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2日,美國發表「網路安全框架(Cybersecurity Framework)」,該框架係由美國政府、企業及民間機構花費一年的時間共同發展而成,其蒐集了全球現有的標準、指引與最佳實務作法,最後由國家標準技術局(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 and Technology, NIST)彙整後所提出。
本框架主要可分成三大部份:
1.框架核心(Framework Core)
框架核心包括辨識(Identify)、保護( Protect)、偵測( Detect)、應變( Respond)、與復原( Recover)等五項功能。這五項功能組成網路安全管理的生命週期,藉由這五項功能的要求項目與參考資訊的搭配運用,可使組織順利進行網路安全管理。
2. 框架實作等級(Framework Implementation Tiers)
共分成局部(Partial)、風險知悉(Risk Informed)、可重複實施(Repeatable)、合適(Adaptive)四個等級。組織可以透過對風險管理流程、整合風險管理計畫以及外部參與等三個面向的觀察,瞭解組織目前的安全防護等級。
3. 框架側寫(Framework Profile)
框架側寫係組織依照本框架實際操作後所產出的結果,可以協助組織依據其企業需求、風險容忍度,決定資源配置的優先順序,進一步調整其網路安全活動。
此一安全框架旨在提供整體規劃藍圖予尚未建立網路安全架構的組織參考,而針對已有建立網路安全架構者,該框架並未意圖取代組織原先的風險管理程序和網路安全計畫,而係希望協助公、私部門改善資通訊科技和工業控制系統風險管理的能力。
加利福尼亞州(下簡稱加州)州長Jerry Brown於2018年9月30日簽署了一項新法案,規定在加州註冊成立的上市公司以及總部位於加州並在美國證交所上市的外國公司(如德拉瓦州公司),都必須在2019年底之前,於其董事會安排至少一位女性擔任董事,否則將面臨處罰;而此項新規定,亦使加州成為美國第一個要求上市公司將女性納入董事會的州。 此項規定並規定,在2021年年底前,若董事會的規模為6名以上,至少需有3名女性董事,若董事會的規模為5名成員,則至少需有2名女性董事,若董事會規模為4名以下董事,則至少需有1名女性董事。違反此項規定,將受到以下處罰:(1)首次違反處以10萬美元的罰款;(2)再度違反處以30萬美元的罰款,隨後再處以每次違反的罰款。 根據統計,日前在美國3000家最大的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組成中,女性僅占其中18%,於2017年,更有624家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根本沒有女性。該法案表明,促進公司董事會性別平等不僅可以改善所有女性的職場機會,同時還能提高生產力,其依據是瑞士信貸(Credit Suisse)於2014年所作出的一項研究,該研究發現,擁有全男性董事會的公司,其平均股本回報率(Return on Equity, ROE)為10.1%,而擁有至少一名女性董事的公司,其平均股本回報率為12.2%。 根據彭博社(Bloomberg)於2019年的一項新分析,此項變革可為女性提供692個席次,並足以導致美國公司董事會整體性別平衡產生顯著的變化。此外,新紐澤西州(New Jersey)和馬薩諸塞州(Massachusetts)亦在考慮進行類似的立法,其他州也通過了不具拘束力的準則。根據統計,若其他州採用和加州相同立法,羅素3000(Russell 3000)中的公司需要在幾年內為女性開放3732個董事會席次,全國董事會的女性人數將增加近75%。 縱使該法案的反對者認為,這將增加企業改善種族和民族多樣性的難度,並質疑法案的適法性,然該法案的提出者仍認為,此一措施對於提升女性的代表權是必要的,相信當董事會組成多元化,女性的聲音能被聽到時,對整體勞動力的改善會是更好的。
歐洲議會通過《人工智慧法案》朝向全球首部人工智慧監管標準邁進下一步歐洲議會通過《人工智慧法案》 朝向全球首部人工智慧監管標準邁進下一步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3年06月26日 觀察今年的科技盛事屬ChatGPT討論度最高,將人們從區塊鏈、元宇宙中,帶入人工智慧(AI)領域的新發展。ChatGPT於2022年11月由OpenAI開發的生成式人工智慧,透過深度學習模型,理解和生成自然語言,其功能包含回答各類型問題(如科學、歷史)、生成邏輯結構之文章(如翻譯、新聞標題)、圖形、影像等內容。然而對於人工智慧的發展,究竟如何去處理人機間互動關係,對於風險之管理及相關應用之規範又該如何,或許可從歐盟的法制發展看出端倪。 壹、事件摘要 面對人工智慧的發展及應用,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早在2018年6月成立人工智慧高級專家組(AI HLEG),並於隔年(2019)4月提出「可信賴的人工智慧倫理準則」(Ethics 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I),要求人工智慧需遵守人類自主、傷害預防、公平、透明公開等倫理原則。於2021年4月21日歐盟執委會提出「人工智慧法律調和規則草案」(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Laying Down Harmonised Rules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and Amending Certain Union Legislative Acts)(以下稱人工智慧法案),於2023年內部市場委員會(Internal Market Committee)與公民自由委員會(Civil Liberties Committee)通過並交由歐洲議會審議(European Parliament),最終《人工智慧法案》於2023年6月14日通過。後續將再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與辯論協商,尋求具共識的最終文本[1]。 貳、重點說明 由於「歐盟議會通過」不等於「法案通過」,實際上歐盟立法機制不同於我國,以下透過法案內容說明的契機,概述一般情況下歐盟之立法流程: 一、歐盟立法過程 通常情況下,法案由歐盟執委會(下簡稱執委會)提出,送交歐盟理事會及歐洲議會,作為歐盟的「立法者」歐洲理事會(下簡稱理事會)與歐洲議會(下簡稱議會)將針對法案獨立討論並取得各自機關內之共識。大致上立法程序有可分為三階段,在一讀階段若理事會與議會對於執委會版本無修改且通過,則法案通過,若任一機關修改,則會進行到二讀階段。針對法案二讀若仍無法取得共識,則可召開調解委員會(Conciliation)協商,取得共識後進入三讀。簡單來說,法案是否能通過,取決於理事會與議會是否取得共識,並於各自機關內表決通過[2]。 目前《人工智慧法案》仍處於一讀階段,由於法案具備爭議性且人工智慧發展所因應而生之爭議迫在眉睫,議會通過後將與執委會、理事會進入「三方會談」(Trilogue)的非正式會議,期望針對法案內容取得共識。 二、人工智慧法案 (一)規範客體 《人工智慧法案》依風險及危害性程度分級,其中「不可接受風險」因抵觸歐盟基本價值原則禁止(符合公益目標,如重大或特定犯罪調查、防止人身安全遭受危害等例外許可)。「高風險」則為法案規範之重點,除針對系統技術穩健、資料處理及保存訂有規範外,針對人為介入、安全性等也訂定標準。 而針對高風險之範疇,此次議會決議即擴大其適用範圍,將涉及兒童認知、情緒等教育及深度偽造技術(Deepfake)納入高風險系統,並強調應遵循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範。此外對於社會具有高影響力之系統或社群平臺(法案以4500萬用戶做為判斷基準),由執委會評估是否列為高風險系統。針對目前討論度高的生成式人工智慧(ChatGPT),議會針對法案增訂其系統於訓練及應用目的上,應揭露其為生成式人工智慧所產出之內容或結果,並摘要說明所涉及之智慧財產權[3]。 (二)禁止項目 關於《人工智慧法案》對於高風險系統之要求,從執委會及理事會的觀點來看,原則上重點在於對弱勢的保護及生物資料辨識之權限。歐盟禁止人工智慧系統影響身理及心理,包含對於特定族群如孩童、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族群之不平等待遇。同時原則禁止即時遠端的生物辨識利用,包含對於人性分析、動作預測等對於人類評價、分類之應用,例外情況如犯罪調查、協尋失蹤兒童、預防恐怖攻擊、關鍵基礎設施破壞等情況時方被允許。此次議會決議提高禁止即時遠端生物辨識的標準,包含納入敏感資訊的蒐集如性別、種族、政治傾向等,及其他臉部辨識、執法、邊境管制、情緒辨識等項目[4]。 參、事件評析 有關《人工智慧法案》雖歐洲議會已一讀通過,然而後續仍要面對與歐盟理事會的協商討論,並取得共識才能規範整個歐盟市場。因此上述規範仍有變數,但仍可推敲出歐盟對於人工智慧(含生成式)的應用規範態度。在面對日新月異的新興科技發展,其立法管制措施也將隨著橫向發展,納入更多種面向並預測其走向趨勢。因人工智慧有應用多元無法一概而論及管制阻礙創新等疑慮,觀察目前國際上仍以政策或指引等文件,宣示人工智慧應用倫理原則或其風險之管理,偏重產業推動與自律。 觀察歐盟《人工智慧法案》之監管目的,似期望透過其市場規模影響國際間對於人工智慧的監管標準。倘若法案後續順利完成協商並取得共識通過,對於如OpenAI等大型人工系統開發商或社群平臺等,若經執委會評估認定為高風險系統,勢必對於未來開發、應用帶來一定衝擊。因此,歐盟對於人工智慧監管的態度及措施實則牽一髮而動全身,仍有持續觀察之必要。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1]The AI Act, Future of Life Institute, https://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developments/ (last visited Jun. 20, 2023) [2]The ordinary legislative procedure, 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 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council-eu/decision-making/ordinary-legislative-procedure/ (last visited Jun. 19, 2023) [3]EU AI Act: first regulation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uropean Parliament, Jun. 14, 2023,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news/en/headlines/society/20230601STO93804/eu-ai-act-first-regulation-on-artificial-intelligence (last visited Jun. 21, 2023) [4]MEPs ready to negotiate first-ever rules for safe and transparent AI, European Parliament, Jun. 14, 2023,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news/en/press-room/20230609IPR96212/meps-ready-to-negotiate-first-ever-rules-for-safe-and-transparent-ai(last visited Jun. 21, 2023)
從日本山崎案談營業秘密不法取得之管理從日本山崎案[1]談營業秘密不法取得之管理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駱玉蓉 105年05月25日 壹、前言 為強化營業秘密的保護,日本從2003年開始,於不正競爭防止法(以下稱本法)中導入刑事保護的相關條文,爾後經過多次修法,在2011年調整刑事訴訟程序的同時,於本法導入了即使行為者不使用或揭露所示的營業秘密,但只要以獲取不當利益為目的,且「以複製」等方式「取得營業秘密」,亦為刑事處罰的對象[2]。2014年名古屋地院的日本山崎Mazak案件(ヤマザキマザック事件,以下稱本案)則是在此修法背景中,於少數公開判決中最先單獨引用該法條的案件。 面對層出不窮的營業秘密侵害案件,為遏止及處罰不法取得、使用或洩漏他人營業秘密的行為,我國營業秘密法亦於2013年的修法中增訂侵害營業秘密的刑事責任,將「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的行為[3]納入刑罰範疇,以期可有效遏阻營業秘密侵害案件。 有鑒於營業秘密外洩情形與不法取得手法的多變,本文將先從本案營業秘密侵害行為、存取/接觸權限控管的漏洞出發,接著探討應如何從控管員工的接觸/存取權限以強化營業秘密的保護,最後從落實營業秘密管理的面向,彙整本案受法院判決肯定之營業秘密保護措施及可進一步強化之配套,期給予我國企業營業秘密管理的省思。 貳、事件概要 中國大陸籍的被告Y,於2006年4月進入工具機大廠山崎Mazak(以下簡稱原告公司)任職,於2011年8月轉調連結業務部門與研發部門的業務技術部,於2012年3月因獲得其他公司聘書而提出離職申請,預定離職日為同年4月20日。 檢察官於一審的起訴內容提到,被告Y在無業務需求的狀況下,將三萬件以上的設計圖面等由公司內部伺服器下載至私人硬碟中,更於提出離職的當月,下載約一萬件與轉職企業相關機種的設計圖面等技術資料。雖然被告Y辯稱取得該等資料的目的在於工作上的學習需求,但根據被告Y與其中國大陸友人的往來訊息可知被告Y亟欲脫手所取得的技術資料以換取現金。 原告公司在本案當時,對技術資料的權限控管為將技術資料儲存在公司內部伺服器的資料夾內,僅業務上有需要的員工才能進行存取、下載,此外,原告公司配發給員工的業務用電腦亦設定有員工個人的帳號、密碼來進行認證,並藉由IP位址來辨識存取網路資料的員工所屬部門及該員工的存取權限。有關前述IP位址的分配,為一個部門配發255個IP位址對應255台電腦,當一部門未達255台電腦時,將會有未被電腦對應的IP位址存在,被告Y便是將自己電腦的IP位址切換成未被電腦對應的IP位址,再進行檔案的存取與複製。經由上述一連串的證據與事實證明,一審法院認定被告Y以不當得利為目的而複製(取得)原告公司的營業秘密,處以拘役兩年、併科罰金50萬日幣的判決。 參、判決評析 從本案可知,原告為保護其營業秘密,針對存取/接觸營業秘密者設有相關限制管理。亦即,藉由IP位址辨識存取網路資料的員工所屬部門及存取權限,再透過存取權限的帳號、密碼進行認證管理,該種管理方式立意良好,但在實施時,卻因為有未被電腦對應的IP位址存在,而讓被告Y取巧以切換IP位址的方式逾越權限接觸並取得原告公司的營業秘密。此外,雖然原告公司有留存電腦log紀錄,因而最後能證明被告Y曾進行六千次以上的資料存取,但若能在事前做好防備,強化管理措施,例如禁止濫用IP位址越權存取或限定存取次數等方式,增加意圖竊取營業秘密者的取得困難,相信能更遏阻潛在或食髓知味的不法行為。 以下從本案原告公司對於員工接觸權限的控管為啟發,例示限制員工存取/接觸營業秘密,可採取的強化對策。 一、適當賦予一定範圍之存取/接觸權。 例如在企業的研發單位,可依專案或產品線而拆分成多個範圍,依據範圍設定可存取/接觸的權限,藉此可避免出現如本案中,僅限定存取/接觸權、卻未區分範圍,導致一人手持帳號密碼便可通行無阻存取/接觸全部資料,造成外洩時損害程度的提高。 二、在上述對策一的基礎上,於資訊系統中註冊存取/接觸權者的帳號。 除了落實一帳號一密碼的原則,針對單一帳號的存取/接觸權限來限制其可閱覽、存取的資料範圍或內容外,若是員工有離職、轉調等情況時,亦要配合以刪除ID、更改存取/接觸權限的方式來應對,避免如本案因作業方便而導致有空的IP位址等開後門的情況,而造成營業秘密管理功虧一簣。 三、以區分保管來限制對營業秘密的存取/接觸權限。 區分保管可大分為「空間分離保管」以及「資料區分保管」。以空間分離保管為例,可依進出人員區分為訪客可進入的區域、持有門禁卡員工均可進入的區域、僅限定該部門員工才可進入的區域、針對保管高機密性資訊區域,實施指紋等生物認證的門禁管制。而以資料區分保管為例,常見的做法有高機密性文件與一般文件區分保管。 例如在本案中,隸屬於業務技術部的人員,便不應該擁有自由存取/接觸其他部門—研發部門之研發資料的權限,建議企業可透過前述的空間分離保管、資料區分保管,兩種方式雙管齊下,實施跨部門資料存取權限的控管。 四、禁用私人紀錄媒體、落實紀錄媒體的使用及保管。 嚴禁使用外接式的私人紀錄媒體,企業除了須備足員工所需的紀錄媒體之外,更需制訂與落實紀錄媒體的使用及保管措施。在本案中,即因原告公司當時的業務技術部部長(下稱部長Q)發現到部門內的紀錄媒體使用不受控管,導致私人紀錄媒體濫用的現象,便於其轄下部門制定如:建立可攜式紀錄媒體管理清單及使用規定,落實借出/返還管理、以及明訂禁止攜入或使用私人的外接式紀錄媒體的規範等,法院因而認定原告公司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然而,除了明定紀錄媒體的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等規定外,還應透過週會、組會、課程宣導等方式周知可攜式紀錄媒體的使用規則,同時透過定期稽核確保該使用規則的確實執行,避免徒有管理規範卻未落實控管。 肆、結論 本案原告公司雖明定營業秘密相關的管理規定,例如權限設定、禁用私人紀錄媒體、公司紀錄媒體使用及保管等各種管理措施,而在本案獲得勝訴判決。但除了管理措施有可強化之處外,主要的原因仍發生於管理機制於實際運作上未嚴格落實,而有部門員工長期持有企業配置的硬碟與USB隨身碟而未歸還,甚或違反禁止使用私人可攜式紀錄媒體的規定,使用私人硬碟等的狀況,造成被告Y有機可乘使用私人硬碟儲存原告公司上萬筆設計圖面等資料。 從此可知,即便企業已建立各種營業秘密相關的管理措施,仍須定期追蹤掌握管理機制的落實,例如定期內部檢視和外部稽核、不定期抽查員工電腦使用紀錄等,確保營業秘密的有效管理。同時間,企業亦應隨時預警任何不符規定的異常警報,透過log異常行為的警示設定,提早發現問題並採取證據保全措施,將營業秘密外洩風險或損害降至最低。 企業歷經營業秘密的盤點、分級、達成管理措施共識,到形成各部門遵循的管理制度等繁複流程,始確認營業秘密保護標的及合法合理的管理措施,若是未落實執行管理,除了增加營業秘密外洩的風險,於後續訴訟階段也難以處於有利舉證的立場。所謂魔鬼藏在細節裡,無論是何種對策,確實落實而不流於形式,更是保護營業秘密的不二法則。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www.tips.org.tw) [1] 名古屋地裁平成26年8月20日判決。 [2] 2011年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 [3] 2013年我國《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3款。
美國國會將跟進加州與馬里蘭州 立法禁止商家禁止或限制消費者於評價網站上散佈負面評價看準消費者利用網路就其各別消費經驗進行評論的商機,不少業者紛紛提供專門作為消費評論的網路平台服務,例如美國最大評論網站yelp以及臺灣的「愛評網」等評論網站。然而,消費者若在網路上就其消費經驗對特定商家發表負面評論,難免對於商家的商譽或營業表現造成影響,因此部分商家試圖利用各種手段避免消費者於熱門評論網站中發表負面評論。最常見的手段為商家藉由其與消費者間的契約中加入「禁止負面評論約款」(Nondisparagement Clause),向發表負面評論的消費者或經營評價網站的業者主張其契約上的權利,但該作法也導致消費者與商家間的法律層出不窮。 較為人所知的爭議案例為,一間位於紐約市的酒店因至該酒店參加婚宴的顧客於Yelp等評論網站上留下諸多負面評價,該酒店即依據契約向使用場地舉辦婚宴的新婚夫妻, 以每一則負面評價500美元為計,收取一筆高額的賠償金。另有較特別的案例為,紐約市有一名牙醫師於其與診所病患間的契約中明訂授權約款,將任何病患可能於就診後作成的負面評價,以著作權授權的方式授予該名牙醫師,而該名牙醫師復以被授權人的身分,依據該契約向Yelp等消費評價網站主張刪除網站上針對其所營診所的相關負面評價。 因應愈來愈多的商家藉各種手段試圖限制消費者在熱門評價網站上發表負面的消費經驗或評論,加州議院於2014年9月正式表決通過並由該州州長簽署,於民法中增訂第1670.8條(California Civil Code §1670.8)之規定,使消費者發表消費評論之自由能夠受到更完整的保障。依據該法之規定,消費者有權對其所消費商品或服務的出賣人、出租人或其受僱人與代理人發表陳述(statement);若任何契約禁止或限制消費者發表與其消費經驗相關評論之權利,則該契約應屬無效。總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以下的檢察官或個案消費者可透過民事程序向違反該法律規定者起訴,法院最高可以將行為人處以初犯2500元美金以及累犯每次5000美元的罰款。 馬里蘭州議會亦於2016年2月表決通過於該州《商業法》(Commercial Law)中增訂14.1325條(MD. Comm. Law gcl. §14.1325),該州法規定與上述加州州法同樣保障消費者對其消費經驗加以評論之權利,且違反該法的行為人除了將負擔1000美元及累犯每次5000元美金的罰款之外,若構成輕罪(misdemeanor)則可能被處以一年以下的拘禁,且得併科1000美元罰金。 除了上述二州對保障消費者消費評論的法制加以強化之外,美國國會也正在進行相關的立法工作。聯邦參議院於2015年12月表決通過《2015年消費者評論自由法》(Consumer Review Act of 2015),該法案(H.R.2110, 114th Cong. (2015-2016))目前於聯邦眾議院的「工商業與貿易委員會」(Subcommittee on Commerce, Manufacturing, and Trade)中待審。該部聯邦法除了將使任何禁止或限制消費者以任何方法評論商品或服務的契約效力歸於無效之外,更禁止商家與消費者約定移轉任何關於消費經驗評論的智慧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