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營業秘密相關的秘密保持命令(或稱保密令),指訴訟中當事人所提示的證據內含有營業秘密時,為防止該些證據所涵括的特定營業秘密在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可能因他造請求閱覽或當事人之證據揭示義務等事由,造成該當營業秘密洩漏,得在當事人釋明後,由司法機關依當事人或第三人聲請而採取的制度性保密措施。營業秘密的核心價值與保護法益,在於其秘密性的維持,無論為技術性或業務經營上的秘密,若因相關訊息的揭露導致該資訊獨占性喪失,也將連帶使其市場價值大幅減損,基此,立法者將應實施防止秘密資訊外洩之相關措施的領域,自社會經濟活動場域擴張至訴訟場域,避免漏洞產生。
經司法機關發秘密保持命令所生之主要效果,包含限制該特定營業秘密僅得被使用於實施該當訴訟程序之目的,以及禁止揭露給未接受該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此規範一方面係為確保該訴訟之當事人得有效行使防禦權,另一方面,則是考量到因訴訟程序進行中,關於營業秘密保護的規範相對完善,基於實施該當訴訟為目的之使用導致洩密的可能性較低而設。制度設計上,如我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至15條中,針對涉及營業秘密的民事與刑事訴訟程序所制定的秘密保持命令相關規範,即為適例。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德國聯邦內閣2020年6月24日通過「數位家庭給付法」草案(Entwurf eines Gesetzes zur Digitalisierung von Familienleistungen),該草案由德國聯邦內政、建設及家園部(Bundesministeriums des Innern, für Bau und Heimat, BMI)及德國聯邦家庭、老年、婦女與青年部(Bundesministeriums für Familie, Senioren, Frauen und Jugend, BMFSFJ)共同提出。草案目的在使多項家庭津貼與補助可以透過網路科技整併至單一申請窗口;利用數位科技的電子治理模式,簡化繁複的紙本申請流程,使用「一鍵式」(ein Klick)服務讓民眾可透過電腦或廣為普及的智慧型手機直接申請。 「數位家庭給付法」草案主要規範內容下列3個面向: 整合與家庭相關之津貼或補助項目:為減輕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Erziehungsberechtigte)的照顧負擔,BMI及BMFSFJ欲將姓名登記、出生通報、父母津貼(Elterngeld)、育兒津貼(Kindergeld)及兒童補助(Kinderzuschlag)等5項服務合併申請(Kombiantrag),匯整至單一申請窗口。 提供機關間個資合法傳輸基礎:由於申請前述的津貼或補助項目時,申請人須向聯邦政府、各邦政府、法定健康保險機構或雇用人申請相關證明文件,未來處理公共服務之機關經申請人同意合法授權下,得跨部門調閱申請服務相關之資料。 符合資訊安全及個資保護的基礎:該法要求應建立可受信賴的數位授權控管措施,且得驗證數位身分之安全層級,相關措施應符合德國「網路近用法」(Onlinezugangsgesetz, OZG)第8條及歐盟「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的規範要求。 聯邦內閣目前已將該草案提交予聯邦議會審查,預計最快自2022年1月1日分階段實施。然而,德國聯邦政府考量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懷孕婦女或年輕父母採用書面申請,將大幅提高感染COVID-19病毒的風險。因此,該法允許合併申請出生證明、補助或津貼,在今年(2020年)於不來梅邦(Bremen)啟動試辦計畫,另預計明年(2021年)將於其他邦展開相關電子化的申請服務。
Grindr交友軟體要求使用者持護照及個人資料自拍,遭到歐洲數位權利中心抗議歐洲數位權利中心(The European Center for Digital Rights,下稱noyb)為提倡網路隱私權、消費者隱私的非營利組織,其於2021年11月12日向奧地利資料保護局(Austrian Data Protection Authority, DSB)投訴Grindr公司,抗議該公司的Grindr應用程式違反歐盟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即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下稱GDPR)。 Grindr是款交友約會軟體,主要的使用者為男同性戀、雙性戀以及跨性別者。使用者註冊帳號時,僅需提供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及密碼和一些個人基本資料即可。然而,若使用者想了解Grindr公司如何使用其個人資訊時,Grindr公司要求使用者需手持記載其電子郵件的字條,或拿著護照自拍,經該公司確認使用者身分後,才會配合使用者的請求。noyb直言,Grindr公司的認證政策不僅荒謬,更違反了GDPR。 noyb代表一個名為「Hunk_69」的帳號使用者提出投訴,這個帳號因為身分認證失敗而遭到Grindr公司拒絕透露該公司如何使用其個人資料。noyb指出Grindr公司對於使用者提供個人資料的政策前後不一,儘管使用者在使用Grindr交友時可以保持匿名狀態,但在向Grindr公司請求提供個人資料用途時,卻需要提供真實身分。noyb主張Grindr公司已經違反歐盟GDPR第5條(1)©「資料最少化原則」。多數公司多半以「安全理由」要求客戶提供個人資料供其認證,但這樣的要求是不當的,根據奧地利聯邦行政法院、愛爾蘭資料保護委員會(the Irish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er, DPC),以及丹麥資料保護局(Danish Data Protection Agency, Datatilsynet)近期裁決見解,認證客戶身分必須個案評估使用者的身分是否有疑慮,而非一概的要求使用者進一步提出個人資料以供公司認證。因此,使用者在Grindr註冊帳號時,既然毋庸提供真實姓名,則Grindr公司於認證使用者身分要求提出真實姓名,實際上是無任何幫助,反而違反了GDPR第5條「資料最少化原則」及第12條(6)規定。 noyb創辦人Max Schrems表示,Grindr的設計就是讓使用者保持匿名狀態,因此使用者僅須使用電子郵件信箱和密碼,就可以在Grindr上與人互動,甚至分享最私密的照片,但想要實行GDPR相關權利時,卻須自行揭露身分並提供身分證明。 Grindr公司則認為,如果使用者想要實踐GDPR賦予使用者的權利,不願與Grindr分享任何個人資訊,可以刪除Grindr帳號。
日本內閣閣議決定2023年度朝向數位社會實現之重點計畫,強化活用數位技術之法規整備2023年6月9日,日本內閣閣議決定2023年度「朝向數位社會實現之重點計畫」(デジタル社会の実現に向けた重点計画)。該計畫是針對數位社會之實現,明確記載日本政府應迅速且重點性實施的政策及各行政機關於整體社會結構改革(こうぞうかいかく)、個別施行政策之努力,並做為日本向世界提出建言時的羅盤。 其中,值得關注的是日本對於為活用數位技術所做之法規整備。根據2022年12月日本數位廳轄下的數位臨時行政調查會(デジタル臨時行政調査会)的調查,確認與實地檢查、定期檢查、文件閱覽等相關之法律條文內含過時概念,以致於會對數位轉型之發展造成阻礙的條文(下稱過時法律)約有一萬條。對此,數位臨時行政調查會表示,數位改革與法律改革之間的關係為一體兩面,為了最大化發揮數位化的效果,法律改革的相關檢討亦應一併執行。各法律之相關行政機關應依照「基於數位原則對過時法律所作之修正工程表(デジタル原則を踏まえたアナログ規制の見直しに係る工程表)」對各過時法律做出相關檢討,並以2024年6月修正各過時法律為目標。 舉例來說,為實現民事判決的全面數位化,2022年5月18日,日本參議院通過了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部分修正案,其中最值得關注的部分為當事人可以透過網路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準備資料,以及透過網路受領法院送達之相關訴訟文書等。該修正案亦包含訴訟中程序之修正,以言詞辯論程序為例,當事人可透過線上會議之方式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惟施行期間預計於公告後2年內開始實施。 台灣於2015年7月就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正式啟用線上起訴系統,同年9月開放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使用,並於2016年開放民事訴訟事件使用。該系統與日本體系不同之處在於,日本目前僅就民事訴訟事件開放線上起訴系統之使用。不過,日本2022年針對刑事訴訟法數位化之部分做出相關報告書,可預期日本將來也會將線上起訴及審理系統導入刑事訴訟法之領域。未來可以持續觀察日本就線上起訴及審理系統之訂定及政策施行方向,作為我國之參照。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布《人工智慧倫理建議書》草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20年9月發布《人工智慧倫理建議書》草案(First Draft Of The Recommendation On The Ethic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下稱建議書),以全球性的視野與觀點出發,為第一份全球性關於人工智慧倫理的建議書,試圖對人工智慧倫理作出框架性規定,對照其他區域性組織或個別國家人工智慧倫理準則或原則,著重之處稍有差異。該建議書係由組織總幹事Audrey Azoulay於2020年3月任命24位在人工智慧倫理學方面之跨領域專家,組成專家小組(AD HOC EXPERT GROUP, AHEG),以《建議書》的形式起草全球標準文書。 其主要內容提到六大價值觀:(一)人性尊嚴(Human dignity)、(二)基本人權和自由(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三)不遺漏任何人(Leaving no one behind)、(四)和諧共生(Living in harmony)、(五)可信賴(Trustworthiness)、(六)環境保護(Prot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其中尤值關注處在於,建議書除強調人工智慧的技術、資料及研究需要進行全球範圍的共享外,相當重視世界上所有的國家及地區在人工智慧領域是否能均衡發展。特別在六大價值觀中提出「不遺漏任何人」觀點,也同時呼應了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的倡議。在人工智慧技術發展過程中,開發中國家(global south)及相對弱勢的群體是相當容易被忽略的。人工智慧蓬勃發展的時代,若某些群體或個體成為技術弱勢者,不僅在技術發展上有落差,更可能使人工智慧系統容易產生歧視、偏見、資訊和知識鴻溝,其後更將導致全球不平等問題的挑戰。 由專家小組起草的建議書草案已於2020年9月提交給聯合國成員國,作為對建議書的初步報告。該報告將提供給各會員國,並同步提交給預定於2021年召開的政府專家委員會,最後預計於2021年底的提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