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明尼蘇達州制定《明尼蘇達消費者個人資料保護法》(Minnesota Consumer Data Privacy Act, MNCDPA),將於2025年7月31日生效

美國明尼蘇達州通過的《明尼蘇達消費者個人資料保護法》(Minnesota Consumer Data Privacy Act, MNCDPA)規範組織應如何合規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主要內容有:

一、 適用對象:於明尼蘇達州內經營商業之營利組織(下簡稱企業或資料控制者),或生產製造商品、提供服務予該州居民之企業,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在前一年度控制或處理超過10萬筆消費者個人資料。

2. 控制或處理超過25,000筆消費者個人資料,且總營收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係源自於銷售個人資料者。

3. 高等教育機構(postsecondary institutions)、非營利組織則自2029年7月31日起適用。

二、 消費者權利:賦予明尼蘇達州居民對個人資料的基本權利,且強調消費者不應因行使權利而受歧視。分別為:

1. 近用權:請求瀏覽企業對其所蒐集個人資料,但如導致企業商業機密洩露之虞者除外。

2. 修正權:請求企業修正不正確或不完整的個人資料。

3. 刪除權:請求企業刪除其個人資料。

4. 請求製給複製本:採取可便利取用格式,或資料可攜(Data Portability) 之方式。

5. 選擇退出權(opt out):就個資利用行為,消費者得行使退出權:

(1) 為精準行銷之目的(Targeted Advertising);

(2) 銷售個人資料;

(3) 為資料剖析之目的處理個人資料。

6. 取得企業揭露或提供個資利用之對象清單。

7. 消費者得向企業請求基於特定決策所作成剖析結果之原因,以及消費者未來得據以採取確保不同決策之作為。

三、 企業主要責任與義務:

1. 企業應履行之義務除告知義務、透明度、資料最小化、安全維護措施外,尚須:

(1) 依法回應當事人之請求:資料當事人向企業請求查詢、修改及刪除自己的資料,企業接到請求後,應於45天之期限內准駁其請求;必要時得於通知當事人合理事由後,展延一次。

(2) 保存所有申訴與回覆之紀錄至少24個月;除此之外,企業須建立並採行合規政策,包括識別主要負責人,如:首席隱私長(Chief Privacy Officer)。

明尼蘇達州《明尼蘇達消費者資料隱私法》的通過顯示社會對於資料隱私保護方面的重視,除了加強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的保護,也賦予消費者的權利,使消費者不再屬於被動方,而能夠主動捍衛自己的個人資料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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