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加州通過《基因資訊隱私法》針對基因資訊建立個資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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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利用DTC公司產品或服務所蒐集之基因資料,應取得同意。其同意書須載明近用對象、共享方式,以及具體利用目的。
  2. 初步測試完成後儲存生物樣本,應取得同意。
  3. 目的外利用該基因資料或樣本,應取得同意。
  4. 向服務提供商外之第三方傳輸或揭露該基因資訊或樣本,應取得同意。其同意書須載明該第三方之名稱。
  5. 分析行銷或第三方依消費紀錄所進行之促銷,應取得同意。

  上開同意之取得,不可使用黑暗模式(dark patterns)誤導消費者,並必須針對資料或樣本採取合理安全維護措施。

  GIPA也新增消費者權利,保障消費者近用權和刪除權,DTC公司須制定政策,使消費者易於近用基因資料、刪除帳戶與基因資料、銷毀生物樣本等,並須於消費者依法撤回同意後30日內銷毀之,不得因行使權利而有差別待遇。DTC公司若GIPA違反規定,消費者擁有私人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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