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於2018年6月公布「資料信託功能認定指引第一版」(情報信託機能の認定に係る指針ver1.0),期待藉此推動資料銀行發展,促進資料流通和利用。第一版指引係以資料銀行應具備之功能為中心,惟伴隨資料銀行業務發展,指引內除資料銀行基本功能外,亦應規範個人資料管理及向第三方提供資料之條件等內容,加上有論者認為第一版內有關資料銀行定義過於偏重功能描述,故總務省和經濟產業省於2019年1月起召開檢討會,重新檢討上開指引,最終於2019年10月8日公布「資料信託功能認定指引第二版」(情報信託機能の認定に係る指針ver2.0)。
第二版指引更新重點包括︰(1)修正資料銀行定義︰第一版指引僅強調資料銀行之功能,第二版則增加資料銀行之目的和資料銀行與個人間關係等內容;(2)重新定義並詳細說明資料種類和蒐集方法;(3)修正資料信託功能認定基準︰新增複數業者共同經營資料銀行,隱私保護對策以及確保資料銀行透明性和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等規定;(4)新增資料信託功能模範條款之應記載事項︰包括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契約之程序,以及向第三方提供資料之條件等規定。為確保資料銀行透明性和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第二版指引新增資料倫理審查會規定,要求資料銀行設置資料倫理審查會並定期向其報告,審查會則應就個人與資料銀行間契約、個資利用目的、向第三方提供資料之條件等事項提供建議。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歐洲聯盟法院(CJEU)佐審官 (Advocate General ) Paolo Mengozzi 於今年(2016) 9月8日提出一份不具拘束力之「航空乘客個人資料共享協議(草案)」( European Union on the transfer and processing of passenger name record data (“PNR Agreement”)) 法律意見,認為協議應遵守歐盟憲章有關人權之基本原則。此份法律意見為歐洲聯盟法院首次就國際協議草案,檢視與歐盟憲章有關規範之一致性。 [背景] PNR協議草案於2010年5月開始協商,2014年6月25日簽署。主要以反恐為目的讓歐盟與加拿大交換航空乘客資訊(包括旅客姓名、旅行日期、行程記錄、機票、聯繫資訊、旅行社等其他有關資訊)。除加拿大之外,歐盟亦與美國、澳洲簽有類似資料共享協議。關注到PNR協議有關隱私、人權之議題,歐盟議會將PNR協議提至歐洲聯盟法院審議。 [法律意見] 佐審官認為,協議同意在特定條件下就限定目標之乘客蒐集其敏感資訊,未違反歐盟憲章;然PNR協議草案仍有部分內容違反歐盟憲章:即草案允許歐盟、加拿大主管機關使用乘客姓名等數據,已逾越預防恐怖組織犯罪和跨國犯罪的必要範圍。 因歐洲聯盟法院去年已廢除歐盟與美國之間之安全港(Safe Harbor)法案,隨後雖起草隱私保護協議(Privacy Shield),但仍有意見質疑隱私保護之完整性。PNR協議草案法律意見之提出,可窺歐盟關於隱私保護之立場。
美國各州資料中心租稅政策對選址與投資成本之影響美國各州資料中心租稅政策對選址與投資成本之影響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6年03月09日 美國稅務基金會(Tax Foundation)於2025年12月19日發布資料中心(Data Centers)租稅分析報告,說明各州租稅設計為對資料中心選址與投資成本之重要因素。 壹、事件摘要 隨著AI與雲端運算需求擴張,資料中心投資規模持續提升,各州為吸引大型科技企業進駐,普遍透過銷售稅(Sales Tax)與財產稅(Property Tax)減免提供租稅優惠。相關措施包括對資料中心設備提供銷售稅減免,並設定最低投資額或就業創造門檻作為適用條件,部分州亦於一定年限內提供財產稅減免。整體而言,各州租稅制度設計差異顯著,形成州際間競爭現象。 貳、重點說明 一、銷售稅減免之制度設計 資料中心營運涉及大量設備與電力投入,若適用一般銷售稅規範,將提高初期投資成本。因此,多數州透過銷售稅制度提供減免措施,主要類型如下: (一)設備之銷售稅減免 部分州將資料中心設備納入銷售稅免稅範圍,例如維吉尼亞州(Virginia)明確規定符合州法規定條件之資料中心設備得適用銷售稅減免。 (二)投資與就業門檻設計 部分州設定最低投資額或就業創造門檻作為適用條件,例如亞利桑那州(Arizona)以最低投資金額為標準,投資人須達一定資本額或就業人數,始得適用銷售稅減免。 (三)用電納入銷售及使用稅減免範圍 另有州將資料中心用電納入銷售及使用稅(Sales and Use Tax)減免範圍,例如北卡羅來納州(North Carolina)對符合州法規定條件之資料中心設備與用電提供銷售及使用稅減免。由於電力使用為主要營運成本,此類措施對投資決策具有實質影響。 二、財產稅與地方政府財政考量 資料中心屬高度資本密集產業,若依一般財產稅計算方式課徵,地方政府可獲得穩定稅收來源。然而,多數州允許地方政府提供財產稅減免,財產稅優惠常透過法定減免或地方協議方式訂定,內容包括減免期間與減免比例,有助於提升投資誘因,也可能影響地方政府長期財政收入。 三、銷售稅減免之制度設計 隨著各州競相提供租稅優惠,州際間形成租稅競爭現象,若優惠措施缺乏明確成本效益評估,可能造成公共資源配置失衡。此外,資料中心自動化程度高,營運階段實際創造之就業機會有限,若政策僅以投資金額或資本規模作為誘因標準,而未評估其對地方產業帶動效果,未必能確保長期經濟外溢效果,如供應鏈發展或相關科技產業聚集效果。 參、事件評析 資料中心為AI發展之基礎設施,各州透過租稅制度吸引投資,有助提升數位基礎建設與資料處理能力。然而,租稅優惠涉及財政問題,須兼顧產業間租稅公平與財政永續。銷售稅與財產稅減免雖可降低投資成本,但若缺乏統一標準,各州或各地方政府設計差異過大,企業可能基於租稅差異進行選址,而非基於能源結構或網路品質等長期條件,此種情形可能影響整體產業布局之合理性。 資料中心對地方經濟之實質貢獻仍存爭議,建設期間可創造短期就業,營運階段實際人力需求有限,若優惠期間過長,地方政府可能增加機會成本。而隨著AI應用擴張,資料中心能源消耗與電力需求持續增加,未來制度設計宜結合永續發展目標,建立明確評估機制。 綜合而言,美國各州資料中心租稅政策差異顯著,對企業選址決策與投資成本評估具有實質影響,此一競爭趨勢反映數位基礎設施之策略地位。然而,政策設計仍須審慎衡量財政負擔與產業效益,方能在促進科技發展與維持公共利益間取得平衡。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美國專利法第271條(f)項不適用於方法專利繼美國最高法院於Microsoft Corp. v. AT&T Corp. 做出與專利法治外法權有關的判決後,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於2009年8月19日再次做出限縮解釋專利法第271條(f)項於美國境外的效力。 美國專利法第271條(f)項規定未經許可提供或使人提供專利產品之元件,將之由美國供應(“supply”)至美國境外完成組合,亦視為侵害該專利產品之專利權。此項規定為美國國會為防範企業藉由在美國境內製造非專利保護之零組件後再運送之海外進行組合以規避專利侵權責任而制定。之後,在實物案例中,關於第271條(f)項之解釋與適用範圍產生諸多爭議。美國最高法院於其在2007年Microsoft Corp. v. AT&T Corp. 中強調不應擴張解釋第271條(f)項之文字。 於Cardiac Pacemakers Inv. V. St. Jude Medical Inc. 一案中,原告Cardiac Pacemakers控告被告St. Jude Medical所販賣的植入式心臟整流去顫器 (implantable cardioverter defibrillator)之使用會侵犯原告所擁有的一個利用植入式心臟刺激器治療心律不整的方法專利 (a method of heart stimulation using an implantable heart stimulator)。本案的爭點在於被告銷售可實施原告美國專利方法的產品或裝置讓該專利方法於美國境外被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第271條(f)項之侵害。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推翻其於2005年之判決(Union Carbide Chemicals Plastics Technology Corp. V. Shell Oil Co.),判定專利法第271條(f)項不適用於方法專利。亦即,被告銷售可實施原告美國專利方法的產品至海外的行為不構成第271條(f)項所規定之侵權行為。 此判決對原告Cardiac Pacemakers之衝擊可能較小,因其專利範圍除方法請求項外,亦包含物品請求項,原告還可藉由其物品請求項獲得侵權損害賠償。但此案可能對僅能以方法申請專利的產業如生技藥業(某些診斷及檢驗僅能以方法申請專利)及軟體業造成較大的影響。
歐洲創新委員會發布2022年影響力報告,總結近年投資創新領域取得之成效歐洲創新委員會發布2022年影響力報告,總結近年投資創新領域取得之成效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3年03月13日 歐洲創新委員會(European Innovation Council, EIC)於2022年12月7日發布「2022年歐洲創新委員會影響力報告」(European Innovation Council Impact report 22)[1],展示歐盟執委會近年投資百億歐元預算於創新領域之成效。 壹、事件摘要 歐洲創新委員會為基於EU「展望歐洲」(Horizon Europe)計畫所成立之機構,而「展望歐洲」計畫則為資助歐盟研究創新之主要計畫,其預算高達955億歐元,而歐洲創新委員會亦擁有101億歐元之預算,其主要任務在於從整個生命週期支持突破性創新技術之商業化,包括早期研發、概念驗證、技術移轉、新創與小型企業之融資與規模化[2],其所發布之「2022年歐洲創新委員會影響力報告」即為總結近年協助創新領域之成效。 一、歐洲創新委員會之資助項目 歐洲創新委員會秉持創新、卓越與發揮影響力之原則,藉由支援創新鏈上之每個階段,支援歐洲研究團隊與新創公司之創造性想法,其主要任務為確認、發展與擴大突破性創新。歐洲創新委員會所提供之資金與協助機會包括下列項目[3]: 1.EIC探路者(EIC Pathfinder):支持深度技術研發,支持研究團隊研究、或開發新興突破性技術,其提供超過15億歐元之資金,其主要關注跨學科及前瞻性技術,其同時開放所有領域亦針對特定挑戰提供資助。 2.EIC轉型者(EIC Transition):以有前景之研究成果為基礎,展示技術以及促進新興技術之成熟,並為特定應用制定商業計畫,將想法從實驗室帶到產業界。 3.EIC加速器(EIC Accelerator):於EIC加速器中設有EIC基金(EIC Fund),其有義務投資透過EIC加速器評估程序(EIC Accelerator evaluation process)所選出之新創企業與小公司,可以純粹股權(equity-only)之方式或贈款與股權(grant and equity)混和之方式提供財務資助,並將重組為另類投資基金(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AIF),期將成為歐洲最大規模之早期深度科技投資者,並期利用100億歐元之資金吸引私人投資者而創造出300至500億歐元之槓桿效應,投資決策將由外部另類投資基金經理人來進行與管理。 4.業務加速服務(Business Acceleration Services):所有EIC支持之項目與公司皆可獲得指導、合作與其他客製化業務加速服務;其藉由四項主要計畫使公司與研究人員得以與企業、投資者、買家、加速器、創意工作室(venture builders)進行連結,包括:企業夥伴計畫、創新採購夥伴計畫、投資者夥伴計畫、學界與業界之連結。 5.歐洲創新生態系統(European Innovation Ecosystems):支持使生態系統參與者能於整個歐洲開展合作。 6.EIC獎勵(EIC Prizes):鼓勵歐洲領先之創新者接受挑戰相互競爭獎項。 二、歐洲創新委員會之資助成效[4] 於2022年歐洲創新委員會影響力報告中指出,於2014至2021年已資助503個EIC探路者項目,而從2019至2020年已有55個EIC移轉者項目將研究成果成立衍生公司(spinout)與帶來商業化機會。於歐洲創新委員會支持下之公司就業成長達44%,於無形資產投資(包括研發投資、智財權、商譽)成長109%,有形資產投資成長67%,資金流動性提高140%,孕育出12家獨角獸公司(Unicorn)與112家半人馬公司(Centau),受支持之公司估值超過400億美元。通過EIC基金為個別新創企業與小公司提供資金投資支持且發展其規模之結果,於2014至2021年已支持超過1600家新創企業與小公司,其所支持之公司超過4成之成立期間介於6-10年間。 此外,EIC提供多項措施促進與支持女性企業家與研究員,例如提出EU科技女性計畫(Women TechEU)、女性領導者計畫(Women Leadership Programme)、提供女性創新者EU獎項(EU Prize for Women Innovators)等,這些措施施行之結果,於2020與2021年期間,於EIC加速器所資助之公司有20%為女性所領導,EIC探路者中由女性所領導之項目也達到24%,且三分之一的研究人員為女性。 貳、重點說明 由2022年歐洲創新委員會影響力報告中可發現,擁有百億歐元預算之歐洲創新委員會就各項目資助之成效斐然,非但順利推動實驗室之突破性技術商業化,帶動新創公司林立、孕育多家獨角獸與半人馬公司,促進就業成長、有形與無形資產投資踴躍投入、公司估值提升,同時亦兼顧性別平等,促進女性研究人員進入新創事業並成為領導者。 參、事件評析 由2022年歐洲創新委員會影響力報告中可知,過去幾年歐洲創新委員會透過不同項目之資助,已取得相當不錯的成績,而歐洲創新委員會並不以目前取得之成就為限,仍繼續探究以不同方式協助突破性技術商業化之各種可能。例如其於2023年1月25日即與歐洲潔淨科技(Cleantech for Europe)簽署加強合作意向書,其可使雙方更系統化分享潔淨科技交易流(deal flow),且可共同合作於對於歐洲潔淨科技生態系之分析,藉此有助於被投資公司擴大其規模,且更瞭解市場需求所在,同時對於融資優先順序發生影響,並將可使公共與私人投資者增強對於潔淨科技之支持,促進潔淨科技之規模化,而將可使歐盟成為未來數十年氣候與工業之領導者[5];此外其亦於2023年2月21日宣布啟動EIC技術至市場計畫(EIC Tech to Market Programme, T2M),內涵包括EIC「技術至市場創業家精神計畫」(Tech to Market Entrepreneurship),提供培訓與發展課程,藉以幫助創業之研究者獲取開發深度科技之關鍵知識,且提供建立價值與可行商業模式之支持;以及「技術至市場風險創建模式計畫」(Tech to Market Venture Building)以客製化、靈活方式來支持利用研究成果建立新企業,協助新創產業包括從確認有前景之商業概念至風險投資創建與發展等服務,期能協助EIC探路者(EIC Pathfinder)與EIC轉型者(EIC Transition)度過將技術從實驗室轉化至市場之歷程[6]。我國近年來政府亦積極投入新創產業之推動,歐洲創新委員會各種協助新創產業之作法,如區分項目資助、擴大合作範圍、提供客製化課程等方式,或皆可作為我國未來參考之依據。 [1]EIC Impact report 2022, European Innovation Council, Dec. 7, 2022, https://eic.ec.europa.eu/news/eic-impact-report-2022-2022-12-07_en (last visited Mar. 13, 2023). [2]Who we are, European Innovation Council, https://eic.ec.europa.eu/about-european-innovation-council_en (last visited Mar. 13, 2023). [3]EIC Funding opportunities, https://eic.ec.europa.eu/eic-funding-opportunities_en (last visited Mar. 13, 2023). [4]EIC impact report 2022, European Innovation Council, Dec. 6, 2022, https://eic.ec.europa.eu/system/files/2023-02/2022-EIC-Impact-Report-141222.pdf (last visited Mar. 13, 2023). [5]European Innovation Council and Cleantech for Europe sign partnership to accelerate funding for EU clean technologies, European Innovation Council, Jan. 25, 2023, https://eic.ec.europa.eu/news/european-innovation-council-and-cleantech-europe-sign-partnership-accelerate-funding-eu-clean-2023-01-25_en (last visited Mar. 13, 2023). [6]The European Innovation Council launches Tech to Market Entrepreneurship & Venture Building Programme, European Innovation Council, Feb. 21, 2023, https://eic.ec.europa.eu/news/european-innovation-council-launches-tech-market-entrepreneurship-venture-building-programme-2023-02-21_en (last visited Mar. 1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