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在2005年11月,與歐洲專利局(EPO)及日本專利局(JPO)之三邊會前會上,提出了一個簡稱為「三路」(Triway)的檢索共享計畫,該計畫希望能使三局的檢索技術發揮槓桿效果,進而能使專利申請者及各該專利管理當局受惠。
三局其後在2007年11月的三邊會前會上同意先期進行有限的試驗計畫。
「三路」的基本構想乃希望透過縮短時效來推廣資源分享,同時能使申請者及各該管理當局在很短的一定時間內取得三局的檢索結果,進而使申請者及各該局有機會能分享及考量所有的檢索結果,同一協助改善各該局對同一專利申請者專利審定之品質。
在「三路」試行計畫下,各該局對於在巴黎公約下之同一專利申請將適時提早進行檢索,且各該局的檢索結果將由三局共同分享以減少各該局的檢索及審查工作量。
三局同意「三路」試行計畫之試行對象限於在美國專利商標局首次提出申請者,並限於一百個試行專利申請案,試行計畫將在明年的同一時間結束,或在接受一百個試行專利申請案後提前結束。
英國政府為達成於2021年使完全無須人為操控的自動駕駛車輛可在英國公路上行駛之目標,提出新保險責任制度。透過自動駕駛和電動車輛法案的提出,將為自動駕駛車輛可合法上路行駛鋪路,從而帶動自動駕駛車輛產業發展。整體而言,一旦此立法正式通過,除了代表英國政府正式樹立自動駕駛車輛的保險框架里程碑外,也象徵英國朝向2021年的目標又更邁進一步。
歐盟法院做成先決裁判,臉書粉絲專頁管理員也有責任保護用戶資料隱私歐盟法院於2018年6月5日對德國行政法院依歐盟運作條約第267條(267 AEUV),就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95/46/EC)第2、4條之解釋適用,提起的先訴裁判申請做出先訴判決。判決提及利用臉書(Face Book)平台經營粉絲專頁,並獲取臉書相關服務的管理者,同樣負有保護用戶資料隱私的責任。此將影響眾多的粉絲專頁,判決指出不僅臉書,連粉絲專頁的管理員都有保護訪客資料安全的責任。 由於臉書粉絲專業的經營者,並未保存其粉絲的相關資料,既不經手資料處理,更無力影響資料如何呈現,因此主張資料處理的責任應該在於臉書身上,處罰對象也應該是臉書。判決理由指出,臉書作為粉絲專頁相關個人資料的控制者(data controller)應負相關責任並無疑問,但歐盟地區粉絲專業的管理者,應該和臉書一樣,作為資料處理的共同責任者。蓋管理者係運用臉書提供的設定參數,將粉絲專頁的近用者資料蒐集處理,應該負共同責任。因此歐盟法院判決,利用臉書平台經營粉絲專頁,並獲取臉書相關服務的管理者(administrator),並不能免於個資保護法律的法遵義務。 另外依據德國聯邦資料保護與資訊安全委員會(BFDI)意見,認為雖然判決是基於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生效之前就已經存在的法律,但法院所確定的共同責任原則也適用於新的法律。BFDI特別建議公共機構以歐盟判決為契機,審查公共機構粉絲頁面的合法性與是否遵守法律規定,並在必要時說服Facebook調整資料保護。
日韓電子商務法制環境與發展之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