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近年來積極制定科技創新政策,為了提升政策協調度,瑞典於2001年繼續進行組織改造,創立瑞典創新系統署(Swedish Governmental Agency for Innovation Systems, VINNOVA)與瑞典研究委員會(Swedish Research Council),成為創新發展最主要的兩大支柱。
VINNOVA是瑞典推動科研創新重要的一個部署,瑞典政府相當重視此單位,每年投入約20億瑞典克朗的經費於此,且除了在斯德哥爾摩(Stockholm)設有總部外,更在比利時的布魯塞爾(Brussels)及美國矽谷(Silicon Valley)設有辦公室,以掌握世界最新的產業創新動態,其組織單位約有兩百多名員工,負責VINNOVA計畫推動等工作 。由於VINNOVA的特別地位及其執行許多協助瑞典產業創新之計畫。
VINNOVA在科技創新扮演重要的推手,政府也希望藉VINNOVA的成立促進產業社會的發展,尤其重視產業創新領域。為能順利推動科研創新的過程,且加強學術、產業及公共行政單位的研究合作,VINNOVA建立三螺旋(Triple Helix)模式,希望藉由合作而相互學習。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FCC)於2009年04月08日宣佈開始推展國家寬頻計劃進程,以達到能使每位美國民眾均有能力負擔與使用寬頻網路的服務。 此項引發廣大爭議的寬頻計畫係植基於2009年的「美國經濟復甦與再投資法」(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 of 2009)─即眾所周知的「振興經濟方案」。在此之前,FCC曾於2007年04月根據1996年電信法第706節發佈法規制定提議意見調查書(NOI,FCC 09-31),希望蒐集各界對於以下四個問題的看法:1.) 何為「先進通訊服務」?;2.) 如何促進美國民眾先進通訊的使用;3.) 目前推動是否合理合時?4.) 何種方式可以更有效推動先進通訊服務發展。 此次,該計畫將獲得72億美元以實現下列要求:1.) 以最有效能與效率的方式確保全美民眾能接近使用寬頻網路服務;2.) 提出人民有能力負擔與寬頻服務最大效用化的策略;3.) 評估目前寬頻推展現狀(包括其他相關的計畫);4.) 如何運用寬頻網路服務以提升消費者權益、公民參與、公眾安全、社區發展、健康照護、能源獨立效率性、教育、員工訓練、私部門投資、企業活動、創造工作機會與經濟成長。 參眾兩院要求FCC必須在2010年02月17日前,將該最終方案遞交眾議院與參議院相關委員會審議。但是,有論者認為目前FCC的計畫與方向並未考量到終端使用者真正需求與如何使用該等科技;同時,歐巴馬政府針對寬頻網路議題未提供足夠的公民思辨機會,最後恐將事倍功半。
歐盟法院做成先決裁判,臉書粉絲專頁管理員也有責任保護用戶資料隱私歐盟法院於2018年6月5日對德國行政法院依歐盟運作條約第267條(267 AEUV),就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95/46/EC)第2、4條之解釋適用,提起的先訴裁判申請做出先訴判決。判決提及利用臉書(Face Book)平台經營粉絲專頁,並獲取臉書相關服務的管理者,同樣負有保護用戶資料隱私的責任。此將影響眾多的粉絲專頁,判決指出不僅臉書,連粉絲專頁的管理員都有保護訪客資料安全的責任。 由於臉書粉絲專業的經營者,並未保存其粉絲的相關資料,既不經手資料處理,更無力影響資料如何呈現,因此主張資料處理的責任應該在於臉書身上,處罰對象也應該是臉書。判決理由指出,臉書作為粉絲專頁相關個人資料的控制者(data controller)應負相關責任並無疑問,但歐盟地區粉絲專業的管理者,應該和臉書一樣,作為資料處理的共同責任者。蓋管理者係運用臉書提供的設定參數,將粉絲專頁的近用者資料蒐集處理,應該負共同責任。因此歐盟法院判決,利用臉書平台經營粉絲專頁,並獲取臉書相關服務的管理者(administrator),並不能免於個資保護法律的法遵義務。 另外依據德國聯邦資料保護與資訊安全委員會(BFDI)意見,認為雖然判決是基於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生效之前就已經存在的法律,但法院所確定的共同責任原則也適用於新的法律。BFDI特別建議公共機構以歐盟判決為契機,審查公共機構粉絲頁面的合法性與是否遵守法律規定,並在必要時說服Facebook調整資料保護。
達成京都議定書減量目標 提昇能源效率比課碳稅衝擊小因應京都議定書,經濟部日前引用學界研究報告發現,我國若依議定書原則達成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總計需投入經費達五八七八億元至八七○八億元。為達成這項目標,政府採取提升能源效率的作法,比直接課徵碳稅,對國內經濟衝擊力道較小。 根據國際能源總署公布資料顯示,台灣CO2排放總量達二億一七三○萬公噸,人均排放量達九.八公噸,皆高於全球平均值,每單位CO2排放所創造的GDP為一.八九(美元/公斤CO2)也較OECD等先進國家平均值低。 經濟部內部歸納CO2減量效果不佳的原因,除政策上採非強制處理態度外,過去十年間,石化、鋼鐵等高耗能產業結構調整緩慢,加上半導體及液晶面板等大量使用全氟化物、六氟化硫的產業訊速成長,使得工業製程中排放的CO2等溫室氣體大幅成長更是主要原因。 依京都議定書條約精神及國際環保現況,我國與南韓同屬網要公約非附件一成員中的「新興工業國」,成為公約下一階段管制對象。致使抑制國內激增溫室氣體排放量已成為我國政府迫切須處理的課題。 在經濟部這份內部研究報告中,也引用臺灣大學農業經濟系教授徐世勳等學者的研究推估,如果台灣要達到京都議定書的要求,將CO2排放量控制在一九九○年水準,則減量成本將達新台幣五八七八億元至八七○八億元。 而學界的這項研究也針對開徵碳稅稅率不同對台灣經濟影響進行評估,推估當對每公噸CO2排放課徵六○○元碳稅時,對經濟成長衝擊為負○.六%,調高至七五○元時,所造成的衝擊則更達負○.七一%。
墨西哥聯邦資料保護法生效墨西哥的聯邦資料保護法在二0一0年四月經墨西哥國會通過後,已於同年七月六日生效。這個新法旨在保護個人的隱私權並強化個人對自身資訊的掌控。與我國新近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相同,墨西哥的這個新法所規範的範圍也包括了私部門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 在新法通過之後,原本的聯邦公共資訊近用機構(Federal Institute for Access to Public Information),亦擴張執掌並更名為聯邦公共資料近用及資料保護機構(Federal Institute of Access to Information and Data Protection)。在新制下,該機構將在原有負責事務外,另肩負起監督私部門就個人資料保護的相關事務。 此外,該法設計了一個雙重的監督機制:當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人,也就是所謂的資料控制者(Data Controller)出現可能違反聯邦資料保護法的狀況,將先由各相關部門的主管機關,例如主管經濟事務的機關或主管交通事務的機關來介入處理,而非由聯邦公共資料近用及資料保護機構立刻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