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之規定,如採購目的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且運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依「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法人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如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未達半數,或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告金額者,不適用本辦法。又依本辦法第5條:「政府補助或委託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科研採購,應於補助或委託契約訂明應遵守本辦法與補助或委託機關所規定之事項及違約責任,並得約定科研採購之方式。」因此,如契約有約定科研採購方式,即依契約辦理。如契約未明訂,則依據本辦法及執行單位內部科研採購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