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諮詢服務

以法人科專為例,執行單位應依約定期提交執行報告,如執行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者,應提交半年工作報告及年度執行報告。執行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者,應提交工作季報、年度執行報告及全程執行總報告。經濟部或所屬機關於必要時得依約進行查證,派員實地查訪或查核帳目,執行單位不得拒絕。
不同的科技專案其管理密度可能具有差異,以業界科專為例,其進行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全案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因此,其研發成果之運用,依照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條,並不適用該辦法之規定。
科技專案之績效考評,由經濟部科技專案績效考評會負責辦理,執行機構受評結果之等級連續兩年為待加強者,則會召開專案檢討會議,要求執行機構限期改善,執行機構如未依期限改善,將可能會依個案情節輕重,限制其於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科技專案。
如有本部或所屬機關因情事變更而認定有變更執行內容或調整期間之必要者,得於通知執行單位後,依照契約逕行辦理變更。
但如果是執行單位認定有變更執行內容或調整期間之必要者,除應報本部或所屬機關同意事項外,並且應符合原定科技專案目標之原則下,由執行單位依約逕行辦理變更。
只要本部或所屬機關依本辦法推動各項科技專案研究計畫時,得將政府經費所購置之研究設施及設備,提供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範圍內進行業務上之必要使用。非業務範圍之必要使用時,則應依國有財產法及經濟部科技專案國有動產使用收費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我國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5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執行單位及產學研合作對象運用產學研合作研發成果,應就各自所獲得之收入,依前條規定繳交之。」是故,若執行單位之產學研合作對象確已涉及科專研發成果之運用,理應依本條規定將運用所得繳庫。
按科技專案經費運用,事涉科技專案執行成效,應依照有關法令、雙方簽訂之科專補助契約等規定運用之,例如「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21條規定:「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其經費收支應依約設專戶儲存並單獨設帳管理,定期編製經費支用報表送本部或所屬機關審核。科技專案經費包括人事費、業務費、旅運費、維護費、材料費、設備使用費、設備費、管理費及其他項目。前項規定各項目之費用,執行單位應以實際發生數檢據核銷;如有節餘經費,應繳交國庫。但其他項目中得包含績效獎勵,以領據方式核銷。」因此,科專管理費之運用,有上開規定之適用,除雙方契約已有特別規定,否則各項經費應專款專用,應不得作為各款項以外用途。
除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另有規定外,仍依經濟部研發成果運用總約規範,惟建議進行契約修正(如執行單位名稱)及換約作業。
這裡的研究機構財團法人係指經濟部評鑑符合「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條件,且為本部主管之財團法人。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從事兩岸產業合作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據「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從事兩岸產業合作注意事項」辦理。
依個資法第2條規定,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而因為蒐集個資時有義務必須明確告知當事人個資法第8條所規定之事項,其中包括蒐集目的、個資利用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等,都需要依照委辦之實際情形填寫。故委辦契約中有關個資相關事項之勾選項目,乃設計勾選及填寫之欄位,提供個別計畫彈性選擇。此外,尚有根據計畫之個別特殊狀況,如甲方有特別指示而需依指示內容另外勾選及填寫之欄位。最後,則是有關契約雙方是否有約定得為複委託進行個資蒐集、處理、利用之勾選項目,以符合實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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