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科學及資通訊部公布〈國家戰略技術培育計劃〉並選定12個國家戰略技術

韓國科學及資通訊部公布〈國家戰略技術培育計劃〉並選定12個國家戰略技術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2年12月10日

  韓國科學及資通訊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ICT, MSIT)於2022年10月28日發布了[1]「國家戰略技術培育計劃」(National Strategic Technology Nurture Plan),同時選定12個國家戰略技術(national strategic technology)做為重點投資培育對象,其中包含半導體和顯示器、蓄電池(secondary cells)[2]、尖端移動技術(leading-edge mobility)、下世代核能、尖端生物科技、航太科技與海洋科技、氫能、網路安全、人工智慧、下世代通訊技術、尖端機器人技術與製造以及量子技術。

壹、韓國國家技術

  除本文將提及以投資導向為主之國家戰略技術外,韓國尚有以技術保護導向為主之國家核心技術(national core technology)與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national high-tech strategic technology)。

  韓國國家核心技術係規範於《防止產業技術外流及保護產業技術法》(The Act on Prevention of Divulgence and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Technology)(以下簡稱產業技術保護法);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則規範於《加強保護國家高科技戰略產業競爭力特別措施法》(The Act on Special Measures for Reinforcement and Protection of Competitiveness of National Advanced Strategic Industries)(以下簡稱戰略產業法)。

  韓國國家核心技術為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的上位概念,亦即,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係基於國家核心技術之基礎,再就對國家經濟與安全至關重要之技術進行篩選,故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之保護措施較國家核心技術更為嚴格。此外,《戰略產業法》屬《產業技術保護法》之特別法[3],因此,於涉及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產業時,《戰略產業法》之規定原則上優於其他法律,應優先適用《戰略產業法》。同時,因國家核心技術為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之上位概念,且《產業技術保護法》為《戰略產業法》之普通法,除《戰略產業法》另有規定外,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應適用《產業技術保護法》中關於國家核心技術之規定[4]。由上可知,韓國對涉及國家安全之技術給予全面且層級化之保護。以下再就兩項技術之規定簡要說明。

  一、國家核心技術

  如前所述,韓國國家核心技術係規範於《產業技術保護法》中,其旨在保護指定的產業技術,例如研發或生產所需的高科技資訊,以及防止具有高技術和經濟價值的國家核心技術洩露到國外[5]。並且,韓國將營業秘密與國家核心技術脫鉤,使技術持有人於洩漏國家核心技術時無法利用技術資訊是否符合營業秘密之要件等理由卸責。

  國家核心技術依《產業技術保護法》第9條第1項[6]等條項規定,係由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Ministry of Trade, Industry and Energy)與各技術的主管機關和業界討論後選定。按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2022年7月26日第2022-557號公告[7],目前韓國預計將國家核心技術新增至75項,包含半導體及顯示器等韓國具有領先地位之產業技術。

  《產業技術保護法》要求國家核心技術之持有人於利用受管制的技術進行境外投資時,應先通知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且該技術如受國家補助,應先取得許可。該法於2019年修訂後,新增第36條第1項[8]之規定,明定任何向其他國家洩露國家核心技術之人得處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且得併科15億韓元以下之罰金[9]

  二、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national high-tech strategic technology)

  韓國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係規範於《戰略產業法》[10],其於2022年2月3日頒布並於同年8月實施[11]。《戰略產業法》專門適用於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其依該法第2條[12]被定義為對國家經濟安全、出口和就業有重大影響的技術。目前韓國就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之項目仍在研議中,預計至少將包含半導體、蓄電池與顯示器[13]

  此外,相比於《產業技術保護法》,《戰略產業法》加強了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的保護措施。例如在《產業技術保護法》中,如持有人欲出口國家核心技術,僅有獲得政府研發補貼的技術持有人始須取得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之許可。然而在《戰略產業法》中,任何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的出口皆必須獲得許可。尤有甚者,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的持有主體還必須配備專職人員負責保密與競業條款之簽屬,以防止其技術洩漏至他國[14]

  綜上所述,國家核心技術與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皆係為達成技術保護之目的而受選定,與本次以投資導向所討論之國家戰略技術有別。

貳、國家戰略技術(national strategic technology)[15]

  一、目的[16]

  有鑑於各國皆增列與加強對於戰略技術的補助,韓國為維持其科技領域的領先地位,預計將於2027年將原有的3項領先於90%先進國家之技術(半導體、顯示器與通訊技術)提升至8個,因而訂立此國家戰略技術培育計劃。是故,本次所選定之國家戰略技術係以投資發展並提升國家競爭力為導向的國家政策。

  二、國家戰略技術選定過程[17]

  國家科學技術諮詢委員會(The National Science Technology Advisory Board)於2022年邀請19名私人企業代表與政府的各組織部門進行討論,在2021年選定之10項關鍵與新興技術(critical and emerging technology)之基礎上選定12個國家戰略技術。

  三、策略實施

  (一)強調政策與投資支援[18]

  韓國預計對通訊技術與量子計算投入2650億韓元以加強研發能量與跨國合作之機會。且為達到投資資源的有效利用,政府將對每個被選定的戰略技術制訂戰略藍圖(strategy roadmap)。

  (二)任務導向的研發投資[19]

  韓國政府認為目前的預算分配系統(system of budget allocation and arrangement)阻礙了跨部會的合作,因此韓國將規劃一個整合性的泛政府預算分配系統(integrated pan-government budget allocation method)以協助達成任務導向的研發投資。且為了順應科技瞬息萬變的演進,韓國將導入初期研發可行性測試(R&D preliminary feasibility test)與快速追蹤系統(fast-track system)以確保時間與金錢投資在正確的技術上。

  (三)加強核心人才保障[20]

  為制定系統化的人才培養政策,政府將詳細分析人力資源狀況,如國內外研究人員的數量、研究機構與其能力,並將推動客製化的人才保障措施(customized talent securement measures),如法規改進、課程與系統建立。

  (四)加強產學研合作[21]

  韓國政府將根據各技術之特性(1)指定並培育產學研合作中心;(2)支持在研究機構或校園內建立企業合作研究實驗室;(3)資助研究機構;(4)加強各研究所間之合作;(5)成立技術創新特區以利研究機構和大學合作。以上措施將特別針對缺乏基礎,但迫切需要長期穩定發展的研究領域。

  (五)建立以私人企業為中心的戰略技術治理體系[22]

  將擴大戰略技術政策中心(Strategic Technology Policy Centers)和國家技術戰略中心(National Technology Strategy Centers),以支持政策設計,並作為技術分析和戰略建立的智囊團。

  (六)立法制定《國家戰略技術特別法》(Special Act on the National Strategic Technology)[23]

  該法將為國家戰略技術的指定和管理提供法律基礎。藉由制定該法,韓國將提供更加全面的支援措施,如優先研發投資(priority R&D investment)、具挑戰性的研發推廣(challenging R&D promotion)、優秀人才培養、產學合作和國際合作。

參、結論

  韓國透過《產業技術保護法》和《戰略產業法》,分別規範國家核心技術與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並在上述基礎上,另選定以投資導向為主的國家戰略技術,對於韓國國家高科技技術給予全面性的保護。與韓國作法不同,我國有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保護,散見於不同規範,包括《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安法)、《營業祕密法》、《貿易法》有關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管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及經濟部投審會針對赴陸投資或企業技術合作之管制,以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要求科技研究計畫提報國家核心科技項目等。

  我國與韓國在立法模式雖有不同,但保護手段和效果相似。韓國《產業技術保護法》和《戰略產業法》就國家核心技術與國家高科技戰略技術設有處罰規範;我國於今年修正《國安法》時,亦增列經濟間諜罪,加強對於關鍵技術之保護;並修正《兩岸條例》,加強對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才赴陸之管制。

  惟韓國為維持科技領先國家之地位,另選定以投資導向為主的國家戰略技術給予補助,並以「國家戰略技術培育計劃」完整規劃投資方向,以確保有限的資金運用在正確的項目。我國除加強對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及人才之保護,避免技術和人才外流外,未來亦可參考韓國,擬定整體且全面性之計畫,擴大對於關鍵技術之投資和人才培育,始能全面性地保護關鍵技術。

[1]MINISTRY OF SCIENCE AND ICT [MSIT], Korea to announce national strategy to become a technology hegemon (Oct. 28, 2022), https://www.msit.go.kr/bbs/view.do?sCode=eng&mId=4&mPid=2&bbsSeqNo=42&nttSeqNo=746 (last visited Dec. 10, 2022)

[2]〈國家戰略技術培育計劃〉之原文並未提及蓄電池之種類,惟根據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之公告,應係指電動車用之高能量密度電池與高鎳電池,可參見:MINISTRY OF TRADE, INDUSTRY AND ENERGY [MOTIE], 산업통상자원부 공고 제2022-577호 (July 26, 2022), https://www.motie.go.kr/motie/ms/ll/adminiStration/bbs/bbsView.do?bbs_seq_n=202&bbs_cd_n=138¤tPage=1&search_key_n=&cate_n=&dept_v=&search_val_v (last visited Dec. 07, 2022).

[3]LEE & KO, LEGAL 500, KOREA IMPLEMENTS NEW ACT ON SPECIAL MEASURES FOR STRENGTHENING AND PROTECTING COMPETITIVENESS OF NATIONAL HIGH-TECH STRATEGIC INDUSTRIES (Oct. 5, 2022), https://www.legal500.com/developments/thought-leadership/korea-implements-new-act-on-special-measures-for-strengthening-and-protecting-competitiveness-of-national-high-tech-strategic-industries/ (last visited Dec. 15, 2022).

[4]KIM & CHANG LAW FIRM, Korea Announces Comprehensive "Technology Protection Strategy" for Core Technologies and Infrastructure (Mar. 10, 2022), https://www.ip.kimchang.com/en/insights/detail.kc?sch_section=4&idx=24577 (last visited Dec. 20, 2022).

[5]LEE & KO, LEGAL 500, KOREA STRENGTHENS PROTECTION OF NATIONAL CORE TECHNOLOGY AND INDUSTRIAL TECHNOLOGY (AMENDMENT OF THE PREVENTION OF DIVULGENCE AND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TECHNOLOGY ACT) (Oct. 2, 2019), https://www.legal500.com/developments/thought-leadership/korea-strengthens-protection-of-national-core-technology-and-industrial-technology-amendment-of-the-prevention-of-divulgence-and-protection-of-industrial-technology-act/ (last visited Dec. 07, 2022).

[6]The Act on Prevention of Divulgence and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Technology, Art. 9 (1), (R.O.Korea), “Where the Minister of Trade, Industry and Energy selects a technology to be designated (hereafter in this Article referred to as "technology subject to designation") as national core technology, or he or she has been notified that technology subject to designation has been selected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head of a relevant central governmental administrative agency; he or she may designate it as national core technology after deliberation by the Committee. In such cases, where technology subject to designation which has been selected by the Minister of Trade, Industry and Energy i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head of any other central governmental administrative agency, he or she shall undergo consultation with the head of the relevant central governmental administrative agency prior to deliberation by the Committee.” .

[7]MOTIE, supra note 2.

[8]The Act on Prevention of Divulgence and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Technology, Art. 36 (1), (R.O.Korea), “Any person who commits an offense under any of subparagraphs 1 through 3 of Article 14 with intent to use national core technology in a foreign country or to cause national core technology to be used in a foreign country shall be punished by imprisonment with labor for a limited term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In such cases, a fine not exceeding 1.5 billion won shall be concurrently imposed.” .

[9]2019年修正前之刑度為1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億韓元以下之罰金。

[10]MOTIE, Cabinet passes National High-Tech Strategic Industries Special Act (Jan. 25, 2022), https://english.motie.go.kr/en/pc/pressreleases/bbs/bbsView.do?bbs_seq_n=911&bbs_cd_n=2 (last visited Dec. 07, 2022).

[11]Kim & Chang Law Firm, LEGAL 500, Korea Enacts Special Act to Protect and Foster National High-Tech Strategic Industry (Apr. 13, 2022), https://www.kimchang.com/en/insights/detail.kc?sch_section=4&idx=24744 (last visited Dec. 07, 2022).

[12]LEE & KO, supra note 3.

[13]MOTIE, Government holds 1st National High-Tech Strategic Industries Committee Meeting (Nov. 07, 2022), https://english.motie.go.kr/en/pc/pressreleases/bbs/bbsView.do?bbs_cd_n=2&bbs_seq_n=1117 (last visited Dec. 07, 2022).

[14]KIM & CHANG LAW FIRM, supra note 4.

[16]Id. at 1-2.

[17]Id. at 2-3.

[18]Id. at 3.

[19]Id. at 4.

[20]Id.

[21]Id.

[22]Id. at 5.

[23]Id. at 5-6.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你可能會想參加
※ 韓國科學及資通訊部公布〈國家戰略技術培育計劃〉並選定12個國家戰略技術,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8932&no=57&tp=1 (最後瀏覽日:202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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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產學合作技術控股公司制度說明 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曾文怡 101年7月24日 壹、事件摘要   韓國於於2012年5月14日修正其「技術控股公司成立申請程序規定」最新修正係,將共同成立技術控股公司之主體擴大到「研究機構」。韓國技術控股公司 (technology holding company) 制度係於2007年8月3日「產業教育振興及產學研合作促進法(以下簡稱產學研合作促進法)」修法所新增之制度。為落實產學研合作促進法,韓國教育科學技術部於2008年6月組成「產學研合作技術控股公司成立許可諮詢委員會」,同年8月,並依據「產業教育振興及產學研合作促進法施行規則」第3條第5項,制訂公告「技術控股公司成立申請程序規定」。截至2012年5月止,韓國已成立技術控股公司之大學共有17間,其所成立之子公司計有58間。 貳、重點說明 一、韓國技術控股公司成立條件及流程 (一)技術控股公司成立主體及條件   依韓國產學研合作促進法第2條第8款規定,所謂「技術控股公司」,係指大學之產學合作團 ( 類似我國大學技術移轉中心 ) 或研究機構,擁有總統令所規定之技術[1],並以技術事業化為目的而成立公司,並持有其它公司之股份,以支配該公司。依韓國產學研合作促進法第36條之2,成立技術控股公司之主體得為大學之產學合作團本身,或由各大學之產學合作團、學校法人[2]、研究機構共同成立。且技術控股公司應符合下列4項要件: 1.股份公司 2.公司幹部須未符合「國家公務員法」第33條第1項各款[3]規定之喪失資格事由 3.產學合作團 ( 包含共同成立技術控股公司之其它機關 ( 構 )) 以技術出資須超過資本額之30%,且擁有超過發行股份總數之50% 4.其它由總統令規定須具備之標準 ( 即全職專業人力1名以上及擁有專用空間 ) 具備上述條件後,應取得韓國教育科學技術部長之許可,始得成立。 (二)技術控股公司成立流程   欲成立技術控股公司之產學合作團,應向教育科學技術部提出「技術控股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若是兩個以上機關 ( 構 ) 共同成立技術控股公司之情形,則應選定一個代表機關 ( 構 ) 提出申請。除了提出申請書外,亦須提出「技術控股公司成立計畫書」以及「公司幹部之履歷」各1份,其中技術控股公司成立計畫書內應包含成立目的、出資內容及比例、事業計畫書 ( 包含技術控股公司擁有之人力及設施等相關事項 ) 。   教育科學技術部受理許可申請書後,須在30日內處理,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若許可該技術控股公司之成立,則應發予申請人1份「技術控股公司成立許可書」;反之,則應告知申請人不予許可之事由。而 技術控股公司成立後,仍可另外成立子公司,但必須持有該子公司之20%以上股份;子公司得為「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 (三)技術控股公司業務範圍   技術控股公司除了負責公司營運業務外,亦包括其子公司之經營管理及其相關業務,此外亦可從事「產業教育振興及產學研合作促進法施行令」第43條規定之下列業務: 1.對子公司之技術及經營諮詢 2.支援子公司之企業公開 3.子公司和其它公司間之合併、子公司股份之全部或一部之賣出、子公司營業之全部或一部讓與、子公司之分割等相關業務 4.支援子公司之資金籌措 5.將技術控股公司本身擁有之技術移轉或事業化後給子公司,及協助子公司將其技術移轉、事業化 6.子公司之宣傳、教育訓練、行銷 7.與創業育成中心、實驗室、產學研合作促進法第37條第1項之合作研究所、產業技術園區或校區內設置營運之企業及研究所之相互合作 8.技術控股公司將其擁有之技術移轉予企業 9.為將技術控股公司擁有之技術或出資予子公司之技術事業化,組成投資基金 10.中介該產業教育機構或研究機構擁有之技術移轉至企業並事業化 11.對該產業教育機構和子公司以外之其它產業教育機構及其它公司之技術經營及教育訓練之支援 (四)利潤分配之使用限制   大學之產學合作團應將從技術控股公司接受之利潤或其他收入,使用在其固有業務以及大學研究活動上;又,若技術控股公司係大學之產學合作團與研究機構共同成立的話,研究機構自技術控股公司接受之利潤或其他收入,應再投資於其研究開發活動或技術控股公司等與研究開發相關用途上。 二、韓國技術控股公司成立現況   截至2012年5月止,韓國已成立技術控股公司之大學共有17間[4],其所成立之子公司計有58間。據了解,目前尚有成均館大學、韓國科學技術院 (Korea Advanced Institute of Science & Technology, KAIST) 、加圖立大學、首爾市立大學等大學正著手進行設立技術控股公司的申請準備。 參、事件評析 一、技術控股公司制度目的在於促進技術移轉及商品化,以控股收益再投資大學研發活動   韓國於2007年修訂產學研合作促進法,新增「技術控股公司」制度,賦予大學直接成立技術控股公司的法律依據。相較於大學之產學合作團,主要係將其研發之技術移轉至企業,從企業獲得單純之收益 ( 技轉費用及權利金 ) ,有所差別。因為技術控股公司設立目的在於促使其積極利用所有之技術,不僅從事技術移轉業務,更得將技術予以商品化,以創造控股收益並再投資於研發活動,使既有技術得予以追加開發。如此一來,技術控股公司不僅提高大學的研發能力,亦增加大學資金來源,藉以促進創新技術之研發,提升研究人員之創新意願。 二、韓國大學之產學合作團具有獨立法人格,得成立技術控股公司   依韓國產學研合作促進法規定,得設立技術控股公司之主體為大學之「產學合作團」,且被賦予法人資格。所稱產學合作團,依韓國產學研合作促進法規定,主要負責促進技術移轉及商品化、智慧財產權取得與管理、與企業簽訂授權契約等業務,業務範圍與我國大學之技術移轉中心相當。   依我國公司法第128條第3項第2款規定,法人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時,得為發起人。但我國國立大學目前法律定位仍屬三級行政機關,且性質上屬於公營造物,未若私立大學屬於財團法人,並無獨立法人人格,遑論大學所設之技術移轉中心,僅為學校內部專責單位,因此國立大學不符合公司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之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之條件,國立大學無法透過公司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為發起人,設立技術控股公司。故若未協助其突破法令限制,仍無法仿效韓國大學具備法人格之產學合作團,依法得成立技術控股公司。 資料來源: 1.韓國教育科學技術部,http://www.mest.go.kr/,最後瀏覽日:2012年5月25日 2.〈2010大學產學合作白皮書 (2011年版本) 〉,韓國教育科學技術部,2012年4月4日,http://www.mest.go.kr/web/1011/ko/board/view.do?bbsId=87&boardSeq=28984,最後瀏覽日:2012年6月13日 3.iusm每日新聞,2012年5月24日,http://www.iusm.co.kr/news/articleView.html?idxno=248734,最後瀏覽日:2012年6月13日 [1]依產業教育振興及產學研合作促進法施行令第3條規定,作為事業化對象的技術範圍,係指符合下列其中一款者。 1.依「專利法」、「新型專利法」、「設計保護法」登記或申請中之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及其它智慧財產 2.第1款技術累積之資本財 3.第1款或第2款之技術資訊 4.具移轉、商品化可能性之技術性、科學性或產業性Know how [2]此處限於該學校無產學合作團之情形。 [3]韓國國家公務員法第33條:「符合下列其中一款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 1.禁治產者或限制治產者 2.受破產宣告且未恢復權利者 3.接受拘役以上徒刑之宣告且執行完畢,或確定後尚未執行,不超過5年者 4.接受拘役以上徒刑之宣告,刑之執行猶豫期間結束之日起,不超過2年者 5.接受拘役以上徒刑之宣告猶豫,尚在宣告猶豫期間者 6.依法院判決或其它法律規定喪失或中止權利者 6之2公務員在職期間,與其職務相關,犯『刑法』第355條及第356條之罪,受300萬元以上之罰金刑,且其刑確定不超過2年者 7.因懲戒受到罷免處分時起,不超過5年者 8.因懲戒受到解職處分時起,不超過3年者」。 [4]依技術控股公司成立時間順序分別為:漢陽大學、首爾大學、三育大學、西江大學、江原地區大學聯合、慶熙大學、高麗大學、仁川大學、釜山大學、東國大學、檀國大學、東新大學、朝鮮大學、全南大學、延世大學、全北地區大學聯合、東亞大學。

美國財政部制裁向俄羅斯運送伊朗製無人機之空運業者及製造商

  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簡稱OFAC)根據《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與恐怖主義》(Preventing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Proliferation and Terrorism, 50 U.S. Code Ch. 43)聯邦法律之授權、第13382號總統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下稱行政命令)以及第14024號行政命令,於2022年9月8日將向俄羅斯運送伊朗製無人機(Unmanned Aerial Vehicles,簡稱UAVs)之空運業者納入制裁清單;另將3家公司與1位參與無人機及其零組件研究、開發、生產與採購之個人納入制裁清單,避免非來自伊朗及俄羅斯之實體支持伊朗製無人機之研發,或向俄羅斯出售任何用於對付烏克蘭的軍事裝備。   此次列於清單中之空運業者Safiran Airport Services,總部位於伊朗德黑蘭,其將伊朗製無人機、人員和相關設備從伊朗運送到俄羅斯。根據情報顯示,俄羅斯軍隊打算將伊朗製無人機與俄羅斯無人機運用在對烏克蘭的戰爭中,故OFAC依據第14024號行政命令,將該空運業者納入制裁清單。另針對無人機製造商,以Paravar Pars為例,其參與伊朗Shahed-171無人機研發和生產,故OFAC依據第13382號行政命令,將其列入制裁清單。   上述空運業者及製造商在遭受制裁後,可能會受到的影響包括: (1)在美國或由美國籍公民或企業所有或控制的所有財產和財產利益皆被凍結;禁止與美國籍公民或企業交易;或禁止與在美國境內被制裁對象的任何財產或利益交易(如金流過境美國的交易);與前述列為清單對象進行交易之人,亦可能會被列為清單對象。 (2)任何外國金融機構故意與前述列為清單制裁對象,促成重大交易或提供重要金融服務,都可能受美國相應的制裁或對「支付過渡帳戶」(payable-through account)的制裁。而此「制裁」不限於凍結帳戶,參考OFAC官網中的第36則FAQ之說明(https://home.treasury.gov/policy-issues/financial-sanctions/faqs/topic/1601),某些案例中之交易應該被禁止,但該交易沒有可凍結的利益時(如該帳戶已為制裁清單所列對象或已被凍結的個人或政府),OFAC會以「要求美國金融機構拒絕非制裁以外的第三國企業間的交易」或以「透過禁令使美國金融機構拒絕處理該交易且退回款項予匯款人,除非有得到事前個別授權」等方式處理。

哈佛研究者以私募基金展開人類胚胎複製

  哈佛大學的醫學研究人員最近公開表示,他們已經展開複製人類胚胎、創造幹細胞的工作,由於布希政府在數年前即已頒布禁令,禁止聯邦政府資助新的幹細胞系,故哈佛幹細胞研究所的這項計劃將以私人募集的基金進行。   人類胚胎幹細胞的研究一直具爭議性,因為抽取細胞需要破壞人類胚胎。哈佛幹細胞研究計劃以創造特定疾病的幹細胞系為目標,希望研發出多種不治之症的療法。哈佛大學認為這項計劃的潛在好處,大於人類生命神聖遭挑戰的關切,蓋其長期目標是,創造從病患細胞組織取得的胚胎幹細胞,修正基因缺陷,將修復細胞植回病患體內。校長薩默斯在聲明中說:「雖然我們了解且尊重反對此項研究者所持的信念,我們同樣誠摯地面對我們的信仰,相信攸關無數受苦孩童與成人生死的醫學需要,賦予這項研究繼續前進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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