,不得在印尼國內零售通路合法販售,故取得印尼食藥局之食品登記註冊號碼,可說是拓展印尼食品市場最基本的前提要件 [11]。又為了強化包裝產品之管控,2016年第12號條例進一步規定,即便是相同的食品,但零售包裝大小、標示設計、生產地址甚或進口商及經銷商若有不同,皆須重新申請登記[12]。 (二) 風險分級與基本程序 依照印尼食藥局規範,食品登記依其目的可分為三種類型:針對全新產品之「新登記」、涉及產品相關資料改變之「變更登記」及到期前為延長效期之「再登記」程序;另依食品風險等級高低,分成一般申請及快速申請程序[13]。 一般申請程序適用被認為具有較高風險、含有添加物或特殊營養成分之食品,例如孕婦專用食品、減肥食品等 [14]。申請人應備文件包含委任書(letter of appointment, LoA)、自由銷售證明(free sale certificate, FSC)、實驗室檢驗結果、印尼文之食品成分表及規格標示等文件。經過書面審核通過後,即可經線上申請系統取得效期五年之註冊號碼(ML number)[15]。 快速申請程序則限於少數被評估為具有一般或低風險之食品方得申請(例如罐頭食品),相較於一般申請程序,約可節省二個月左右之時間。無論採取何種程序或類型,有資格申請食品登記者,僅限印尼本土之進口商或經銷商,故如何選擇合格可信賴之當地業者合作,為我國廠商的重要課題。 (三) 其他要求:印尼國家標準(SNI)與食品進口准證(SKI) 透過前述食品登記程序取得註冊號碼之法律效果有二,一為使包裝食品取得零售端合法販賣之資格,二為進口包裝食品之必要標示。但特定食品如瓶裝水、即溶咖啡、麵粉等,尚須符合國家標準署制定之印尼國家標準(SNI),方能取得食品登記註冊號碼[16]。 此外,印尼食藥局為了確實掌握進口食品流向,於2017年第4號及第5號條例規定,包含加工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相關食品配方等食品及相關產品。我國廠商若透過進口方式將食品輸入印尼市場,則必須在每一船運航次取得印尼食藥局之食品進口准證(SKI)[17] ,作為海關進口之前階段程序。食品進口准證係獨立於食品登記之外的另一程序,申請人必須提交包含進口人姓名、地址及產品名稱種類等內容之申請函、產品規格及完稅證明等相關聲明書,經過書面審核通過方可取得食品進口准證(SKI)[18]。 參、印尼清真認證 一、 清真認證簡介與印尼穆斯林商機 印尼全國總人口數為2億5千萬,其中超過2億人為穆斯林,約佔總人口數的85%以上,符合伊斯蘭國家合作組織(Organization of Islamic Cooperation, OIC)對穆斯林國家之定義。為了顧及國內廣大穆斯林教徒之需要,印尼屬於國際間較早推行清真認證制度者,原本由民間之印尼伊斯蘭宗教理事會(MUI)建立並實施清真認證制度,印尼政府於2014年通過公布第33號法律之《清真產品保證法》,已在2017年成立相關主管機關,將清真認證制度正式納入國家行政的一環 [19]。 所謂「清真(Halal)」,原意為合法的,代表符合伊斯蘭教法之事物,具體而言則指穆斯林於日常生活中不得接觸不潔之物,例如豬狗等雜食性動物、酒精及動物血液等[20]。特別是與身體直接接觸者如衣物、飲食、美妝,皆為穆斯林於生活中會特別注意是否符合伊斯蘭教法之產品 [21]。由於穆斯林生活方式所帶來的特別需要,加之現代加工食品種類及其他產品製程複雜,為了避免違反伊斯蘭教法,因此穆斯林多會選購經清真認證之產品,形成以穆斯林為目標客群的特殊商機,於穆斯林占絕大多數的印尼市場更是如此 [22]。 二、 清真認證程序簡介 目前東協國家如馬來西亞、印尼及新加坡,與中東海灣國家如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國有不同的清真認證制度,惟其基本精神皆在保障規範產品符合清真,僅於執行程序略有差異 [23]。 印尼之清真認證制度原以印尼伊斯蘭宗教理事會進行審查與證書核發。在2014年公布第33號法律《清真產品保證法》後,印尼政府並於2017年10月設立「清真產品認證局(BPJPH)」,並計劃相關法規命令修訂完成後,將由清真產品認證局進行認證 [24]。惟目前印尼清真認證程序仍依照印尼伊斯蘭宗教理事會(MUI)之制度,故以下介紹將以印尼伊斯蘭宗教理事會(MUI)之程序為主。 清真認證之產品範疇,主要是以穆斯林食用或接觸之產品為主,如肉品、加工食品、化妝品等,且認證範圍不僅限於製造過程,包含原物料、工廠設備、倉儲、物流甚至零售端賣場都必須符合清真要求,故清真認證係一套溯源驗證之制度 [25]。 在申請流程部分,無論是印尼國內外食品製造商,皆可於線上網站登記公司相關資料,上傳相關文件提供審查,並於繳交費用後,始可進入驗證最為重要的工廠實地檢查階段 [26]。在實地檢查階段,印尼伊斯蘭宗教理事會將會派遣教法與技術領域共兩名稽核員進行檢查,若是海外廠商,則須負擔相關交通及食宿費用,稽核員將檢查結果回覆給評議委員會,經審議通過後即可取得清真認證,每次認證效期為2年,到期仍須重新申請驗證 [27]。 肆、結語 拓展印尼食品市場,取得食品登記程序之註冊號碼為必不可少之前置作業,又若採取食品進口至印尼販售之商業途徑,另須依相關條例規範取得食品進口准證(SKI)並遵守後續海關進口程序。申請食品註冊號碼時必須注意,有資格申請者為印尼本土進口商或經銷商,故尋求合格可信賴之當地代理業者,並簽訂權利義務明確之商業合作契約,對於能否順利進入印尼市場實屬關鍵。若與不肖代理業者合作,又未簽訂可保障權益之契約,不僅可能無法進入印尼市場,甚或有商標等智慧財產權遭到搶註及商品被仿冒的隱患存在。 此外,印尼行政機關在執行上亦存有行政流程不夠透明及行政怠惰之問題。根據印尼當地台商之訪問調查,印尼行政流程緩慢,且不會主動通知受審文件是否缺漏,廠商往往必須就單一產品重複申請數次方能取得註冊號碼,且耗時達半年至一年以上 [28]。造成相當時間與金錢成本的損失,故廠商應在申請前明確瞭解須備妥之相關文件,節省行政流程之往返。 關於清真認證制度方面,目前無強制規定食品必須進行清真認證,始可在市場銷售,惟若取得清真認證,將可提升穆斯林消費者的購買意願。印尼政府於2014年公布第33號法律《清真產品保證法》,除了透過設立主管機關「清真產品認證局(BPJPH)」,將清真認證制度正式納入行政機關管轄外,影響更重大的即為「強制清真認證」規定。根據《清真產品保證法》相關規範,2019年後在印尼境內販賣、流通與交易之產品,包含食品飲料、化學產品及醫藥品等皆有進行清真認證之義務,若非屬清真亦應標示「非清真」,縱然是進口產品亦適用前述規範 [29]。然而強制清真認證的相關法規命令尚未修訂完成,且印尼國內亦有不同意見,有主張強制清真認證將對印尼相關產業造成嚴重打擊者,亦有認為影響不大 [30],目前並未有明確之發展方向 [31] ,惟對有意進入印尼市場的廠商而言,強制清真認證屬關鍵之法規遵循問題,其未來動向值得關注。 [1] 胡婉玲,〈食品進軍印尼 八個準備不能少〉,經濟日報,2018/03/18,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3037116 (最後瀏覽日:2018/03/22)。 [2]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編,《印尼投資環境簡介》,頁48,經濟部,2017年。 [3] 同前註,頁2。 [4] 同前註,頁56。 [5] 〈BPOM主要職掌〉,BADAN POM官方網站, http://www.pom.go.id/new/view/direct/job(最後瀏覽日:2018/4/20)。 [6]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Indonesia Food and Agricultural Import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 Narrative (2017). [7] Id. [8] Id. , at 3. [9] 印尼食品進口法規簡介,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https://www.moea.gov.tw/Mns/otn/content/ContentDesc.aspx?menu_id=25481(最後瀏覽日:2018/4/20)。 [10] 同前註。 [11] European Union, The Food and Beverage Market Entry Hand book: Indonesia 28-31 (2016). [12] Supra note 6. [13] 同註9。 [14] Supra note 6. [15] Id. [16] 同註9。 [17] Supra note 6. [18] Id. [19] 同前註,頁5。 [20]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印尼投資環境簡介》,頁56-60,2017年8月。 [21] 同前註。 [22] 同前註。 [23] 同註20,頁7。 [24] 同註22。 [25] 同註20,頁6。 [26] 同註22,頁61。 [27] 同註20,頁8。 [28] 〈印尼食品與藥物管理局(BPOM)簡介〉,優質平價新興市場資訊網, https://mvp-plan.cdri.org.tw/regulations;jsessionid=51E00524C4F5E47D6EE98246B3B9460A?panel=0(最後瀏覽日:2018/4/20)。 [29] LAW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NUMBER 33 2014 ABOUT HALAL PRODUCT CERTIFICATION §§4, 67. [30] 印尼伊斯蘭宗教理事會認為強制清真認證縱然會影響到部分中小企業,但對於規模較大之國際企業,進行清真認證並不會因成本而受到影響。 [31] 同註20,頁18-19。
論科學資料之開放與共享—以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之資料政策為核心論科學資料之開放與共享—以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之資料政策為核心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蔡立亭 2020年12月25日 科學研究以提升全人類之福祉為本,醫療健康研究資料的共享,有助於促進整體科學研究的量能。為促進由政府支持之科學資料與研究發現的近用,美國政府原則上肯定科學之發展與資料之留存、近用相關,資料之公開不僅應遵守法律之限制,尚應注意資料之生命週期,並訂定時限;受政府資助之研究,所產出之資料以免費近用為原則,政府之政策亦應考量國際合作之實際情況[1]。申言之,科學研究資料的近用,有助於提升科學發展,政府於制定共享政策的同時,亦應一併考量國際合作的情況,並以免費近用為原則,研議資料公開策略。 為增進科學資料的效益,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簡稱NIH)設置科學政策辦公室(Office of Science Policy,簡稱OSP)制定完整的政策,領域擴及生物安全、基因檢測、基因資料共享、人類受試者保護、NIH的組織與管理,和受NIH資助研究的成果與價值;藉由廣泛的分析與報告,提出新興政策建議[2]。在科學資料共享的層面,NIH聚焦於「基因與健康」和「科學資料管理」,生物醫學研究的進展,取決於科學資料的近用;共享科學資料,有助於驗證研究結果,研究者整合資料以強化分析,提升難以生成資料的再次應用,加速研究進展[3]。NIH藉由資料的管理,促進科學資料的近用,以驗證並共享研究成果。 為輔助資料之開放共享,NIH公告資料管理與共享政策(NIH Policy for Data Management and Sharing,以下簡稱DMS政策),目的為促進由NIH資助或進行研究的科學資料共享[4]。DMS政策將科學資料定義為:「在科學社群普遍接受記錄事實的素材,研究發現能反覆的驗證,不論該資料是否用以支持學術出版物。科學資料並不包含實驗室筆記、初步分析、完整的個案報告表、科學報告的草稿、未來的研究計畫、同儕評論、與同事的溝通、物理實體,例如實驗室標本[5]。」。換言之,並非僅以該資料是否能佐證學術出版物為科學資料之認定基準,而係以該科學資料是否屬事實之記載,和研究成果能否反覆驗證為判斷。 另,NIH、NIH研究院、中心、辦公室已有資料預期的共享,如:科學資料的共享、相關標準、資料庫的選擇、時限,適用並於計畫中呈現;若不適用則研究員應在計畫中提出資料共享與管理的方式,NIH並建議資料的管理與共享應實踐FAIR(Findable、Accessible、Interoperable、Reusable)原則,共享的資料類型,首先為一般性的描述、估計在研究中生成或使用的科學資料,次為列出後設資料等有助於解釋科學資料的文件;NIH鼓勵科學資料盡快共享,不遲於資料的出版或執行期間[6]。申言之,即使各該研究計畫不適合既有的共享策略,於計畫提案時,研究團隊仍應研擬適合共享與管理的方式,並以FAIR原則為依準。 研究團隊提供的科學研究資料,將儲存於由政策或資助方指定的資料庫。NIH提出推薦的資料庫列表[7],並描述理想的儲存資料庫特色為:「具有獨特且永久的識別碼、具有長期持續管理資料的計畫、設置後設資料、整理資料並保證品質、免費並簡易的近用、廣泛且可估計的重複使用、明確的使用指引、安全性與完整性、機密性、共通格式、引用機制,及資料保留策略[8]」。由此觀之,資料庫的設計應易於科學資料的檢索;並在資料的近用上,維護資料之安全、完整、機密等。 NIH共享資料之實際應用上,為共享基因研究資料,NIH於2014年提出基因資料共享政策(Genomic Data Sharing Policy,以下簡稱GDS政策),包含NIH資助指南與契約;NIH的GDS政策適用於所有NIH資助的研究,生成之大規模人類或非人類之基因資料,將應用於後續的研究[9]。藉此能有效率的推動基因研究向前邁進。 GDS政策課予研究者提供基因資料的義務;研究者近用基因資料,亦應遵守基於研究使用控制近用資料(Controlled-Access Data)的條款[10]。研究人員受NIH核准後,方能將NIH控制近用的資料,應用於第二次研究(secondary research)[11]。由NIH資料近用委員會(Data Access Committee)審查,研究員近用資料並須遵守基於研究使用控制近用資料的條款[12]。另,基因摘要結果(Genomic Summary Results,以下簡稱GSR)隸屬於NIH政策[13],並依據GDS政策目的,將GSR定義為由研究者提供的摘要統計(summary statistics),非敏感性的資料列入NIH指定的資料庫中[14]。換言之,NIH以對控制近用資料的應用核准,在資料之限制近用與科學發展間,取得平衡。 為回應COVID-19,加速治療與疫苗的研發,NIH的資料共享與管理政策,緩解全球科學社群開放共享科學資料的需求,該政策並建立資料共享為研究過程的基礎成分[15]。綜上所論,將資料共享內化於研究過程中,有助於全球同步更新研究的進程,共同面對全人類之科學挑戰。 [1]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UNCIL, COMMITTEE ON SCIENCE, SUBCOMMITEE ON INTERNATIONAL ISSUES, INTERAGENCY WORKING GROUP ON OPEN DATA SHARING POLICY, Principles For Promoting Access To Federal Government-Supported Scientific Data And Research Findings Through 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Cooperation (2016), 1, 整理自Principles, at 5-8, https://obamawhitehouse.archives.gov/sites/default/files/microsites/ostp/NSTC/iwgodsp_principles_0.pdf (last visited December 14, 2020). [2]About Us, Welcome to NIH Office of Science Policy, NIH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Office of Science Policy, https://osp.od.nih.gov/about-us/ (last visited December 7, 2020). [3]NIH Data Management and Sharing Activities Related to Public Access and Open Science, NIH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Office of Science Policy, https://osp.od.nih.gov/scientific-sharing/nih-data-management-and-sharing-activities-related-to-public-access-and-open-science/ (last visited December 10, 2020). [4]Final NIH Policy for Data Management and Sharing, NIH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Office of Extramural Research, Office of The Director,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OD), https://grants.nih.gov/grants/guide/notice-files/NOT-OD-21-013.html (last visited December 11, 2020). [5]Final NIH Policy for Data Management and Sharing, NIH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Office of Extramural Research, Office of The Director,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OD), https://grants.nih.gov/grants/guide/notice-files/NOT-OD-21-013.html (last visited December 12, 2020). [6]Supplemental Information to the NIH Policy for Data Management and Sharing: Elements of an NIH Data Management and Sharing Plan, Office of The Director,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OD), https://grants.nih.gov/grants/guide/notice-files/NOT-OD-21-014.html (last visited December 13, 2020). [7]資料庫列表請參見以下網址:Open Domain-Specific Data Sharing Repositories, NIH 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 https://www.nlm.nih.gov/NIHbmic/domain_specific_repositories.html (last visited December 24, 2020). [8]Supplemental Information to the NIH Policy for Data Management and Sharing: Selecting a Repository for Data Resulting from NIH-Supported Research, Office of The Director,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OD), https://grants.nih.gov/grants/guide/notice-files/NOT-OD-21-016.html (last visited December 13, 2020). [9]NIH Genomic Data Sharing,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Office of Science Policy, https://osp.od.nih.gov/scientific-sharing/genomic-data-sharing/ (last visited December 15, 2020). [10]NIH Genomic Data Sharing Policy,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 https://grants.nih.gov/grants/guide/notice-files/NOT-OD-14-124.html (last visited December 17, 2020). [11]NIH Genomic Data Sharing Policy,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 https://grants.nih.gov/grants/guide/notice-files/NOT-OD-14-124.html (last visited December 17, 2020). [12]id. [13]NIH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Turning Discovery into Health, Responsible Use of Human Genomic Data An Informational Resource, 1, at 6, https://osp.od.nih.gov/wp-content/uploads/Responsible_Use_of_Human_Genomic_Data_Informational_Resource.pdf (last visited December 17, 2020). [14]Update to NIH Management of Genomic Summary Results Access,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 https://grants.nih.gov/grants/guide/notice-files/NOT-OD-19-023.html (last visited December 17, 2020). [15]Francis S. Collins, Statement on Final NIH Policy for Data Management and Sharing,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Turning Discovery Into Health, https://www.nih.gov/about-nih/who-we-are/nih-director/statements/statement-final-nih-policy-data-management-sharing (last visited December 14, 2020).
美國交通部提出自駕車全面性計畫,以促進自動駕駛系統規範環境之整合、透明性與現代化美國聯邦運輸部(U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於2021年1月11日發布「自駕車全面性計畫(Automated Vehicles Comprehensive Plan, AVCP)」,建立了交通部促進合作、透明性與管制環境現代化,並將自動駕駛系統(Automated Driving Systems)安全整合入交通系統之策略。基於過去「自駕車政策4.0」建立之原則上,自駕車全面性計畫定義了三個目標以達成其願景: 促進合作與透明性:交通部將會促進其合作單位與利益相關人可取得清楚且可靠之資訊,包含自駕系統的能力與限制。 使管制環境現代化:交通部將會現代化相關規範並移除對創新車輛設計、特性與運作模組之不必要障礙,並發展專注於安全性之框架與工作以評估自駕車技術的安全表現。 運輸系統之整備:交通部將會與利害相關人合作實施安全的評估與整合自駕系統於運輸系統之基礎研究與行動,並促進安全性、效率與可取得性。 政策文件中也就相關目標提出了關鍵目的以及行動,包含先前交通部所提出的「自駕系統安全性框架(Framework for Automated Driving System Safety)」草案,將透過建立框架定義、評估並提供自駕系統的安全性需求,並同時保留創新發展之彈性;另外此政策文件也提出了如何將自駕系統融合現有技術應用之實際案例。交通部將會定期的檢視相關行動與計畫,以反應技術與產業發展,並減少重複性之行動,並將資源投注於重要領域。
歐盟執行委員會提議建立網路安全研究與協調單位2019年7月24日歐盟執行委員會公布保障歐洲安全之措施,其中針對網路安全部分,將以2017年宣布之網路安全措施為基礎,建立網路安全相關之研究與協調單位,以投資培植歐盟更強大和更具開拓性的網路安全能力。該研究與協調單位預計於歐盟範圍內,以成員國內660多個網路安全專家中心的專業知識基礎,建立一個相互聯繫的網路安全產業和研究系統。此舉有助歐盟及成員國積極推行網路安全產業政策,並為產業和公共部門面臨的網路安全挑戰提出突破性解決方案。建立的相關研究與協調單位分別為: 一、歐盟網路安全產業科技研究能力中心(The European Cybersecurity Industrial, Technology and Research Competence Centre):此中心旨在培植網路安全能力社群,推動網路安全技術進程。並藉由分配補助金及執行採購來實踐數位歐洲及歐洲地平線計劃。 二、國家網路協調中心(Network of National Coordination Centres):每個會員國提名一個國家協調中心,為國家級聯絡點,負責聯絡網路安全能力社群及歐盟網路安全產業科技研究能力中心。國家網路協調中心是受國家支持採取行動的守門人(gatekeeper),同時可以向國家、地方系統提供資金。 三、網路安全能力社群(The Cybersecurity Competence Community):該社群為涉及網路安全技術的大型、開放及多樣化的組織。參與者有研究機構、供需產業雙方及國營部門。並為歐盟網路安全產業科技研究能力中心提供活動及工作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