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學術會議建議因應疫情強化ICT建設和推動數位轉型

  日本學術會議於2020年9月15日提出「邁向感染症對策與社會改革之ICT基礎建設強化和數位轉型推動」(感染症対策と社会変革に向けたICT基盤強化とデジタル変革の推進)法制建議。新冠肺炎疫情突顯出日本ICT基礎建設不足和急需數位轉型之問題,日本學術會議從「醫療系統之數位轉型」、「社會生活之數位轉型」和「資安與隱私保護」等觀點提出建議,希望能在確保資安及隱私的前提下,達到防止感染擴大與避免醫療崩壞,以及減少疫情對社會經濟影響等目標。針對「醫療系統之數位轉型」,未來應建立預防和控制感染症之綜合平台,統一地方政府感染資訊之公開內容、項目,檢討遠距醫療和數位治療法規,進行相關法制環境和基礎設施之整備;針對「社會生活之數位轉型」,日後應積極推動遠距醫療、遠距工作和遠距教育,並進行所需基礎建設、設備和人才培育之整備;針對「資安與隱私保護」,除檢討建立利用感染者個人資料,以及可知悉個人資料利用狀況之制度,亦應擴大及強化信用服務(trust service)和感染資訊共享系統等措施。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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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學術會議建議因應疫情強化ICT建設和推動數位轉型,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8552&no=55&tp=5 (最後瀏覽日:202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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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智慧財產推進計畫2015分析(下)

日本智慧財產推進計畫2015分析(下)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蘇彥彰 104年10月28日   日本智慧財產戰略本部於今年6月19日所公布的「智慧財產推進計畫2015」[1],係以智慧財產的創造、保護、活用及三者間的有效連接作為宗旨,並以少子高齡化與地方經濟衰退、智財糾紛處理機制的使用狀況和便利性、以及內容產業海外拓展的潛力及對智財戰略之重要性為背景,提出三項核心議題並分別剖析其現狀課題及主管部會應努力之方向,本文以下針對第三項議題「推動內容產業及週邊產業整體性的海外拓展」介紹如下: 三、推動內容產業及週邊產業整體性的海外拓展 (一)現狀與課題   動畫、漫畫、電影、音樂、遊戲、電視節目等內容產業的海外發展,不僅可以增加內容產業本身的海外銷售數字,同時可以藉由吸引更多日本內容產業迷群(ファン),活用內容產業所形塑之整體風格及日本國家形象,透過拓展其他各類業種的海外市場並提升訪日觀光客的數量等,期待內容產業帶動經濟及文化間的相乘效果。然而今年度推進計畫中亦指出,目前日本的內容產品海外銷售市場規模並未十分穩固,即使是與日本文化、經濟關係較深厚的亞洲諸國,除了動漫畫等部分領域外,市場調查的結果都落於歐美、韓國之後。   遊戲產業方面,雖然和其他日本內容產業相比有較大的海外市場規模,但以全球高達數兆日幣的遊戲市場而言,仍然持續面臨中國、美國等之激烈競爭,市場地位尚未見穩固;從另一個角度觀察,日本國內內容產業規模雖然近年來未見成長,仍具備每年12兆日幣的水準[2],相比之下目前日本內容產業的海外收入及輸出額均屬微小,應可認為尚有充分的成長空間。 (二)今後施政方向   日本智財戰略本部為求能使內容產業(特別是影視產業)更進一步打入海外市場,提高影響力並帶動周邊產業及觀光人數之提升,提出以下施策方向供主管部會遵循; 1、「配合海外當地市場喜好進行內容產品的製作」:與當地的文化、需求結合,製作使海外市場容易接受的數位內容,例如與熟知當地需求的在地電視台等進行合作,從製作階段就先行瞭解海外市場的視聽型態與動向,而對於目前已既存的電視、電影、音樂、動畫、遊戲等內容產品,則持續透過翻譯、配音、字幕製作等方式進行在地化,針對電視節目於海外其他國家播送所牽涉到的相關法律上權利處理,也需要提出更加迅速而有效率的對應作法; 2、「內容產業海外市場的持續拓展」:由於各地海外市場與日本間的物價差別,內容產品若透過單純的銷售方式不易取得滿意的銷售成績,有必要持續與熟知當地宣傳模式的業者建立合作關係,透過廣電頻道和現場活動的辦理,持續進行市場的拓展並增加曝光度; 3、「內容產業與相關產業間的合作」:目前透過J-LOP(「ジャパン・コンテンツ ローカライズ&プロモーション支援助成金」)[3]支援辦理的海外市場宣傳活動多為單次性而缺乏整體規劃,必須透過各同類、異類產業間的合作,提出能吸引更高注目度的宣傳手法並促成彼此間的相乘效果。 (三)小結   近年來文化創意產業的成長力受到各界廣泛的矚目,而為開拓文創市場商機,政府除陸續舉辦國際級文創產業博覽會外,並且協助業者參與各種國際型會展活動以進行國際拓展,包括「文化創意產業國際拓展計畫」及「國際及兩岸文化創意產業組織搭橋計畫」等,均有效深化與國際通路間合作關係,後續採購金額均達數億元[4]。   然而若從內外銷角度來看,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營業額主要仍來自於內銷收入,以2013年為例,內銷收入占總營業額的90.8%,較2012年增加1.16%,近六年之內銷收入更持續呈現擴大趨勢,2013年之成長率達4.14%[5],顯見我國文創產業仍高度偏重內銷,外銷市場不僅嚴重偏低且呈下滑走勢。   我國文創產業政府及民間業者多年努力下雖已逐漸成熟茁壯,但眼前仍需主管機關在產業發展上提出相關獎勵措施和補助辦法,掃除不利文創出口外銷的障礙,並協助業者大力開拓海外市場以改變目前高度仰賴內銷市場之情況。就此,前揭日本智財推進計畫中所提出現況檢討和施政方針作法,應可作為我國之借鏡和參考。 四、結語   日本自2003年7月由「智慧財產戰略本部」[6]發布第一份「關於智慧財產創造、保護、活用推進計畫」[7]後,每年均依智慧財產基本法第23條[8]之規定就計畫內容進行檢討與更新,而今年度的「智慧財產推進計畫2015」除仍以智慧財產的創造、保護、活用及三者間的有效連接作為宗旨外,日本內閣總理大臣安倍晉三並於今年4月14日主持智慧財產戰略本部會議時明確指出[9],包括各先進國及新興國家在內,就智財領域的競爭正日漸增強,日本為強化國際競爭力,有必要持續進行智財戰略構策,將日本高度的技術實力和豐富的文化資產進行結合以開創新的商業契機。   我國行政院於2012年核定通過「智財戰略綱領」[10],期望透過經濟部、文化部、農委會及科技部規劃與推動六項行動計畫,積極引領產學研各界提升智財創造的品質,其中「戰略重點2:強化文化內容利用」項下「強化流通運用及防止非法利用」、「戰略重點4:活化流通學界智財」項下「提高學界成果產業化環境」及「戰略重點5:落實智財流通及保護體制」項下「強化智財訴訟支援與因應能力」、「佈建具多元彈性及戰略性的智財營運組織」等宗旨及內容,均與前述日本之「推動地方智財的活用」、「活化智財紛爭處理機制」、「推動內容產業及週邊產業整體性的海外拓展」三項核心議題相仿,其規劃方向和政策內容可供主管機關分析研究之。 [1] 〈知的財産推進計画2015〉,知的財産戦略本部,http://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2/kettei/chizaikeikaku20150619.pdf(最後瀏覽日:2015/08/14) [2] 経済産業省,〈コンテンツ産業の現状と今後の発展の方向性〉,頁2(2015)http://www.meti.go.jp/policy/mono_info_service/contents/downloadfiles/1507shokanjiko.pdf(最後瀏覽日:2015/10/16) [3] 全名為「日本內容產業在地化和行銷協力輔導金」,總額約155億日幣,申請期間自2013年3月19日起自2015年2月28日止,是日本為求內容產業的海外拓展,針對「在地化」和「行銷」進行協助,透過對海外傳播日本內容產品提供輔導,以創造「哈日風潮」、促進觀光並擴大相關產業的海外市場為目的的輔導金,詳情可參http://j-lop.jp/about/(最後瀏覽日:2015/08/13) [4] 文化部,〈2014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頁30(2014)。 [5] 同前註,頁17。 [6] 日本「知的財産戦略本部」網站,http://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2/(最後瀏覽日:2015/08/14)。 [7] 《知的財産の創造、保護及び活用に関する推進計画》,知的財産戦略本部,http://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2/kettei/030708f.html(最後瀏覽日:2015/08/14)。 [8] 知的財産基本法(平成十四年十二月四日法律第百二十二号)第二十三条:「知的財産戦略本部は、この章の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知的財産の創造、保護及び活用に関する推進計画(以下「推進計画」という。)を作成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9] 〈安倍総理の御発言(知的財産戦略本部)【平成27年4月1 4日】〉,知的財産戦略本部,http://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2/tyousakai/kensho_hyoka_kikaku/2015/dai11/sankou1.pdf(最後瀏覽日:2015/10/28) [10] 〈智財戰略綱領〉,經濟部技術處,https://www.moea.gov.tw/MNS/doit/content/Content.aspx?menu_id=13453(最後瀏覽日:2015/10/29)

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公布「確保聯網車輛資通訊技術及服務供應鏈安全」法規預告

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於2024年9月23日公布「確保聯網車輛資通訊技術及服務供應鏈安全」(Securing the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and Services Supply Chain: Connected Vehicles)法規預告(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NPRM),旨在透過進口管制措施,保護美國聯網車供應鏈及使用安全,避免國家受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 相較於BIS於2024年3月1日公告之法規制定預告(Advanced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ANPRM)意見徵詢中的討論,本次法規預告明確指出受進口管制的國家為中國及俄國,並將聯網車輛資通訊技術及服務之定義,限縮於車載資通訊系統、自動駕駛系統及衛星或蜂巢式通訊系統,排除資訊洩漏風險較小的車載操作系統、駕駛輔助系統及電池管理系統。法規預告中定義三種禁止交易型態:(1)禁止進口商將任何由中國或俄國擁有、控制或指揮的組織(下稱「中俄組織」)設計、開發、生產或供應(下稱「提供」)的車輛互聯系統(vehicle connectivity system, VCS)硬體進口至美國;(2)禁止聯網車製造商於美國進口或銷售含有中俄組織所提供的軟體之聯網整車;(3)禁止受中俄擁有、控制或指揮的製造商於美國銷售此類整車。 本次法規預告中亦提出兩種例外授權的制度:在特定條件下,例如年產量少於1000輛車、每年行駛公共道路少於30天等,廠商無須事前通知BIS,即可進行交易,然而須保存相關合規證明文件;不符前述一般授權資格者,可申請特殊授權,根據國安風險進行個案審查。其審查重點包含外國干預、資料洩漏、遠端控制潛力等風險。此外,為提升供應鏈透明度並檢查合規性,BIS預計要求VCS硬體進口商及聯網車製造商,每年針對涉及外國利益的交易,提交符合性聲明,並附軟硬體物料清單(Bill of Materials, BOM)證明。BIS針對此規範是否有效且必要進行意見徵詢,值得我國持續關注。

從北京知識產權局裁定iPhone6停售看中國大陸外觀設計專利

從北京知識產權局裁定iPhone6停售看中國大陸外觀設計專利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翁竹霆 106年01月17日   中國大陸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於2016年5月10日作成京知執字(2016)854-16號《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依中國大陸佰利公司之請求,認定美國蘋果公司與中國大陸中復電訊設備公司在市面上銷售之iPhone6、iPhone6 plus侵害了佰利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ZL201430009113.9),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依中國大陸專利法第60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爰責令蘋果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即停止銷售系爭兩款手機。   蘋果公司、中復公司對此停售決定不服,爰以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為被告,佰利公司為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依行政訴訟法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該裁定,並宣告iPhone6系列手機之外觀設計並未落入佰利公司系爭專利之保護範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於2016年6月15日受理本案,並由三名法官、二名學者組成五人合議庭,於2016年12月7日進行公開審理,擇日宣判本案。 壹、外觀設計專利要件   中國大陸之外觀設計專利制度,目的在於鼓勵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創作。而據大陸專利法第2條第4項,所謂外觀設計乃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條文所揭「富有美感」,所體現的是ㄧ種美學設計,而非功能性或技術性的考慮[1] ,「適於工業應用」,亦即可供工業上大量生產之需要[2]。同法第59條第2項:「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意即外觀設計專利係對產品的外觀進行保護,故外觀專利之審查重點應在於整體外觀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揆諸中國大陸專利法條文,外觀設計須滿足下列要件方可獲得專利法之保護: 一、適於工業應用   按中國大陸專利法第2條,外觀設計必須適於工業應用,此意義為外觀設計所對應之產品「能應用於產業上並形成批量生產」,且外觀設計必須應用於特定載體,如脫離特定載體之外觀設計,其專利將失其附麗,無法取得專利法之保護,又據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不能重複生產的手工藝品、農產品、畜產品、自然物不能作為外觀設計的載體」,所謂載體,反面解釋上,應指可重複生產的產品。此要件限縮了外觀設計專利之保護範圍,如將相同的外觀設計移植到不相同、不近似的的產品上,並不侵害外觀設計專利[3]。 二、新穎性   此新穎性依中國大陸專利法第23條第1項,應指不屬於現有設計,亦沒有任何單位或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之前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記載於申請日之後公告之專利文件。 三、區別性   中國大陸專利法第23條第2項:「授與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此與台灣設計專利所採之創作性要件不同,創作性係以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標準,區別性則是以一般消費者為標準,旨在使該設計市場上可被消費者有效區分,以符外觀設計保護之目的。 四、不予專利之消極要件   中國大陸專利法定有不予專利之消極要件,外觀設計如違反第5條有關公序良俗之規定,或符合第26條第1項第6款「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將無法通過審查,依法不授予專利。 貳、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審查   從近年中國大陸在外觀設計專利的司法解釋和侵權實務認定上,可歸納出三個面向:一般消費者標準、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整體視覺效果之影響。 一、「一般消費者標準」視產品種類而定   在發明專利、新型專利中,判斷一技術是否為現有技術、是否相同近似之審查是採該技術領域之熟練技術人員為標準,惟參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人民法院在判斷系爭外觀設計專利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是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亦即採一般消費者標準進行審查。學者更具體指出,ㄧ般消費者之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應與系爭外觀設計產品相關聯[4],換言之,係指該類產品領域之一般消費者,故所謂「一般消費者標準」應隨產品種類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棄「要部判斷」,採「整體觀察、綜合判斷」   過去《專利審查指南》曾採「要部判斷」的方法,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近似,然於2006年修改《專利審查指南》時,放棄此法。理由在於,「要部判斷」過度強調局部設計,可能不適當的放大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範圍,且所謂「要部」是指容易引起ㄧ般消費者注意的部位,在選擇認定何為要部上充滿不確定性,使保護邊界更難清楚界定,使實務判斷者區別對待一項設計中的不同設計特徵[5],而流於恣意。目前判斷標準與方法,可見於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指南》第4部分第5章:「外觀設計相同,是指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是相同種類產品的外觀設計,並且涉案專利的全部外觀設計要素與對比設計的相應設計要素相同,其中外觀設計要素是指形狀、圖案以及色彩。」。所謂相同種類,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可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功能及銷售等實際情況認定。是否相同或近似之判斷方法則採取「整體觀察、綜合判斷」,而不可從外觀設計的部分或局部得出判斷結論,此與發明專利中,需就系爭發明專利權利請求項之全部技術特徵一一比對有明顯不同。《專利審查指南》以冷暖空調扇為例,若冷暖空調扇的底面和背面設計不足以對產品整體視覺效果產生影響,則不對其進行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意即對於一般消費者不關注的設計特徵,審查時可以選擇性忽視。 三、整體視覺效果之影響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1項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專利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徵,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於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徵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徵,應當不予考慮。」,此與審查指南之判斷標準應為一致,僅是最高人民法院採用略有不同之表述[6]。法院實務中亦透過判決說明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認定與ㄧ般專利侵權認定之不同,如成都雄峰家具有限公司訴黃興貴案:「本案中,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的專利產品均為鞋櫃,屬於相同產品,從二者的外觀形狀特徵比較A、B、C、E、F、G分別與a、b、c、e、f、g相同,D與d相似,H與h雖然存在較大差異,但上述差異並不會影響鞋櫃整體的設計風格和樣式,對ㄧ般消費者的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因此,普通消費者對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容易相互混淆。」[7],本案法院肯認設計特徵H和h存在較大差異,如依照ㄧ般專利侵權判斷方法,將無法認定專利侵權,惟依外觀設計專利所採之「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方法,在整體視覺效果無影響的情況下,依然可認定為專利侵權。 叄、本案認定   蘋果公司主張其產品與系爭專利存有極大差異,於六面視圖中均有體現。而北京市知產局則認為,經比對分析,蘋果公司系爭兩款手機與佰利公司推出之手機100C,雖然有一系列的差別,但其中圓形「home」鍵設計、側面按鍵形狀與布局、揚聲器孔與耳機插孔之排列方式等五個區別均為功能性設計,而從正面到背面的過度設計之區別屬一般消費者難以辨識之微小差異,應認二者無顯著區別,故iPhone6、iPhone6 plus落入佰利公司之專利權範圍。   北京市知產局主張外觀設計是ㄧ種美學設計,而非功能性之考慮,此原則經最高人民法院透過《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予以肯認,即侵權判斷過程中,對於功能性技術特徵,應不予考慮。且北京市知產局之侵權判斷方法與成都雄峰家具有限公司訴黃興貴案一致,係採「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縱被控侵權產品之設計與系爭專利間存有局部的巨大差異,惟無影響整體視覺效果時,仍可認定為侵害系爭專利,構成侵權。 肆、結語   我國專利法第121條第1項對設計之定義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另於同條第2項將電腦圖像設計納入設計專利保護範圍,而中國大陸專利法並無直接規定圖像設計,而係於2014年規定在其《專利審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中,此為台灣設計專利與大陸外觀設計專利之規範差異,二者雖有不同,但在設計定義之概念相似,使兩岸之設計專利制度有趨向一同之趨勢。   在產品外觀設計的保護上,專利法與著作權法可能發生重疊適用的雙重保護,二者區別在於外觀設計專利有著產品載體的限制,而著作權著眼於思想創作的保護,具體附著於何種產品載體在所不問。中國大陸法院在樂高玩具案[8[中表示:作品雖已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但並不妨礙同時或繼續得到著作權保護。此對於創作者之智慧財產可謂多重保障。   惟目前中、台在外觀設計專利之申請審查要件仍容有差異,除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外,中國大陸外觀設計專利採區別性,台灣設計專利則採創作性,二者標準不同。由於中國大陸政府輔導當地公司專利申請的同時,會傾向做出有利於當地供應商的決定,期望可透過本文就中國大陸之外觀專利申請要件與侵權判定進行之介紹,提供我國業者在兩岸進行專利布局時參考之用。 [1] 崔國斌,《專利法:原理與案例》,北京大學出版社,頁898(2016)。 [2] 曾陳明汝、蔡明誠,《兩岸暨歐美專利法》,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頁71(2009)。 [3] 同註1,頁899。 [4] 羅霞,《外觀設計專利相近似的司法判斷》,人民司法第13期,頁9(2012)。 [5] 崔國斌,《專利法:原理與案例》,北京大學出版社,頁933(2016)。 [6] 崔國斌,《專利法:原理與案例》,北京大學出版社,頁939(2016)。 [7] 成都雄峰家具有限公司訴黃興貴案,四川成都中院(2010)成民初字第191號。 [8] 英特萊格公司訴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案,北京高院(2002)高民終字第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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