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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專研究成果雖以下放為原則,但其運用仍有法定方式以符合,例如經濟部科專研究成果運用須以授權、讓與、信託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為之,並應以公開及有償方式為原則。
依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8條第1項,執行單位基於公益之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經本部(經濟部)核准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有償讓與、無償讓予或信託其他研究機構或企業。
經濟部研發成果境外實施以我國產業優先為基本原則,以法人科專之研發成果為例,目前依照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6條,非專屬授權境外運用研發成果,除少數地區以外原則皆予開放,以擴大運用成果之彈性。專屬授權境外實施則仍應經過報部核准執行單位始得進行境外運用。
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但是依照研發成果之性質、法令或計畫公告文件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研發成果之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及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依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條之規定,符合以下兩情形之科技專案計劃執行者就研發成果的運用需依照該辦法進行運用:1.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所委託的科技專案2.經濟部及其所屬機關所補助之科技專案,且其補助金額超過計劃總經費百分之50者。
研發成果之收入,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4條依委託、補助之金額及型態之不同有要求執行單位將運用研發成果總收入的一定比率繳交國庫或循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指定之基金之規定。同辦法第26條並要求執行單位應分配一定比率與研發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作為獎勵。
研究設施、設備並不屬於「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4條所稱研發成果,但仍屬於國有財產,法律關係上係由經濟部提供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範圍內進行業務上之必要使用,其使用收益依法除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外,應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
依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9但書,若有以下之一的情形,執行單位可自行將研發成果商品化:
1.取得經濟部之事前同意。
2.執行單位公告後一定期間無國內企業表示願將其商品化之意思,而該研發成果商品化能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此時執行單位得於取得經濟部核准後,自行將商品商品化。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2條定設有規定,研發成果公告達3年以上,執行單位得發布讓與之公告,3個月內無人請求授讓,得於取得經濟部之核准後,終止繳納智慧財產權的相關維護費用。
依濟部科學技術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0條,產學研合作對象與執行單位共有研發成果,若其各別持有比率低於執行單位之持有比例,不得反對執行單位就該研發成果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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