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利桑那州可望通過情色報復法,美國防治情色報復將再添一州

  美國亞利桑那州曾於2014年通過違反本人意願散布隱私內容之條文(泛稱為情色報復法Revenge Porn Law),構成要件未涵蓋行為人需有傷害的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只要未經本人同意散布隱私內容即有可能觸犯本法而被判重罪(Felony),最高將可處三年又九個月之有期徒刑。然而,因構成要件過於廣泛,甚至未排除具新聞、藝術、教育價值之內容,未考慮本人之隱私期待性和傷害有無,美國公民自由聯盟遂代表出版業、媒體業和攝影業等,以該條文侵害言論自由有違憲之虞,於同年9月向亞利桑那州提告。該案於2015年7月10日達成和解,亞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宣告該條文將不會生效施行。

  在經過漫長的修法後,亞利桑那州參議院最終於2016年3月7日無異議通過情色報復法之最新修法法案(House Bill 2001),待州長簽署核准後便立即生效施行。本次修法與2014年的版本不同處為,檢察官需證明隱私內容之本人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若被害人曾將自拍的影像寄送與他人,更需證明被害人未有分享的意思。此外,檢察官需證明行為人具有意圖傷害、騷擾、威脅或迫使他人之主觀意思。在此條文尚未通過前,實務上已有檢察官多次反應現行法無從對違反本人意願散布隱私內容之行為論罪,至多僅能以網路跟蹤或霸凌法等追究,對受害人保護甚為不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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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個資保護之資料流通政策與法制趨勢-以數位貿易為例

國際組織個資保護之資料流通政策與法制趨勢-以數位貿易為例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19年11月15日   多數國際組織基於促進商業貿易發展之立場,通常對於資料在地化政策持保留態度,反而鼓勵有條件地允許跨境傳輸個人資料,希望能透過資料大量流通來讓國際商貿之運作更加順暢。反之,如中國、俄羅斯、越南、印度等國為維護國民個資安全以及其他政策考量,而採取嚴格的資料在地化政策,其立場與多數國際組織基於促進貿易的立場有所不同。 壹、事件摘要   諸如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等國際組織及國際合作機制,皆對資料自由流通與個資安全維護之相關措施與規範多有著墨。此肇因於網際網路互聯使用與科技日漸發展之下,各國在數位貿易過程中,相關資料的使用與存取,將會更加頻繁,並且成為無可或缺的貿易途徑,同時也讓數位貿易的議題備受關注。此外,資料跨境流通,對於國與國間、區域與區域間的經濟發展來說至關重要,更是全球數位貿易價值鏈之核心。由此可知,個資保護與資料流通政策與法制趨勢將與全球貿易的未來息息相關,也會是各國積極看待的議題。   就2019年1月25日舉辦的「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 WEF)而言,在其會議期間,逾七十名WTO會員發表聯合聲明,同意針對電子商務相關議題進行WTO談判。而各國可基於既有WTO協定與架構,建立高標準談判,從而鼓勵所有WTO會員國積極參與談判,以強化電子商務對消費者、企業,甚而對全球經濟所帶來的利益。因此,未來若在WTO電子商務談判(WTO E-Commerce Negotiations)中能取得電商共識,對於線上購物與電信業(telecommunications),將會定義新興的全球規則,從而直接影響消費者,並且改變參與國在WTO現有的「關稅暨貿易總協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及「服務貿易總協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有關開放市場的方式。鑑此,攸關世界貿易組織協商與未來新定義之趨勢,各國對電子商務的議題進行相關討論並提出建議,茲分述如下: 一、電子商務協商建議-歐洲消費者聯盟   在WTO電子商務協商會議中,歐盟提出新的電子商務建議(WTO E-Commerce Negotiations BEUC Recommendations[1]),闡述電子商務有關資料保護與隱私之風險問題[2]。現今已有越來越多的國家與企業頻頻呼籲以貿易為基礎,促使資料能夠在全球範圍自由流通,避免不合理的資料在地化措施[3]。對於歐盟各國而言,個資保護為國民的基本權利,在WTO電子商務討論將資料跨境傳輸相關條款納入時,個資與隱私之保護不能與資料傳輸產生脫節。因此,歐洲消費者聯盟針對WTO電子商務協商提出建議,針對國際資料傳輸部分,提案認為資料跨境傳輸不應受阻,亦不應強制要求將電腦設備或網路,設置在特定區域進行資料處理與資料存取、禁止在特定區域儲存或處理資料、任何國際資料傳輸都必須使用特定區域的計算設施或網路,或要求資料在地化。而在資料隱私部分,歐洲消費者聯盟亦建議各國應了解個資保護與隱私基本權利,並建立促進信任與貿易發展的標準,以及各國可以採取其認為適當的保護措施以保護個資與隱私,並實施國際資料傳輸的規則。 二、電子商務協商建議-美國國際商務理事會   美國國際商務理事會(United States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Business, USCIB)針對WTO電子商務協商提出建議(USCIB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WTO E-Commerce Negotiations),認為WTO是全球貿易體系規則之基石,對於WTO更新現下經濟規則而言,電子商務協商是個重要的機會。因為數位貿易與電子商務正以各種過去所無法想像的形式,在不同國家展現不同的商業模式。據此,未來訂定高標準的電子商務協議時,應鼓勵協商者將重心專注於貿易服務便利化(Trade Facilitation)、反歧視(Non-Discrimination)、存取與使用(Access and Use)、跨境資料流動(Cross-Border Data Flows)、數位貿易(Digital Trade)、透明度及信任度(Transparency and Trust)、隱私保護(Privacy Protections)[4]等項目。而全球聯網使用的增加是數位貿易發展的直接結果,因此各國應使資料的使用與儲存更加密切。   再者,資料跨境流通對於經濟發展來說至關重要,其為全球價值鏈之核心,更是大多數製造與服務活動的必要組成部分,WTO貿易協議應確保並落實安全的跨境傳輸,並明確規定當外國投資者以電子方式從事必要的商業活動時,除基於公共政策目的外,任何國家都不應禁止或限制資料跨境傳輸。從而各國政府應促進互用性(Interoperability),使包含個人資料在內的資料跨境傳輸標準透明,並達到反歧視且具最低度的貿易阻礙[5]。 三、電子商務協商建議-日本自由資料流通理念   於2019年1月舉辦的世界經濟論壇年度會議(World Economic Forum Annual Meeting),由日本首相安倍晉三(あべ しんぞう)提出「受信任的資料自由流通」(Data Free Flow with Trust:DFFT)概念,旨在確保公眾對隱私與安全保護信任的同時,重視貿易與數位經濟間的重要性。其主張透過國內與國際法律框架,鼓勵不同框架的資料互用性(interoperability),進一步的促進資料自由流通,並增強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信任,以實現資料自由流通。這樣的概念被納入G20大阪高峰會領導人宣言[6]中。相關內容也在貿易與投資(Trade and Investment)議題之第8項論述[7],以及創新-數位化與受信任的資料自由流通(Innovation: Digitalization, Data Free Flow with Trust)議題之第11項論述[8]中體現。其後,日本於2019年6月28日及29日,首次擔任G20大阪高峰會之主席,此高峰會議也確認了多國自由貿易體系的基本原則,例如關於貿易和投資的自由、公平與反歧視的問題,其中也包含對WTO改革的承諾。而對於國際電子商務規則之制訂以及資料流通的部分,日本提出「大阪框架」(Osaka Track)數位規則與先前所提出之「受信任之資料自由流通」概念,獲得許多參與國的認可。 貳、重點說明   各國對於電子商務協商之建議,歐洲消費者聯盟認為資料跨境傳輸不應受阻;而美國國際商務理事會之立場認為,任何國家都不應禁止或限制資料跨境傳輸,且應落實反歧視性措施;日本亦提出「大阪框架」數位規則與「受信任之資料自由流通」之概念,認為應重視貿易與數位經濟間的關聯性與重要性,同時確保公眾對隱私與安全保護信任,亦即如何在保障個人權利與促進資料自由流通兩個議題下取得平衡,可謂至關重要。 參、事件評析   綜整歐盟、美國與日本對於WTO貿易協定之建議,可觀察出國際資料傳輸是一個相當重要的議題,並主張任何國家都不應在無正當理由下,禁止或限制資料跨境傳輸,或跨境傳輸不應受到阻礙等建議。因此,鼓勵資料促進互用性(Interoperability),使資料跨境傳輸標準透明,反歧視並具備最低度貿易阻礙,同時確保公眾對隱私與安全保護信任,以增強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信任,實現資料自由流通,讓世界各國能在數位貿易的潮流下,皆能獲得其效益。    [1] BEUC, WTO E-COMMERCE NEGOTIATIONS, https://www.beuc.eu/publications/beuc-x-2019-014_wto_e-commerce_negotiations_-_beuc_recommendations.pdf(last visited Sep. 26, 2019). [2] Cynthia O’Donoghue and John O'Brien, EU sets out its eCommerce and privacy stall in WTO negotiations(2019),REEDSMITH, May. 27, 2019 , https://www.technologylawdispatch.com/2019/05/regulatory/eu-sets-out-its-ecommerce-and-privacy-stall-in-wto-negotiations/(last visited Sep. 26, 2019). [3] 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SUPERVISOR, 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Supervisor Blog, https://edps.europa.eu/press-publications/press-news/blog/less-sometimes-more_en.(last visited Sep. 26, 2019). [4] UNITED STATES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BUSINESS [USCIB], USCIB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WTO E-Commerce Negotiations(2019), https://www.uscib.org/uscib-content/uploads/2019/06/USCIB-WTO-E-Commerce-Recommendations.pdf(last visited Sep. 26, 2019). [5] UNITED STATES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BUSINESS [USCIB], USCIB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WTO E-Commerce Negotiations(2019), https://www.uscib.org/uscib-content/uploads/2019/06/USCIB-WTO-E-Commerce-Recommendations.pdf(last visited Sep. 26, 2019). [6]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G20 Osaka Leaders’ Declaration, 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19/06/29/g20-osaka-leaders-declaration/(last visited Sep. 26, 2019). [7]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G20 Osaka Leaders’ Declaration,「8. We welcome the G20 Ministerial Statement on Trade and Digital Economy in Tsukuba. We strive to realize a free, fair, non-discriminatory, transparent, predictable and stable trade and investment environment, and to keep our markets ope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vestment are important engines of growth, productivity, innovation, job creation and development. We reaffirm our support for the necessary reform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to improve its functions. We will work constructively with other WTO members, including in the lead up to the 12th WTO Ministerial Con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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