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於2010年7月20 日發布第六次寬頻建設調查報告(Sixth Broadband Deployment Report),指稱「仍有1400萬到2400萬的美國人仍無法接取下載4Mbps、上載1Mbps的寬頻網路服務,並且幾乎沒有可能立即為這些人裝設寬頻網路。」從而FCC在報告中做出了「寬頻網路並未以合理、符合時代需求的方式對全民推廣佈建」(Broadband deployment to all Americans is not reasonable and timely)的結論。
自1996年通訊法(第706節)要求FCC應每年針對「寬頻普及」的狀況進行評估以來,FCC是第六次針對此議題發布調查報告。報告指出,雖然寬頻建設在過去10年中已有顯著的成長,但在如北卡羅萊納州、德州、密西西比州等地的鄉村地區,仍有不成比例的多數民眾並無法接取寬頻網路,因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在這些區域中看不到佈建寬頻網路的經濟利益。
目前只有65%的美國民眾能在家中接取高速寬頻服務。今年3月公布的「國家寬頻計畫(National Broadband Plan)」,FCC則設定目標,希望利用教育方案和公私合作伙伴策略(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來推動網路的基礎建設,在2020年前達到90%美國民眾可在家接取高速寬頻服務的目標。為此,FCC將重整普及服務基金,引進創新策略釋出新的行動寬頻頻譜、除去對基礎建設(包括路權與電線桿等的接取權)的投資障礙。
值得注意者,這份報告同時將家戶寬頻接取網路的基本速率從2Mbps提升到下載4Mbps、上傳1Mbps。
美國國際消費電子展(International Consumer Electronics Show, CES)是每年全球介紹消費性電子產品的第一場重頭戲,2013年於美國時間1月8日在拉斯維加斯會議中心(Las Vegas Convention Center, LVCC)展開,展期持續四天。CES展展出面積17萬平方公尺,有超過3,250個參展公司,展出20,000種最新科技的電子產品,超過15萬人次參加。除了展出電子產品最新趨勢,CES同時也對於電子資訊相關議題開設研討會議,今年共有超過300場的研討會。 其中有一系列名為「創新政策高峰會」(Innovation Policy Summit)的研討會主題,討論政府部門如何與企業合作促進經濟成長及創新應用。高峰會中除邀請各科技領域中的創新發明者,還邀請政府部門、國會議員等,討論與科技政策最相關的種種議題。值得注意的是,創新政策高峰會中一場主題為「打擊專利蟑螂」(Fighting the Patent Trolls)的研討會於1月8日舉行,討論有關政府及民間業者如何打擊影響科技產業的專利蟑螂(Patent Trolls),與會者除了有眾議員Peter DeFazio,還有Google、電子前線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EFF)、電子製造商Voxx International、零售商Home Automation等等企業代表,分享被專利蟑螂控訴專利侵權的經驗及提供意見。 在研討會中討論出的打擊方案有以下幾點: ‧擴展DeFazio眾議員提案的「保護高科技創新者免於惡意訴訟法案」(The Saving High-tech Innovators from Egregious Legal Disputes Act, SHIELD Act)到其他受專利蟑螂攻擊的產業,同時修改法案要求原告應在法院判決其負擔被告訴訟費用時,同時提出擔保金。 ‧應簡化專利局審核時質疑(challenge)不良專利的程序。 ‧在專利訴訟中對實際損害(actual damages)應提出更明確證據,並應更嚴格審查核發初步禁制令。 ‧科技公司應設法自救或組成聯盟,或者推廣Twitter公司2012年提出的「專利發明者協議」(Innovator Patent Agreement),該協議讓公司內專利發明者對其發明專利有更大控制權,並承諾公司僅會將其專利用於防衛用途。 其中第一點的SHIELD法案,是眾議員DeFazio及Jason Chaffetz為遏止專利蟑螂於2012年8月共同提案。該法案目標在打擊專利蟑螂,針對電腦軟硬體提出的專利訴訟,原告若無勝訴之合理可能性(reasonable likelihood of succeeding),法院得判決原告必須負擔被告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以達到遏止專利蟑螂的目的。然而目前SHIELD法案立法進度停滯,DeFazio預計將提出修正版本爭取通過。DeFazio表示,該法案若要成功立法,需要各界聯合及廣泛支持。
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發布「評估就業篩選程序中使用軟體、演算法及AI之不利影響」技術輔助文件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EEOC)於2023年5月18日發布「根據 1964 年《民權法》第七章評估就業篩選程序中使用軟體、演算法和AI之不利影響」(Assessing Adverse Impact in Software, Algorithms,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Used in Employment Selection Procedures Under 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之技術輔助文件(下簡稱「技術輔助文件」),以防止雇主使用自動化系統(automated systems)對求職者及員工做出歧視決定。 該技術輔助文件為EEOC於2021年推動「AI與演算法公平倡議」(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Algorithmic Fairness Initiative)計畫的成果之一,旨在確保招募或其他就業決策軟體符合民權法要求,並根據EEOC 1978年公布之「受僱人篩選程序統一指引」(Uniform Guidelines on Employee Selection Procedures, UGESP),說明雇主將自動化系統納入就業決策所應注意事項。 當雇主對求職者與員工做出是否僱用、晉升、終止僱傭,或採取類似行動之決定,是透過演算法決策工具(algorithmic decision-making tool),對特定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國籍或特定特徵組合(如亞洲女性),做出篩選並產生不利影響時,除非雇主能證明該決策與職位工作內容有關並符合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否則此決策將違反《民權法》第七章規定。 針對如何評估不利影響,雇主得依UGESP「五分之四法則」(four-fifths rule),初步判斷演算法決策工具是否對某些族群產生顯著較低的篩選率。惟EEOC提醒五分之四法則推導出之篩選率差異較高時,仍有可能導致不利影響,雇主應依個案考量,使用實務常見的「統計顯著性」(statistical significance)等方法進一步判斷。 其次,當演算法決策工具係由外部供應商所開發,或由雇主授權管理人管理時,雇主不得以信賴供應商或管理人陳述為由規避《民權法》第七章,其仍應為供應商開發與管理人管理演算法決策工具所產生之歧視結果負責。 最後,EEOC鼓勵雇主應對演算法決策工具進行持續性自我評估,若發現該工具將產生不利影響,雇主得採取措施以減少不利影響或選擇不同工具,以避免違反《民權法》第七章。
英國高等法院裁定ISP 需打擊仿冒品網站英國高等法院(High Court)於2014年10月17日裁定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需協助業者打擊仿冒商品。全球第二大奢侈品集團Richemont Group於英國控告英國五大網路服務提供者即BSkyB、British Telecom、EE、TalkTalk和VirginMedia,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封鎖所有銷售該集團仿冒品的網站,避免網路使用者接觸到這些商標仿冒侵權的違法網站。 Richemont Group為Cartier、Piaget、Montblanc等精品品牌的母公司,其集團發言人表示此次的判決為打擊仿冒品網購業者邁前了一大步,對於法院認可防止涉及仿冒品的商標侵權有利於公眾利益感到滿意。 在此判決出爐前的三年以來,只有著作權人可就著作權侵權為由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封鎖仿冒品網站,如今首次將此權利延伸到商標權人手上,針對販售侵害商標權仿冒品的網站加以封鎖。 Arty Rajendra律師表示,網際網路讓販售仿冒品的非法網站能夠匿名並且隱藏位置,要封鎖販售仿冒品的網站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因此,停止為這些網站帶來流量將如同停止供給他們氧氣,而網路服務提供者剛好在這環節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因為他們可以限制對於這些非法網站的接觸(access)。 可預見的是,在此判決後,將會有越來越多商標權人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封鎖銷售仿冒品的網站。
德國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判決Google應為Google搜尋AI摘要功能之不實訊息負責德國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判決Google應為Google搜尋AI摘要功能之不實訊息負責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6年07月08日 2026年5月28日,德國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LG München I)做成判決[1](Az. 26 O 869/26),認定Google應為其搜尋服務中提供的AI摘要功能產生之不實訊息承擔法律責任。 壹、事件摘要 一、AI摘要的不實指控 本案源自於,在2026年1月,兩家慕尼黑出版社發現,當在Google搜尋中使用該些公司名稱及「詐騙(Betrugsmasche)」或其他相類似單字作為關鍵字進行搜尋時,Google搜尋的AI摘要會出現該些公司與詐騙相連結的陳述,並「引用」了一則文章作為證據。出版社認為,實際上,AI錯誤地將其他公司的可疑行為資訊歸於該些公司了。該些公司並未有相關詐欺行為或與AI摘要中聲稱的其他「共犯」公司有連結。公司發現這件事後,在2月向Google寄送存證信函,要求其停止系爭爭議文本。 在Google受理相關申訴期間,該公司發現雖然同樣的搜尋也會間歇性地出現其他不具爭議的摘要,並明確指出該公司「不應與另一間在相類似情況下會被提及的可疑公司混淆」,但仍然會出現其欲終止的文本。該些企業因而以其企業人格權(Unternehmenspersönlichkeitsrecht)因AI摘要的不實和誹謗性描述遭到持續的侵害,向法院提起訴訟,依請求Google停止Google搜尋的AI摘要繼續出現這類言論。 二、Google的抗辯 Google則抗辯說,該請求沒有說明是涉及哪些具體的搜尋關鍵字和相關的資訊需要禁止,請求太過模糊。 再者,Google認為該些陳述並非Google的「言論」。Google認為該些陳述以搜尋引擎的形式出現,僅是依據搜尋請求自動顯示、由第三方提供的資訊。因此,相關陳述的直接侵權責任不能歸責於Google。 並且,Google也主張,其僅在被明確告知明顯違法情況下才可能承擔間接侵權責任,但在本案中,Google認為該些公司提出的申訴內容,還無法被視為明顯的違法情形,因為該些公司未能提出該些爭議陳述不屬實、公司受到實質損害的足夠證明。Google指出,實際上,網路公開論壇上存在許多不明顯違法的客訴,涉及不合理的催款或追討程序、缺少或延遲的服務,或者與客服的困難問題等。 最後,Google也主張已履行了審查義務,其在接到申訴後,透過機器學習的修正,已讓有爭議的內容無法再被存取。當侵害不存在重複發生的風險,法院就不應發布禁制令。 此外,Google也主張判決的效力應該限定於德國。 貳、重點說明 一、AI摘要不是搜尋結果,而是Google自身提供的內容 法院認為原告的請求已經足夠明確,其已列舉要求停止的言論,且相關搜尋關鍵字(「詐騙手法」)亦可透過Google搜尋欄的自動完成功能(Auto-complete-Funktion)在輸入原告公司名稱後所推薦的關鍵字中選取,列舉搜尋關鍵字並不是確定範圍所必須的。 法院接著指出,數位服務法(DSA)提供的責任豁免條款僅在該法適用範圍內有適用。並且,即便有DSA適用,法院也援引法蘭克福地方高等法院(OLG Frankfurt)2025年的判決(Az. 16 W 10/25)澄清,也並不排除司法機關依法要求服務提供者糾正或防止侵害的可能性。而在本案,法院認為AI摘要屬於Google自身透過提供給使用者的AI服務做出的表述,不能依據DSA、依據搜尋引擎營運者通知下架程序(Notice-and-take-down-Verfahren)享有豁免。這是因為AI摘要在呈現上已非單純的連結或預覽(Verlinkungen oder mit kurzer Vorschau (Snippets)),而是依照自己的架構、文字對問題和搜尋結果進行的獨立的整理與分析,並包含了在搜尋結果中找不到的說法,如AI摘要聲稱「引用」的來源中,根本未提及原告。法院因此認定,被告作為(也落在AI Act定義內的)AI提供者,必須為該AI生成的陳述負起責任。 二、AI摘要不是搜尋引擎、也不只是自動完成功能 法院並澄清,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GH)有關搜尋引擎(Suchmaschinen)責任的判決(Az. VI ZR 489/16)並無法在本案中被援用。依據BGH,搜尋引擎是確保網路資訊可用的必要服務,與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提供網路服務幾乎同等重要,因此作為間接侵權責任者,搜尋引擎服務與ISP服務一樣僅應承擔有限的責任,並不應使其承擔事先審查或其他可能危及搜尋引擎營運難度的不合理義務。但法院指出,AI摘要不是搜尋引擎。一方面,如上所述,它會發表獨立的、新的陳述,而該些內容是可以被Google檢查的。另一方面,法院也指出AI摘要並不像搜尋引擎那般絕對必要,AI摘要或許對許多人而言是理想的、能簡化搜尋過程,但相較於搜尋引擎,卻不是人為了處理網路資訊的洪流時不可或缺的。 法院也認為自動完成功能的考量無法套用到AI摘要上。BGH曾做出判決(Az. VI ZR 269/12)指出,自動完成功能不僅僅是純技術性、自動化和被動的,也不僅是提供資訊讓第三方存取,而是使用者的查詢資料會被用來程式化地處理、形成概念連結後,由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搜尋建議。BGH認為,儘管服務提供者原則上應對「放任」這些建議涉及的侵權負責,但仍需評估服務提供者能否合理地被期待防止損害,以避免過度的責任。考量關鍵字建議會因為其服務提供者無法控制的使用者搜尋模式和歷史改變,且只在某些使用者實際使用了特定關鍵字查詢時才能知悉,BGH認為這減輕了服務提供者的責任。但法院認為,由於AI摘要進行了獨自的整理與分析,也做出了第三方網站所無的陳述,服務提供者也就不再能以其無法控制第三方內容作為限制責任的依據。此外,法院也認為,儘管AI摘要提供「警語」,使用者可以比對AI摘要及第三方網站進行確認,但使用者也並非Google的事實查核員,因此這也不代表損害之發生應完全歸咎於使用者不查證,從而免除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三、AI審查責任與言論自由 就Google主張說,若Google必須為AI摘要內容負責,就不可能在搜尋引擎中使用AI,法院也做出反駁。一方面,法院認為Google沒有提出的證明,另一方面,也可以限制審查義務的時間點在被指出可能的違法情況時緩解。並且,法院也指出,不同於無法或不適合主動去審查的第三方內容,即便在完全不與第三方網頁聯繫的情況下,Google也可以審查AI摘要的內容和資訊來源。因此,Google的責任也沒有理由被限制於明顯違法的內容,否則,對於受言論影響的人來說,在保護一般人格權或公司人格權方面必然會留下漏洞,因為當事人也無法向其他第三方請求撤除其實際上沒有發表的、有爭議的言論。 但是,法院也指出,這不代表原告有權要求Google的AI摘要不得產生任何他們僅僅是不希望出現的描述或評價。例如,法院認為亦必須考量言論自由的保護,不能禁止可能使讀者形成負面評價、但真實的事實陳述。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對AI生成內容的言論自由的評估,法院認為AI生成內容的觀點並非表達者自身信念的體現,而是演算法的產物,背後主要體現的是Google的商業活動,因此在本案權衡時,法院認為人格權的保護要優先於商業利益。 四、侵害防止請求之效力 綜上所述,法院最後認定原告有權請求Google停止AI摘要產生錯誤且誹謗性的言論,否則將面臨處罰。並且,法院也不採Google主張已經消除風險的主張,認為其雖然調整了AI摘要結果,但仍未做出足夠的安全保障,重複發生的可能性並未消失。此外,法院也依據《歐盟司法管轄權及執行規則》(EuGVVO)之規定,認定其具備原告及被告間跨境爭議的管轄權,被告應在該規則的適用範圍內,承認判決之效力,駁回判決效力應限於德國的主張。本案仍未終局確定。 參、事件評析 本案核心爭議在於AI摘要是否應與傳統搜尋結果在法律上享有同等地位,而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明確駁回了這項論點。這項判決降低了使用者或公司對誹謗性人工智慧生成內容採取法律行動的門檻,加大了Google等AI服務提供者的監管壓力。 [1] LG München I, Endurteil v. 28.05.2026 – 26 O 869/26, https://www.gesetze-bayern.de/Content/Document/Y-300-Z-BECKRS-B-2026-N-11860 (last visit Jul. 0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