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經濟與能源部於2017年11月公布車輛及其系統新技術補助計畫期中報告,補助的研究計畫聚焦於自動駕駛技術及創新車輛技術兩大主軸。
在自動駕駛研究中,著重於創新的感測器和執行系統、高精準度定位、車聯網間資訊快速,安全和可靠的傳輸、設備之間的協作、資料融合和處理的新方法、人機協作、合適的測試程序和驗證方法、電動汽車之自動駕駛功能的具體解決方案。其中以2016年1月啟動的PEGASUS研究項目最受關注,該計畫係為開發高度自動化駕駛的測試方法奠定基礎,特別是在時速達130公里/小時的高速公路上。
在汽車創新技術的研究發展上,著重於公路和鐵路運輸如何降低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包括透過交通工具輕量化以提高能源效率、改善空氣動力學之特性、減少整體傳動系統的摩擦阻力、創新的驅動技術。另外,也特別注重蒐集和利用在車輛操作期間產生的資料,例如在於操作和駕駛策略的設計,維護和修理,或車輛於交通中相互影響作用。
本報告簡介相關高度實用性技術研究計畫,同時展望未來研究領域,以面對現今產業數位化的潮流和能源效率及氣候保護的發展的新挑戰,因此,資通訊技術、自動控制技術以及乾淨動力來源技術,將會是未來交通領域研究的重點。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專利權人一旦將專利物售出,專利權就耗盡,專利權人不得再行使專利權,稱為權利耗盡原則(the exhaustion doctrine)或第一次銷售原則(the first sale doctrine)。舉例而言,某人取得某種保溫技術專利製造保溫杯,他可以禁止任何人製造相同專利技術的保溫杯,但是一旦他將保溫杯銷售出去,他不可以禁止買受人將保溫杯再銷售出去。 我國關於「權利耗盡」之規定見諸於《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6款: 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 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耗盡原則又可分為「國內耗盡原則」及「國際耗盡原則」。採「國內耗盡原則」者,專利品在國外銷售,他人不得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進口專利品於國內,否則將構成侵權。採「國際耗盡原則」者,專利品雖在國外銷售,專利人不得禁止再度進口轉售至國內。 我國專利法採「國際耗盡原則」,故專利權人不得禁止專利品之平行輸入。
美國倡建無人機系統整合先導計畫考量無人機系統與國家空域系統及有人駕駛飛機的有效協作,除能提升產業效能與生產力外,同時也強化國家公領域安全的管理。基此,美國總統川普遂發布總統備忘錄倡議建立無人機系統整合先導計畫,期能透過該計畫促進創新應用,並以公私協力的方式進行無人機系統與國家空域系統之整合。
加拿大CRTC制訂無線通訊服務契約之準則加拿大廣播電視和電信委員會(Canadian Radio-televis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CRTC)將制訂新的準則,規範關於加拿大電信業者無線通訊服務契約之條款內容,所謂的無線通訊服務包含行動電話以及其他個人行動裝置,該準則之制訂並將透過網路諮詢收集公眾意見。 在多數的國家,無線服務已經與民眾日常生活密不可分,但難以理解的契約文字、有問題的條款、高昂的漫遊費用或繁重的契約解除費用等事項,時常是消費者對無線通訊服務抱怨的來源。加拿大無線通訊協會(Canadian Wireless Telecommunications Association,CWTA)曾在2009年推出一個業者自律的行為守則,在沒有政府管制的前提下,希望能提供較好的消費者保護。 然而由於加拿大各地方政府的消保規範不一致,除了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足外,相關無線通訊業者也感到難以遵行,因此於2012年3月呼籲應由中央管制機關制訂統一的規範。2012年10月,CRTC審視無線通訊市場,認為服務契約條款內容對民眾確實影響重大,許多加拿大民眾表示,對行動電話或其他個人行動服務的許多契約內容感到困惑,如去年(2011),消費者有關無線通訊服務的投訴量,即相當於其他電信服務之總和。故CRTC決定制定具有約束力的準則,幫助消費者選擇無線通訊服務。 本次CRTC邀請加拿大民眾透過網路討論以下問題: 關於無線服務契約之準則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有關的業者違反準則時,應如何投訴解決呢? 無線服務契約準則應如何推動及審查,以確保其能正常運作呢? 對此,CRTC主席Jean-Pierre Blais表示:「我們希望加拿大民眾參加網路討論,表達對於無線服務契約準則之意見,例如如何使服務契約能更清晰、更容易理解等。」在這份準則制訂完成後,將提供無線通訊服務之業者在制訂服務條款時,有一個明確的、一貫的遵循內容。
美國法院判定新聞報導中嵌入來自第三方、含受著作權保護攝影著作之發文屬合理使用網球選手「丹麥甜心」Caroline Wozniacki在2019年底於社群媒體Instagram發布退休文章並附上一張其青少年職業賽之發球特寫照片,該爭議照片為丹麥攝影師 Michael Barrett Boesen(後稱Boesen)所拍攝,爾後聯合體育出版社United Sports Publications(後稱USP)以嵌入含有該爭議照片之發文截圖報導該選手退休的新聞並刊載於長島網球雜誌(Long Island Tennis Magazine)之網站上,然而USP並未獲得Boesen之允許或授權使用,因此Boesen於2020年3月對USP提出著作權侵權訴訟。 美國紐約東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根據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17 U.S.C. § 107)之合理使用原則:(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2)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性質、(3)實質使用原始作品的比例、以及(4)該著作權物的使用對市場的影響等四項判斷要素,逐一檢視本爭議。 針對要素一,法官參酌相似前案,認為USP之新聞並非單純使用Boesen的照片,而是嵌入該爭議照片之發文截圖,且未針對該爭議照片內容描述該選手之青少年網球生涯,已賦予既有著作新的或不同元素或有其他使用目的,而非替代既有著作之原始用途,而認定USP充分地轉化該攝影著作、屬合理使用;而要素二,法官認為該爭議照片同時具資訊性與創造性元素,而該爭議照片除了在網球選手發文中公開之外,Boesen亦已公開於其社群媒體與網站中,使該爭議照片之資訊性成份相對較高、其合理使用範圍較大;至於要素三,USP之新聞係嵌入網球選手之退休發文,且保留選手頭像簡介、發文內容等社群媒體之所有標記,並未直接對該爭議照片進行編輯,因此使用該攝影著作之比例相對低;最後要素四,USP之報導非單獨呈現該爭議照片而係連同網球選手退休發文一同展現,此外該爭議照片係經過裁切且解析度低,實質上難以取代原始攝影著作之市場價值。綜上所述,法官最終於同年11月初作出判決,認定USP嵌入具Boesen攝影著作發文之報導屬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