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要求互聯網企業隨著消費者擔憂程度提高應加強數據隱私

  在越來越多消費者擔心部分企業以進行大數據研究名義竊取、交易或透露個人資料之行為,侵犯消費者隱私情況下,中國政府已要求互聯網企業加強對個人資料之保護;這並非中國當局第一次要求互聯網企業加強數據隱私保護,中國消費者協會(China Consumers Association, CCA)亦曾示警,中國大量智慧型手機應用程式正在蒐集過多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用戶位置、聯絡人清單及手機號碼。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National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 NIFA)於 11月初發表聲明提及:「未經消費者同意,會員組織不得蒐集、利用或向第三方提供消費者個人資料。」、「所有會員機構都應承擔保護個人資料之個人責任。如發生問題,應立即予以改善並報告給協會……消費者風險警示亦應加強。」,該協會亦向所有會員機構提出警告,對數據隱私之改善措施應承擔個人責任。

  中國互聯網企業讚揚AI工具可使用海量數據以增強消費者體驗之優點,然它們不得不靈活應對消費者對如何蒐集與利用個人資料日益增長之焦慮,而中國政府目前正起草制定有關個人數據隱私保護法律,以解決日常生活伴隨著多方數位體驗而生之敏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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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修訂《數位行政推動法》,完善行政機關雲端服務之使用環境

日本自2002年制定《活用資訊通信技術推動行政相關法律》(情報通信技術を活用した行政の推進等に関する法律,現簡稱《數位行政推動法》)以來,已歷經多次修正,旨在因應國家面臨數位轉型時代,持續調整法規以促使資訊通信技術有效應用於行政領域,並提升國家行政效率、改善國民使用政府服務之便利性為目的。日本數位廳(デジタル庁)於2024年12月9日向日本國會提出修正案,經通過後已於2025年3月8日開始施行。關於《數位行政推動法》本次修正重點簡要如下: 1. 增訂第18條第1項、第2項,要求中央(国家)與地方政府(地方公共団体)共用雲端服務環境之規章制度: 透過立法要求中央(国家)應採取相關必要措施,使地方政府(地方公共団体)能共用雲端服務,並促進公共資訊系統的有效利用,以及完善資訊系統之開發與維運,據以強化資訊共享基礎。 2. 增訂第18條第3項、第4項,使行政機關利用雲端服務之責任明確化: 明訂各行政機關,應提供行政事務專用的雲端服務,並開發符合服務需求之公共資訊系統,據以有效提升政府公共服務品質。 3. 增訂第19條第1項至第3項,要求中央(国家)與地方政府(地方公共団体)建立共同使用雲端服務之相關費用規章: 有關雲端服務提供者(Cloud Service Provider,簡稱CSP),包含AWS、Google Cloud、Microsoft Azure等,與行政機關簽訂相關之雲端服務合約,若地方或民間因使用同一雲端服務而須另支付CSP雲端使用費時,為強化公部門雲端服務基礎環境治理,依本條規定授權先由日本各府省廳、地方政府、行政法人等先向數位廳支付雲端服務使用費,再由數位廳統籌後向CSP支付款項,同時由數位廳訂下規格要求,以利公部門採購作業,促使行政機關與CSP之間的合約、雲端服務品質等得到一元化管理。 日本為了促進國家之行政事務能更有效率地推展,透過立法要求中央與地方間之行政機關應完善雲端服務基礎環境供行政事務專用,與建立相應之費用規章,以強化機關間資訊共享。不僅如此,依據本次修正之第18條「應採取必要措施」,其未來所採用之行政規則與具體實踐方式,如何有效提升行政資訊系統效率,仍可持續關注其發展情況。日本藉由持續完善法規與操作機制,打造中央與地方能夠共享、互通的公務體系雲端服務環境,提升人民使用數位化公共服務品質之作法,值得我國未來參考借鏡。

從美國「聯邦風險與授權管理計畫」看我國促進政府部門導入雲端運算之策略與機制

從美國「聯邦風險與授權管理計畫」看我國促進政府部門導入雲端運算之策略與機制 科技法律研究所 2013年07月03日   資訊科技的發展,從早期「超級電腦/大型電腦」、近期「個人電腦」,到即將邁入以超大規模數量電腦主機虛擬集結的「雲端運算」時代。雲端運算將電腦集中運用,未來電腦運算設施就像是水、電;資料儲存與應用就像是銀行,只要連上網路就可以使用,不必各自投資發展。因此,「雲端運算」未來將成為每個國家的重要基礎建設。   將雲端運算列為重要的產業發展重心,已是各國的趨勢,而運用雲端運算所帶來的效益,如節省經費、提升效率等,亦為普遍地承認,再加上公部門相較於民間,其擁有較多的經費及資源來進行雲端運算的導入,而藉由公部門導入雲端運算,可以帶動雲端運算產業的發展以及雲端運算應用的普及化。因此,各國均皆致力於促進公部門導入雲端運算。   然而,在雲端運算帶來龐大經濟效益的同時,伴隨而來的,是新的資訊管理議題,雲端安全防護聯盟(Cloud Security Alliance, CSA)提出了雲端運算可能遭遇的九大安全威脅 : 一、資料外洩(Data Breaches) 二、資料遺失(Data Loss) 三、帳號被駭(Account Hijacking) 四、不安全的APIs程式(Insecure APIs) 五、拒絕服務(Denial of Service) 六、惡意的內部人員(Malicious Insiders) 七、濫用雲端服務(Abuse of Cloud Services) 八、審慎評鑑不足(Insufficient Due Diligence) 九、共享環境議題(Shared Technology Issues)   面對前述的安全威脅,政府部門在考量導入雲端服務時,首先面對的就是要探討如何在導入雲端運算後仍能維持資訊安全的強度,以及政府部門要從何尋找符合其需求的業者。 壹、事件摘要   美國政府在2010年12月發表了25項聯邦IT轉型重點政策,其中一項核心的政策便是「雲優先政策」(cloud first policy)。根據「雲優先政策」,聯邦機構必須在三個月內找出三項轉移到雲端的政府服務,並且要在一年內導入其中一項。   然而,此種新型態的雲端運算服務為聯邦機構帶來資安管理的新挑戰,傳統由各機關分頭洽談所導入資訊系統與應用規格之方法,並實施個別的資訊安全需求與政策的作法,對服務商而言,其所提供的相同服務,在各機關導入時,卻必須將受各個機關的審查,造成各機關投入過多的資源在審查程序上,導致政府資源的浪費,不但耗費時間、審查重複,且無法達到建構妥善操作程序的效果。   2012年6月6日,聯邦政府總務管理局(General Service Administration, GSA)宣布「聯邦風險與授權管理計畫」(Federal Risk and Authorization Management Program,以下稱FedRAMP)開始正式運作,GSA並表示,「FedRAMP」的正式運作,將解決美國政府在雲端產品及服務需求上,因各自導入之標準不一致所導致的系統相容性問題、重複投資浪費,並可降低各政府機關自行進行風險評估及管理相關系統所耗費的人力、金錢成本。預估該計畫可為美國政府節省高達40%的預算及費用,預期效益相當可觀。   「FedRAMP」的目的是要為全國政府機關針對雲端產品與服務的風險評估、授權管理以及持續監控等標準作業規範,建立一套可遵循之依據。未來所有雲端產品的服務提供者,都必須遵守及達到該計畫的標準規範,才能為美國政府機關提供雲端產品及服務。 貳、重點說明   「聯邦風險與授權管理計畫」主要由預算與管理辦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OMB)負責組織預算與管理;聯邦資訊長(the Federal 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CIO)負責跨部門的整合;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負責網際網路的監控與分析;總務管理局(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GSA) 則建立FedRAMP之架構與程序,並成立計畫管理辦公室( Program Management Office, PMO)負責FedRAMP之操作與管理;以及國家科技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IST)負責提供技術分析與標準;最後由國防部(Department of Defense, DoD) 、國土安全部、總務管理局,組成共同授權委員會(Joint Authorization Board, JAB),負責對服務提供者的授權與定期檢視。   FedRAMP制度的精神在於「作一次並重複使用」(Do once ,Use Many Times),同一內容的雲端服務,透過FedRAMP,僅須經過一次的評估與授權,即得被多個機關所採用。早期各機關重複檢驗同一廠商的同一服務之安全性,造成資源浪費的問題,將可獲得解決。當其他機關欲採用雲端服務時,可透過FedRAMP,免去再一次的評估與驗證。   FedRAMP主要由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服務提供者的評估、以及持續監督與授權等三個部份所構成,簡單介紹如下: 一、第三方評估機構的認證   FedRAMP的特殊之處,在於雲端服務提供者應由通過FedRAMP認證的第三方評估機構(3PAO)來進行審查,而第三方評估機構欲通過認證,除了要符合FedRAMP的需求外,還必須具備雲端資訊系統的評估能力、備妥安全評估計畫、以及安全評估報告等,另外亦同時引進了ISO/IEC17020作為評估機構的資格。其認證程序如下: (一)申請檢視   機構首先必須符合ISO/IEC 17020 檢驗機構的品質與技術能力,並且自行檢視FedRAMP網站上的申請表,自行檢視是否合乎要求,然後決定是否提出申請。 (二)完成要求   機構須分別完成申請表所要求的系統安全計畫(system security plan, SSP)、系統評估計畫(system assessment plan, SAP)、安全評估報告(security assessment report, SAR)。於完成後向計畫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 (三)審查   在接受申請後,總務管理局會與ISO網路安全專家共同組成「專家審查委員會」(Expert Review Board , ERB),審查該申請。 (四)決議   審查完畢後,FedRAMP計畫管理辦公室(PMO)會檢視ERB的意見,決議是否通過該申請。   於通過申請後,該機構將會被列入FedRAMP官方網站(www.FedRAMP.gov)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名單,目前為止,陸續已有十五個機構通過共同授權委員會的授權,日後得對雲端服務商進行評估。 二、對雲端服務提供者的評估   在「聯邦風險與授權管理計畫」的機制設計中,政府機關或雲端服務提供者任一方,皆可提出申請(Request)啟動雲端服務的安全性評估(Security Assessment)程序,此程序中共有四個主要階段: (一)提出申請   在申請人將所須文件初步填寫完畢之後,計畫管理辦公室(PMO)即會指派資訊系統安全官(Information Systems Security Officer, ISSO)進行指導,使之得進行安全控制、出具必要文件、並實施安全測試。之後,PMO會與雲端服務提供者簽署協議,並要求相關機關實施對雲端服務系統的安全性測試。 (二)檔案安全控管   雲端服務提供者必須作成系統安全計畫(System Security Plan, SSP),表明安全控制之實施方法,及其相關文件如IT系統永續計畫(IT Contingency Plan)、隱私衝擊調查(Privacy Impact Questionnaire),並送交ISSO進行審查,再由雲端服務提供者就對審查意見予以回覆之後,由ISSO將案件送至共同授權委員會(Joint Authorization Board, JAB)進行審查,以確認所提交的SSP安全措施符合雲端系統所需。 (三)進行安全測試   服務提供者與第三方評估機構(Third Party Assessment Organization, 3PAO)簽約,且由PMO約集雲端服務提供者與3PAO,確認雙方對於安全測試實施的期待與時程,再由3PAO獨立進行該雲端系統測試,並完成安全評估報告(Security Assessment Report, SAR),闡述評估結果並確認所暴露的風險。雲端服務提供者針對此評估結果,作成行動與查核點報告(Plan of Action & Milestones (POA&M)),以提出矯正弱點與殘餘風險(residual risks)的措施、資源與時程規劃。   雲端服務提供者再將前述SAR與POA&M提交予PMO,由JAB決定是否接受該弱點及其修正計畫,或者提出修正建議。倘若JAB可接受該弱點及其他因應措施,則由ISSO通知雲端服務提供者即將進入安全評估的最後階段。 (四)完成安全評估   雲端服務提供者將所有安全控制相關文件彙成單一的安全評估方案,並提出證明將確實執行其安全控制措施。由JAB檢視此方案,並作出最終決定是否授予「附條件之授權」(Provisional Authorization)。得到此授權的雲端服務提供者名單,將會被列在FedRAMP官方網站上。倘若雲端服務提供者未獲得此授權,PMO會指導如何進行重新申請。 三、持續的評估與授權   持續的評估與授權(ongoing Assessment and Authorization, A&A)通常也被稱為持續監控(Continuous Monitoring),在FedRAMP中第三個也是最後一個流程,透過持續的評估與授權機制,來確保雲端服務提供者持續的安全性授權。其中包含了三個主要層面: (一)操作的能見度   操作能見度的目標,是藉由自動化的方式來減少政府機構在監督作業上的行政耗費。亦即雲端服務提供者透過自動化的資料提供、定期提交具體控制的證據文件、以及年度自我認證報告等安全控制措施來說明操作的能見度,而不必政府機構另行要求。 (二)變更控制程序   雲端服務提供者更新她們的系統是常有的事,此處的變更控制程序並非針對例行性的維修或變更,而是要求若有發生影響臨時性授權或的顯著變更時,服務提供者必須提供此種具衝擊性變更的有效資訊,使FedRAMP得以評估此變更的影響與衝擊。 (三)事件回應   事件回應方面聚焦於新風險和漏洞的因應,服務提供者在發現影響授權的新風險或漏洞時,應向機構說明其針對保持系統安全的因應對策與作法。 參、事件評析   在各國紛紛投入雲端運算的推動熱潮中,我國也不能在此項產業推動中缺席。2010年4月,行政院科技顧問組(現已改組為行政院科技會報)責成經濟部,研擬「雲端運算產業發展方案」;2011年5月,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亦公布了「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在內部運作管理面向,將運用新興雲端運算技術推動以全國性的政府雲端應用服務,減少機關重複開發成本,並達成節能減碳效果。   雲端的安全問題,無論在私人企業或政府部門,均為選擇導入雲端服務的第一要務,「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計畫」中亦指出第四階段電子化政府將以雲端資安防護推動為重點,運用雲端運算技術,創新資安服務價值,確保政府資通安全防護。   然而,在服務提供者的安全性方面,我國並沒有像美國FedRAMP計畫般適度地提供服務提供者的安全性保證。對此,我國可借鏡各國的作法,適度的以透過公正第三方機構驗證,來消除雲端服務安全性的疑惑,並推動一個公開的平台,將通過驗證的廠商公布出來,提供公部門甚至私人企業作選擇,不僅可免去同一服務廠商不斷重複驗證的麻煩,亦可削減選擇上的難題,並藉此發展雲端資安技術與推動雲端產業,使我國的雲端環境能夠更臻成熟。

歐洲議會通過《關鍵原物料法案》強化供應鏈韌性及提升戰略自主權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23年3月16日提出《確立關鍵原物料安全及永續供應框架規則草案》(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ensuring a secure and sustainable supply of critical raw materials,以下簡稱關鍵原物料法案),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於2023年11月13日就草案內容達成政治協議,歐洲議會於2023年12月12日通過草案,有望於2024年完成立法。 《關鍵原物料法案》設有「關鍵原物料清單」(List of critical raw materials)和「戰略性原物料清單」(List of strategic raw materials),前者包含34種對歐盟經濟至關重要之關鍵原物料,而其中17種關鍵原物料又因具戰略重要性且預期將有全球供需失衡問題,而被劃分至「戰略性原物料清單」。為確保上述關鍵原物料之永續供應,《關鍵原物料法案》採取以下措施: (1)強化歐盟關鍵原物料價值鏈,制定2030年戰略性原物料基準:於2030年前,每年消費之戰略性原物料,至少10%於歐盟境內開採、40%於歐盟境內加工製造、25%於歐盟境內回收再利用。 (2)確保戰略性原物料供應多元化:未來加工階段使用之戰略性原物料,來自單一第三方國家之比例,不得超過總需求量65%。 (3)強化供應鏈韌性:提高歐盟監控和減輕關鍵原物料供應鏈風險之能力。 (4)關鍵原物料循環利用:確保關鍵原物料和含有關鍵原物料的產品在歐盟市場內能自由流通,並透過提高循環性和永續性,落實高水準環境保護政策。 歐盟期望透過上開目標之落實,並配合法案中之簡化開採許可程序及優惠融資管道等經濟鼓勵措施,促進關鍵原物料研發及供應鏈多元化,以落實綠色和數位轉型,並提升歐盟及其會員國之戰略自主權(strategic autonomy)。

歐盟法院判決釐清GDPR民事賠償不受損害最低程度限制

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於2023年12月14日對Gemeinde Ummendorf(C‑456/22)案作出判決。歐盟法院試圖釐清《歐盟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第82條的民事求償規範中,資料主體受到非財產上的損害要到何種程度才可獲得賠償。 本案源自於兩位自然人原告與德國的烏門多夫市政府(Municipality of Ummendorf)之間的紛爭。2020年,烏門多夫市政府未經兩位原告同意情況下,在網路上公布市議會議程與行政法院判決,這些資訊內容均多次提及兩位原告的姓名與地址。兩位原告認為市政府故意違反GDPR,因此依據GDPR第82條請求市政府賠償,並進一步主張該條意義下的非財產損害,不需要任何損害賠償門檻。然而,市政府則持相反意見。 長久以來,德國法院傾向認為,GDPR的非財產上損害需要超過某個「最低損害門檻」才可獲得賠償。然而,承審法院決定暫停訴訟程序,並將是否應有「最低損害門檻」以及其基準為何的問題,提交給歐盟法院進行先訴裁定。 歐盟法院考慮到,GDPR的宗旨在於確保在歐盟境內處理個人資料時對自然人提供一致和高水準的保護,如要求損害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性閾值或門檻才可賠償,恐因為成員國法院認定的基準不同,進而破壞各國實踐GDPR 的一致性。因此,歐盟法院最後澄清,GDPR的民事賠償不需要「最低損害門檻」,只要資料主體能證明受有損害,不論這個損害有多輕微,都應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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