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管競爭事務的歐盟執委會委員Margrethe Vestager於3月26日在柏林記者會上宣布,接下來的競爭調查將鎖定在電子商務領域。這項調查將涵蓋歐盟所有會員國,旨在調查是否有公司透過契約或其他障礙,限制消費者在歐洲境內進行跨境交易。縱使越來越多的歐洲商品和服務是經由網路來交易,歐盟內部的跨境線上交易卻成長緩慢。造成此現象的原因可能是由於語言隔閡、消費者喜好及會原國間法令的差異。然而,亦有跡象顯示,有些公司會採取相關措施來限制跨境線上交易。
因此,對於該領域的調查重心會放在如何加強識別及因應這些限制跨境交易的措施;以配合執委會的目標: 創造一個相連的數位單一市場。執委會委員 Margrethe Vestager會在接下來的星期提出該提案於委員會。
歐洲消費者屬於線上服務之狂熱使用者。在2014年,約有半數的歐洲消費者在線上消費;然而,在這半數內,僅有15% 的線上消費者是向歐盟其他會員國之業者購買。這顯示在歐盟境內,電子商務仍然有巨大的跨境障礙。例如: 技術障礙,如地理隔閡,將限制消費者從其所在地或使用其信用卡進入特定網站。
執委會委員Vestager因此決定向委員會提出對於電子商務領域的競爭調查,以促進執委會實現單一數位市場的目標。
該調查是執委會企圖把歐盟分裂的線上市場整合為單一數位市場的策略之一。經過分析後,若執委會認定有競爭爭議,會開啟案件調查,以確保電子商務領域已遵守禁止限制商業行為及濫用獨占地位之歐盟法規(歐盟運作條約第101條和第102條)
日本IT總合戰略本部於2019年3月18日公告提出「數位程序法案(デジタル手続法案)」,本法案係集結多部法律修正案之包裹法案,包含行政程序網路化法(行政手続オンライン化)、居民基本簿冊法(住民基本台帳法)、官方個人認證法(公的個人認証法)、及個人編號法(マイナンバー法)。該法案的目的,在於應用資通訊技術簡化行政運作並提高使用便利性,藉此增進行政效率,因此在相關法令中明文擬定行政數位化的基本原則,增修推動行政程序線上辦理的共通規定與配套措施,賦予行政機關應履行的各項法定義務,同時為落實各領域推展行政數位化的規劃,制定個別具體規範。 於制定行政數位化基本原則、與增訂推動行政程序線上辦理的共通規定與配套措施之部分,主要為修正原「行政程序網路化法」,更名為「數位行政推進法(デジタル行政推進法)」,定位該法目標與功能為促進社會整體數位化,使國家、地方公共團體、民間業者、國民與其他人於從事各種社會活動時,均能享受到資通訊技術帶來的便利性。該法要求的基本原則,包含數位優先(digital first, 藉由數位手段一體化完成各項手續或服務)、免去重複提供資訊(once only,曾提供的資訊得被保留供再次使用)以及一步到位(connected one-step,謀求複數的程序或服務簡化為一步到位)。至於推動行政程序線上辦理的共通規定與配套措施,則包含要求地方公共團體須致力於達成行政程序線上辦理的目標,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得辦理網路身分認證與支付手續費等數位化法定程序、要求行政機關提出實現行政程序線上辦理與廢除紙本附件流程的資訊系統整備計畫等。 另一方面,針對各領域推展行政數位化的具體規範,該法案預備修正「居民基本簿冊法」、「官方個人認證法」以及「個人編號法」,主要內容包含:1. 保存個人電子認證資訊等相關官方服務的適用對象擴及旅外國民,同時得發行旅外國民之官方個人認證之電子證明書與個人編號卡,使其得透過網路使用相關的行政電子化服務;2. 長期且確實保存本人過去的居住遷徙紀錄,增設住民票註銷後原有相關記錄仍予以保留的「除票」制度,使國民過去的居住地紀錄,不會因為變更戶籍、依法註銷原戶籍地的住民票而消失;3. 過去使用官方個人認證之電子證明書與個人編號卡時須輸入密碼,官方個人認證法修正案則授權主管機關增設其他不需輸入密碼的使用方式,以呼應擴大電子證明書使用範圍的政策規劃;4. 賦予個人編號IC卡(マイナンバーカード)作為獨立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的地位,廢止原依法需和個人編號IC卡併用的紙本通知卡(通知カード)制度,免去個人住所等基本資料變更時,需同步更正通知卡紙本登載資訊的行政程序,減輕主管機關負擔。
新國際協定針對未經請求之行銷電話或電子訊息展開聯合行動加拿大隱私專員於2016年6月14日表示,制定支持全球電信監管機構和消費者保護機構,針對垃圾郵件和行銷騷擾電話之跨境共同合作協議。 倫敦行動計畫(London Action Plan)備忘錄(MOU)之簽署國,現已可針對打擊跨國界或逾各個國家監管部門範圍之犯罪從事者的執法行動,相互分享資訊和情報,以獲取協助。 包括加拿大隱私專員辦公室(OPC)在內,目前既已簽署方分別為:澳大利亞通訊及傳媒管理局;加拿大廣播電視和電信委員會、韓國訊息安全局(KISA)、荷蘭消費者和市場監管局(ACM)、英國資訊委員辦公室及公民諮詢局、紐西蘭內政部、南非國家消費者委員會、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和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其他國家之政府當局亦表示願提交備忘錄,以及將來可能加入之意願。 對於加拿大隱私專員辦公室而言,這項協議將有助於達成加拿大反垃圾郵件法(CASL)關於電子郵件地址蒐集和間諜軟體之調查義務與責任,並與具有相同任務之夥伴機構間,進行偵查技巧及策略之分享。 加拿大隱私專員辦公室致力於和國內及國際夥伴合作,並已與國內之CASL執法合作夥伴及其他許多國家的隱私保護機構簽訂協議。
美國德拉瓦州聯邦地區法院判決RA Capital與Avilar Therapeutics應為蓄意且惡意侵害耶魯大學營業秘密及違反保密協議負責2026年7月24日,美國德拉瓦州聯邦地區法院(一審法院)作成判決,認定創投RA Capital Management與其創立之生技公司Avilar Therapeutics,蓄意且惡意(willfully and maliciously)侵害耶魯大學(Yale University)之營業秘密,並違反雙方簽署之保密合約(CDA)。 耶魯大學Spiegel教授研發了MODA技術平台(一種靶向蛋白質降解技術),於2019年4月,RA Capital 與耶魯簽署CDA進行投資評估,耶魯揭露技術細節,然而,雙方於同年8月談判破裂。2021年,耶魯將技術授權Biohaven Therapeutics進行商業化開發。2023年,耶魯指控RA Capital利用竊取的機密創立Avilar Therapeutics,以此規避研發試錯過程並大幅縮短研發時程,甚至據此申請專利及募集高達7,500萬美元之資金。 在訴訟中,耶魯大學成功證明其對MODA平台採取了多項法院認可的合理保密措施,包括1.保密合約:嚴格要求外部機構簽署CDA,明確限制資訊僅供合作評估使用。2.階梯式揭露策略:簽約前僅提供抽象上位資訊,未受契約保護前絕不揭露技術細節。3.機密識別與權限控管:文件標註「YALE CONFIDENTIAL」字樣,並透過限制存取權限之雲端平台傳遞。4.內部管理與發表控管:實驗室執行嚴格規範,並策略性規劃專利申請與學術發表時機,保留技術之保密價值。5.完善紀錄保存:耶魯保存詳盡的溝通與文件傳遞清單,使陪審團能輕易比對被告取得之資訊與其內部開發路徑之重疊性。 針對學研機構如何強化營業秘密管理措施,可參考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出版之專書「從管理措施到案例解析:綜覽學研機構營業秘密管理」。該書彙整管理規範及國際訴訟案例,解讀法院對於「秘密性」、「經濟性」及「合理保密措施」之認定標準,協助學研機構建立穩健的商業智財策略。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或重製等利用行為。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keid.nat.gov.tw/tips/)
食品標示 美國新制上路隨著食物過敏與過胖等健康問題愈來愈受重視,美國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食品暨藥物管理局)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食品製造商必須在食品標示上揭示產品中八種主要過敏原與反式脂肪(trans fat)含量,並且必須加強揭示卡路里含量、說明整個包裝所含的養分。 依據此項新規定,廠商必須在食品標籤上以簡易的文字,標示八種容易造成過敏的過敏原,包括核果(杏仁、胡桃、大胡桃)、牛奶、蛋類、魚類、甲殼綱蝦蟹、花生、大豆與小麥。至於反式脂肪,又稱為轉化脂肪或反脂肪,是不飽和脂肪酸的一種,它會刺激人體內低密度脂蛋白(LDL)的增加,進而使低密度蛋白膽固醇(LDL-C)的量增加。LDL-C又被稱為『壞膽固醇』或『不好的膽固醇』,它會間接刺激膽固醇升高,增加罹患心臟血管疾病的風險。過去一直沒有決定每人每天攝取量標準,因此在商品包裝上的營養成分表(Nutrition Facts Table)一直都沒有列出反式脂肪含量,但是新制上路後,在包裝標籤上面也必須列出反式脂肪含量。 在消費者越來越重視健康問題之趨勢下,未來如何製造反型脂肪低或零含量的食用加工油脂產品,相信會是相關業者所面臨的新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