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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科研採購,就是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前段規定而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採購態樣,其內容即指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以上皆屬之。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規範要點在於作為補助、委託或主管機關之監督依據,但其除第6條有部分程序性的基本要求以外並無規範科研採購程序作法,故辦理科研採購單位可參考科技部國科會「各機關(構)訂定科研採購作業規定參考事項」自行訂定程序規定作為依據。
法人或團體接受委託後辦理採購並非科研採購,因為此種情形為法人或團體辦理委辦案的履約行為,其屬政府採購法中的「分包」,政府採購法也採取較低密度的規範,因此「分包」得由法人或團體依其本身所有的採購程序辦理。
依照「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6條,科研採購達新台幣一百萬以上,應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作審查。
依照「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8條,科研採購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依照「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9條,辦理科研採購之資訊,應依相關規定,主動公開之,例如公開於學校資訊網站或總務處網站,並且視案件性質與需求公告達一定期間。
依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及同條第2項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未達半數,或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告金額者,不適用本辦法。」。
依照「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科研採購設備於補助、委託關係存續期間,不得設定負擔或處分。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得設定負擔或處分,或經補助、委託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之規定,如採購目的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且運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依「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法人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如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未達半數,或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告金額者,不適用本辦法。又依本辦法第5條:「政府補助或委託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科研採購,應於補助或委託契約訂明應遵守本辦法與補助或委託機關所規定之事項及違約責任,並得約定科研採購之方式。」因此,如契約有約定科研採購方式,即依契約辦理。如契約未明訂,則依據本辦法及執行單位內部科研採購作業規定辦理。
依照「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辦理科研採購所購入之設備,應妥善使用;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並應智做其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備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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