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KOINNO創新採購中心是由德國經濟暨能源辦事處(Bundesministerium für Wirtschaft und Energie)轄下的倉儲管理、採購與物流經濟協會(Bundesverband Materialwirtschaft,Einkauf und Logistik e.V, BME)所執掌,該協會主要任務為關於政府採購與各領域的物流管理的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促進職業與終生教育的補助與經驗交流,目的在於創造未來趨勢、經濟發展與鼓勵創新。而KOINNO創新採購中心的成立宗旨即是持續提供政府採購的創新來源,並引導具有創新元素的政府採購實踐為成功經驗與最佳練習。
其中政府採購方面,BME在2004年建立該平臺,其功能為提供使研發成果能最佳實踐的對話交流、創造未來發展趨勢與創新、將研發成果技轉給採購機關與提升政府採購的價值。德國慕尼黑國防大學的公共採購法學與管理研究中心(Forschungszenturm für Recht und Management öffentlicher Beschaffung der Universität der Bundeswehr München,FoRMöB)是KOINNO的合作夥伴,同時也是德國唯一以企業經營與法學觀點分析公共採購問題的跨領域研究中心。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歐盟數位身分框架政策之相關推動措施概要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1年8月30日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21年6月3日公布關於建立歐盟數位身分框架的第910/2014號規則修正案(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910/2014 as regards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a European Digital Identity)[1],規劃於2022年9月前提供歐盟境內人民數位身分證明之服務。 壹、事件摘要 為落實歐盟「2030數位羅盤」(2030 Digital Compass)政策,實現「公共服務數位化」之核心願景,歐盟推行數位身分框架,規劃於2030年前歐盟全境須有80%民眾使用電子身分證,以強化歐盟境內所有民眾(包括身心障礙人士)公共服務之近用權(right of access)。執委會於2021年6月3日公布的數位身分框架修正案,主要係就2014年通過的「歐盟內部市場電子交易之電子身分認證及信賴服務規則」(簡稱eIDAS規則[2]),依據該規則第49條,對其運作情形進行評估(An evaluation of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IDAS Regulation was conducted as part of the review process required by Article 49 of the eIDAS Regulation),同步考量技術、市場發展,針對當中不合時宜之規定為增修,並於2020年7月24日至10月2日進行公眾意見徵詢。 根據修正案內容,會員國必須提供公民和企業數位身分錢包(Digital Identity Wallet),此可透過會員國認可的公務機關或私人企業提供,錢包能夠將國家數位身分識別(national digital identities)與其他個人身分證明(例如駕照、證照、銀行帳戶)進行連結,使歐盟公民和企業能夠經由使用數位錢包來進行身分識別,以方便近用線上服務,例如請求公共服務、開設銀行帳戶、填寫納稅申報表、入住酒店,租車或年齡證明等。該數位身分將在整個歐盟範圍內得到認可,使用者亦可依意願自行決定是否使用此身分識別服務[3]。 貳、重點說明 eIDAS規則作為歐盟境內電子身分識別(identities)、認證(authentication)和網站憑證(website certification)跨境使用的法律基礎架構[4],此次修正案旨在使各會員國的數位身分(eID)計畫於歐盟境內具互操作性(interoperable),以促進近用線上服務。重點內容如下: 一、會員國所發行歐洲數位身分錢包,須通過歐洲網路安全認證框架內的強制性合規評估(compulsory compliance assessment)和自願認證(voluntary certification)。 二、歐盟數位身分將供歐盟境內所有公民、居民、與企業使用,使用者得以利用數位身分作為識別與驗證其身分之有效工具,以方便近用歐盟之公共與私人數位服務。使用者另可控管其資料分享之廣泛度,意即得以自主決定是否與第三方分享特定個人資料,並可追蹤其資料之後續利用。 三、賦予個人電子身分證明(electronic attestations of attributes),如醫療證書或專業資格等電子證書的法律效力,並確保對源自個人身分資料和個人電子身分證明的身分驗證和真實來源驗證,以防止欺詐。 四、擴大跨境eID計畫的相互承認,降低各會員國於電子身分識別服務的差距;並加強信賴服務提供的整體監管框架,針對信賴服務提供商(trust service providers),新增為管理遠端電子簽章和封條(seal)產製設備(creation devices)所建立的新合格信賴服務(Qualified Trust Service, QTS)類型。 五、新增電子帳本(electronic ledgers)的信賴服務框架;電子帳本可為用戶提供交易和資料紀錄排序的證明和不可竄改的稽核軌跡(audit trail),能保障資料完整性。資料完整性對於匯集來自分散來源的資料、自主身分解決方案(self-sovereign identity solutions)、將所有權歸屬於數位資產與記錄業務流程等具備重要性,此有助實現更加去中心化(decentralized)的治理模式,並使多方合作成為可能。 六、於數位服務法案(Digital Services Act)中所定義的超大型線上平台(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將被要求透過歐洲數位身分錢包驗證其線上服務使用者身分。 參、事件評析 歐盟數位身分框架修正案,旨在解決 eIDAS 規則部分瑕疵,以順應市場動態和技術發展,包含承認電子身分證明、電子帳本之法律效力,擴增新合格信賴服務類型等,並作為歐盟建立數位身分認證政策的基礎規範,確保使用者於近用私人或公共服務時,可透過具高度安全和具信賴性的信賴服務進行身分識別。歐盟數位身分框架修正案目前於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內已送交產業、研究暨能源委員會(Industry, Research and Energy Committee, ITRE)進行審議[5],值得持續追蹤其未來發展。 近來受新冠肺炎(COVID-19)保持社交距離影響,推動企業朝數位轉型發展;執行遠距辦公政策,亦加速使用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等數位工具。而我國電子簽章法作為促進電子商務領域發展之重要規範,自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後至今未為修訂,實務上已有衍生相關適用疑義。如電子簽章法有針對電子簽章和數位簽章為層級化分類,並對於數位簽章之技術有一定規範,惟未賦予相異之法律效力,使得其區分不具太大效益。建議可參酌eIDAS規則中,對於信賴服務提供者區分為不同層級規範,並給予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合格信賴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信賴服務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此外,我國欲推行數位身分證(New eID)政策,提供我國人民網路上身分識別之證明,連結政府骨幹網路(T-Road)串接各類電子政府服務,提升民眾近用公共服務的便利性,惟後續因安全性、法源依據等爭議而暫緩推行[6]。故建議我國相關主管機關可參酌歐盟數位身分框架修正案,考量因應科技革新、商業模式創新等要素,對於身分識別相關規範進行修正與更新,以促進電子化政府及電子商務之發展,提供更具安全與信賴性的身分認證法律框架。 [1]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mending Regulation (EU) No 910/2014 as regards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a European Digital Identity, EUROPEAN COMMISSION,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52021PC0281 (last visited Aug. 24, 2021). [2] Regulation (EU) No 910/201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3 July 2014 on electronic identification and trust services for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in the internal market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1999/93/EC,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3AOJ.L_.2014.257.01.0073.01.ENG (last visited Aug. 24, 2021). [3] Commission proposes a trusted and secure Digital Identity for all Europeans, EUROPEAN COMMISSION,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1_2663 (last visited Aug. 24, 2021). [4] 李姿瑩,〈歐盟eIDAS對國內電子簽章和身分認證規範之可能借鏡〉,《科技法律透析》,第31卷第11期,25-32頁,(2019年11月);謝明均,簡介〈歐盟提供合格信任服務者依循標準建議〉,科技法律研究所,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64&tp=1&d=8687(最後瀏覽日:2021/08/24)。 [5] REVISION OF THE EIDAS REGULATION – EUROPEAN DIGITAL IDENTITY (EUID), EUROPEAN PARLIAMENT,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legislative-train/theme-a-europe-fit-for-the-digital-age/file-eid (last visited Aug. 24, 2021). [6]〈暫緩數位身分證發行計畫 蘇揆:完善法制後再推動〉,行政院新聞傳播處,2021/01/21,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e80e55a2-0102-4031-b6d3-a7c40f4cac6a (最後瀏覽日:2021/08/24)。
為加速解決智財、民事相關爭議,日本推動司法制度改革日本政府一直希望能透過改革司法制度,用以解決日本日益增加的跨國民事、智財爭議、消費爭議等案件,故從今(2019)年4月起,日本內閣官房聯合日本最高法院、法務省、外務省等相關單位,積極針對現行的司法制度進行檢討。日本政府期盼透過這次的司法改革,能降低訴訟成本、加速解決爭議案件。 日本內閣官房,於12月9日發表了第九次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推進會議的決議,這次的會議針對日本現行的民事訴訟程序制度提出了制度改革大綱與具體的改革建議,如日本現行的民事裁判應進行全面IT化,並希望擴充非訟事件的類型。 在這次的會議中,有三個主要的重點:首先在民事裁判上,將增加訴訟代理人律師有提出電子化訴訟文件之義務,民事訴訟法修法通過後,要求訴訟代理人應線上提出訴訟相關文件,未來也會進一步要求本人自訴的案件,自訴者也負有與訴訟代理人同等之義務。 再者在智慧財產爭議案件上,日本政府正在評估是否導入「二階段訴訟制度」。未來在專利權是否侵權的判斷上,會將侵權與否的判斷與損害賠償的裁量拆分為兩階段,且未來在判斷與裁量上,希望法院能採用第三方的專家學者意見做為判斷的依據。 最後,為因應近年的國際化社會,日本新設了「日本國際紛爭解決中心」,希望能強化現行商業爭議案件的裁判程序。另外擴充了現行「國民生活中心」裡「越境消費者中心CCJ」的功能,除了針對跨境消費者外,更提供了在日外國人多國語言的諮詢管道。綜上所述,未來將會修正日本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專利法等相關法規,司法制度改革細節預計於2020年3月做出最終決議。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LPL與華映在美侵權訴訟–加州法院駁回部份主張韓國樂金飛利浦(LPL)在美國加州控告華映(CPT)專利侵害案,自2002年8月起,至今已纏訟五年之久。 LPL控告CPT侵害其4件Side-mount專利(US6,002,457、US5,926,237、US6,373,537、US6,020,942),與2件Process專利(US4,624,737、US5, 825,449)。華映表示,前4件被加州法院以欠缺依據駁回。對此判決,華映表示欣慰。 LPL與華映之間的專利侵權訴訟爭議不休。華映強調,其在尊重智慧財產權的理念下蒐集證據進行因應,加州法院雖以LPL所提Side Mount訴訟欠缺依據(Lack of Standing)下令駁回LPL訴訟,但就另二件Process專利部份,目前法院對於雙方所提交之post trial motion作出部份同意及部份駁回的決定(Order),但法院尚未做出正式判決。 彭博社報導已傳出,美國洛杉磯聯邦法院網站已公佈裁決文,並同意LPL對華映加重侵權賠償的請求,以及持續侵權與判決前和判決後之利益與法律費用賠償。但並未透露加重賠償之確切金額。就此,華映發表聲明指出,對法官准許LPL部分訴求的初步決定,感到遺憾。華映表示其已掌握證據,待收到法院正式判決後將積極因應,且不排除上訴。
英國將於西密德蘭郡大規模推行5G試驗計畫英國數位、文化、媒體暨體育部(Department for Digital, Culture Media & Sport, DCMS)於2018年3月公布5G測試平台及試驗計畫(5G Testbeds and Trials Programme)中之都市聯網計畫(Urban Connected Communities Project)政策文件,將於英國大規模推展5G試驗。同年9月4日,數位部部長宣佈其5G試驗團隊正與西密德蘭郡聯合管理局(the West Midlands Combined Authority, WMCA)及相關產業夥伴合作準備正式商業案例,預計將於2019年推行第一個計畫項目。 本項目內容側重於醫療及汽車業,包含: 1. 透過流暢的視訊方式進行遠距醫療諮詢(Outpatient appointment)或緊急醫療情況之諮詢,而該視頻之內容除可回放外,與家人及看護間並可進行共享查看,以提升醫療照護之效率與品質。 2. 「聯網救護車」:醫療輔助人員得於事故現場即時獲得專家建議,例如與顧問或臨床專家進行視訊。並於救護車內即能傳送患者之即時資訊至醫院,使患者抵達醫院時能進行快速且妥適處理。 3. 即時傳輸公共巴士上之閉路電視(CCTV)畫面,以便立即採取行動制止反社會行為(anti-social behaviour)。 計畫將可獲得高達5000萬英鎊之資金,並於柏明罕、考文垂以及伍爾弗漢普頓(Birmingham, Coventry and Wolverhampton)設立試驗中心執行相關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