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因應放寬公司研發抵減、加強留才制度之修正草案

刊登期別
第27卷第3期
 
隸屬計畫成果
經濟部技術處產業科技創新之法制建構計畫成果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 產業創新條例因應放寬公司研發抵減、加強留才制度之修正草案,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7061&no=55&tp=1 (最後瀏覽日:202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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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推《網路安全法案》:強化網路保護、賦權受害者、要求平台揭露加害者身分

面對網路騷擾、私密影像濫用及假訊息快速擴散等現象持續上升,新加坡政府於10月15日正式提出《網路安全(救濟與問責)法案》(Online Safety (Relief and Accountability) Bill,簡稱 OSRA),旨在提供受害者更迅速、更具效力的救濟手段,並強化平台與加害者的法律責任。該法案在16日完成國會一讀,預計於2026年上半年正式設立「網路安全委員會」(Online Safety Commission, OSC)。 政府指出,隨著民眾日常高度依賴網路,各類線上侵害行為不斷增加。根據政府的數位化調查,有84%的受訪者曾接觸有害內容,另有三分之一在過去一年曾遭遇實質的網路不法行為。其類型包括性與暴力內容、網路霸凌、種族與宗教衝突言論等。非營利組織SG Her Empowerment的研究更指出,多數受害者因平台處理無效、加害者匿名、外界輕忽其傷害而感到無助,甚至減少自身在網路上的公共參與。 OSRA的核心是建立網路安全委員會(Online Safety Commission, OSC),作為受害者的專責申訴與救濟窗口。受害者在多數案件中須先向平台申訴;若平台未能妥善處理,即可向OSC報告。但針對私密影像濫用、兒童影像濫用與人肉搜索(doxxing)等急迫性高的侵害,可直接向OSC求助。OSC在確認侵害後,將可發布多類命令,包括要求加害者停止傳播內容、限制其帳號,或命令平台移除貼文、封鎖群組、降低特定內容觸及率等。若平台拒不配合,OSC 還可指示ISP阻擋特定網站,或要求App Store下架相關應用程式。 依據法案與附件內容,新加坡將線上侵害行為分為13類,並分階段實施,包含: 1. 網路騷擾(含性騷擾) 2. 人肉搜索 3. 網路跟蹤 4. 私密影像濫用 5. 兒少影像濫用 6. 網路冒名 7. 不實或合成素材濫用 8. 煽動傷害 9. 煽動暴力 最嚴重且高發生率的前5類,包括預計2026年上半年優先落地,前9類行為將隨後實施,構成法定侵權行為(statutory torts),受害者可據此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或禁制令。 因應匿名性造成追查困難,法案也賦予OSC要求平台提供加害者身分資訊的權限,即OSC得要求平台提供其所持有之、涉嫌造成線上危害之終端使用者身分資訊。受害者在OSC認定遭受侵害後,也可申請揭露資訊以利提起侵權訴訟,但揭露資料若被濫用將構成刑事犯罪。政府表示,OSRA的制定歷經多場閉門會議與公開諮詢並獲得廣泛支持,將補強現行刑事與行政法規,為受害者提供更完整的救濟體系。法案預計在下次國會會期進行二讀審議。

巴西通過網際網路公民權法案

  2014年3月25日,巴西下議院通過編號2126/2011號法案,稱為網際網路公民權力法案(Marco Civil da Internet),是國際少見針對網際網路基本權利的立法例。該法律包含網際網路使用者權利、網路服務業者(ISP)責任、保障網際網路言論自由、保障隱私權、資料所有權及網際網路的普及化。   在數個月前,美國國家安全局被揭露監控全球網路流量的作法,引起國際間的軒然大波。許多國家均表達對於美國侵害其隱私及資訊安全,感到非常不滿。巴西政府自2011年以來,便逐步推動網路網路基本權利保障之立法,經過多年的程序,終於完成此次具代表意義的立法。該法律的規範對象涵蓋使用網際網路之個人、政府及企業,主要目的在保障網際網路的開放性、可接取集中立性。其主要規範重點在言論自由、網路中立性、隱私及個資保護、網路中介者責任等四部分。   在基本言論自由部分,該法律承諾保障言論及表達的自由,促進網路企業的競爭,維護公民使用網際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服務的普及化;在網路中立性方面,則規範ISP不得對於網路內容及應用之傳輸有差別待遇,除非基於安全或技術支援的情形,而ISP進行差別待遇時,必須告知使用者;而在個人資料及隱私保護上,除了配合巴西既有的個資法處理資料收集、分析、處理及利用外,尚規範資訊保存與資訊所有權,對於ISP所保留有關使用者的資訊,除明訂各種隱私資料的保存期限外,也規範必須經過法院授權才能加以調閱,使用者對其資料也擁有所有權,ISP對於使用者資料必須嚴格保密;最後則是網路中介機構的責任,當發現網路上有侵害著作權之傳輸行為時,必須透過法院授權,ISP業者才能加以阻斷或刪除,而相對的,ISP業者只要遵守法院授權,便無需為網路上的侵權行為負擔連帶賠償責任,避免了業者因為用戶的侵權行為而連帶受到賠償責任。   巴西本次制訂的網際網路法律在國際上相對少見,例如其中的網路中立性規範也是屬於國際上少數將網路中立性加以明文規範的國家,對於網際網路上自由的維護可以說是非常的具有示範性。目前,國際上針對網際網路的規範模式也一直爭執未定,加強管制或放鬆管制的聲音也不斷的拉鋸,此次巴西的創新立法也可說相當具有參考性。

在英國種植基因改造作物可能無法可管

  英國衛報( The Guardian )指出,英國對種植基因改造作物之管制規範存在著漏洞。 1998 年歐盟曾經允許一批基因該造玉米在歐盟境內種植,將之列入歐盟的一般性種子目錄( the EU common catalogue of seeds ),該玉米由孟山都生技公司所研發,被稱為 MON 810 ;當時基因改造作物尚未受到大眾的注意,更未引起各國政府對基因改造作物的反省。對此,英國的環境食品農業事務部( 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 Defra )指出對於這批歐盟所允許的基因改造作物,目前並沒有任何的規範可阻止其進口到英國境內,贊成或熱衷種植基因改造作物的人士,也可在不需通知主管機關或鄰近土地之所有人的情況下,合法種植自己希望的基因改造作物。農民只需在銷售或生產此種玉米時,遵守歐盟所頒佈之基因改造溯源與標示相關規則即可。對此,目前英國的環保團體與農民關心的焦點在於,英國目前並沒有區隔基因改造作物與非基因改造作物,及非基因改造作物受到污染時,計算賠償金範圍及數額等之規定,並呼籲英國政府重視此問題。

以因應AI發展為主軸的個資保護新策--韓國發布第3次個人資訊保護基本計畫

以因應AI發展為主軸的個資保護新策--韓國發布第3次個人資訊保護基本計畫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6年10月05日 為因應人工智慧的發展需求,各國開始重新檢視個人資訊保護體系與資料運用需求間之平衡,韓國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PIPC)發布的新一期基本計畫,具體回應此致力平衡的趨勢[1]。該計畫首度將AI風險治理提升為韓國個資保護政策的最高主軸,事故因應策略與規範原則均明顯轉向,以「值得信賴的個人資訊環境,安心享有的人工智慧(AI)社會」為願景,建立韓國未來3年將推動之個人資訊政策藍圖。 壹、事件摘要 韓國PIPC於2026年7月3日發布《促進以信賴為基礎之人工智慧(AI)創新的第3次個人資訊保護基本計畫(2027-2029)》。韓國個資基本計畫係PIPC依法每3年會同中央行政機關首長共同訂定之計畫,提出:AI大轉型時代個人資訊保護體系革新、確立以事前預防為重心之保護體系、提升策略性個人資訊治理層級、增進國民權益及落實信賴文化等4大策略及12項推動課題[2]。希望藉此可以因應處理,因AX(人工智慧轉型)資料需求急遽增加及資料運用方式改變,法律不確定性隨之提升、以事後制裁為核心的既有管理查核體系韌性不足、權利救濟制度之近用性受限、數位環境日趨複雜等情況,對個資所可能擴大產生的難以預測議題。 貳、重點說明 韓國個資基本計畫之四大策略具有清楚之推進邏輯,自資料治理架構之根本轉型出發,先解決「AI能否合法使用個人資訊」之前提問題,使資料運用取得規範上的合法性基礎;繼以常態性查核、責任與誘因機制、韌性基礎設施等三個層次,控管開放隨之而來之風險,避免規範鬆綁演變為保護真空;再透過強化部會共同管理與跨境傳輸網絡擴大,確保國內監理轉型與國際資料流通接軌,使企業於跨境營運時有一致可循之規則;最終回到個別國民,透過單一窗口與新型救濟工具,確保相關政策效益得以具體反映於國民實際感受之權利保障上。此四層推進由制度鬆綁走向風險控管、再走向治理整合、終及國民權益,構成一條完整的政策論證鏈,而非各自獨立之政策拼圖。 一、革新AI時代個人資訊保護體系 (一)轉型為能靈活反映AI環境之個人資訊監理體系 1. 迅速消弭人工智慧轉型(AX)過程中伴隨之個人資訊處理不確定性,設置「人工智慧轉型(AX)安心支援中心」,作為量身訂做之創新支援綜合窗口,作為全國各地皆可連結、運用假名化、匿名化資料的據點。 2. 藉推動MyData第2階段(自2027年起),建立、推廣將所生價值回饋予資訊主體之機制,並以資料融合技術為基礎,推動解決福祉、照護、醫療等社會難題。 (二)強化因應AI基本社會之隱私風險對策 1. 檢討代理式AI(Agentic AI)決策責任架構,並就實體AI(Physical AI)常態性資訊蒐集環境因應之權利保障、事前風險評估等,設計新興技術監理體系,研擬得以超前因應急遽變動AI網路威脅之風險管理模型。 2. 為確立正確性、透明性,將深偽技術(deepfake)等資料竄改之防範對策、冒名防範及AI透明性予以制度化。 二、確立以事前預防為重心之保護體系 (一)透過常態性查核體系強化事故預防 1. 建置高風險群集中查核、部會聯合查核等常態性查核體系,並藉導入結合AI技術之評鑑(含資訊保護暨個人資訊保護管理體系ISMS-P認證)。 2. 對公部門,將優先推動強化額外安全措施基準、建立包含脆弱點查核、查核結果公開在內的常態性防禦體系,提升查核及評鑑制度之實效性。 (二)強化事故發生的預防措施與採行誘因 1. 強化積極性獎勵措施,給予超前部署保護投資者減免外洩課徵金(性質為代替不利行政處分之金錢制裁,與我國「罰鍰」概念未必完全對應)。 2. 支援代表人(CEO)及個人資訊保護長(CPO)之法定角色責任於實務現場落地。 3. 強化提升鑑識技術、建置技術分析環境等調查能量,並以履行強制金強化調查實效性,大幅強化個人資訊監督功能及法規違反嚇阻力。 4. 強化因應個人資訊非法流通措施,包括新設非法流通處罰依據、提升偵測、刪除技術等。 (三)建置以強化韌性為目標之保護基礎設施 1. 轉型以中小企業外洩時之復原因應技術支援為核心,確立以韌性為核心之因應體系。 2. 推動建立因應實體AI擴散之資安實體整合安全體系,並考量代理式AI型攻擊增加之情形,推動安全措施基準改善。 3. 推動加密技術開發及個人資訊保護強化技術(PET)研究開發(R&D)之擴大,並培育保護專業人才、建置AI資安人力平台。 三、提升個資治理橫向整合、保障國際傳輸安全 (一)就通訊、教育、僱用等高風險領域,強化由主管部會共同管理之機制,並於個人資訊威脅發生時建置早期預警體系,強化危機因應能量。 (二)消弭重複監理、確保數位監理整合性,強化與金融、公平交易等相關監理機關間之協力,並與人工智慧及資料政策主管機關密切協力,釐清數位領域各法令間之適用關係。 (三)依法律體系相似性、貿易規模等因素,採取量身訂做之因應方式擴大與不同國家的資料相互傳輸網絡,並強化對保護水準相對不足國家之資料管理因應能力,將安全威脅降至最低。 (四)運用標準契約條款、拘束性企業規則(Binding Corporate Rules, BCR)工具,擴大安全跨境傳輸。同時並行實施跨境傳輸現況調查、新設跨境傳輸影響評估等,一併建立風險管理體系。 四、完備單一窗口國民權利保障支援體系 (一)建置自外洩侵害發生時之申報起,至損害賠償止解決全部程序之單一窗口支援體系。 (二)開發以AI為基礎之資訊主體權利行使工具(AX平台),以支援國民簡便確認自身個人資訊處理現況並行使權利。 (三)設立資訊主體權益增進專責機構、推動導入損害回復同意議決制、積極辦理爭議調解等,落實迅速之損害賠償及爭議解決制度。 參、事件評析 韓國於前一期計畫(2024-2026)係以「引領資料經濟時代」為首要策略,AI僅列為其中一項課題,聚焦自動化決策、生體辨識、雲端服務等個別監理精進,事故因應以「法制嚴正、迅速執行」為主軸,偏重裁罰而非預防。此次計畫將AI提升為因應核心,依風險程度為比例對應的監理措施,並以韌性支援協助取代單純之事後裁罰思維,同時新增課徵金減免、履行強制金等積極與消極誘因並行措施,顯示韓國個資治理已由個資風險監理層次,朝向積極運用與保護的治理機制強化方向推進。其以「以風險程度區分監理密度」的設計思路,讓大規模生物特徵資料處理、AI訓練用個資等高風險情境課予更嚴格之事前把關義務,但相對地,亦在一般個資利用情境簡化合規負擔。 我國將來個資面對AI發展,所需處理的議題應非僅有消極之違規處罰、行政檢查,而是如何透過積極配套措施,在強化保護的同時促進個資的運用。本文建議未來個資會裁罰體系外,應參考韓國的因應策略,透過減免機制正向誘導企業自主投資保護措施,避免企業因唯恐受裁罰而於事故發生後選擇隱匿、而非通報;以扶助企業營運韌性角度,提供支援方案。在個人資料權益保護面,修法賦予資料可攜權並擴大運用我國MyData平台,強化個人資料運用的自主與權益主張支援,有策略地因應AI浪潮下的個資發展趨勢。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或重製等利用行為。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1]韓國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新聞稿,《促進基於信任的人工智慧創新第三個個人資訊保護基本計畫(2027-29)》發布,2026年7月3日,網址:https://pipc.go.kr/np/cop/bbs/selectBoardArticle.do?bbsId=BS074&mCode=C020010000&nttId=12228(最後瀏覽日:2026/09/23)。 [2]同前註1,詳見該頁面新聞稿及其計畫全文附檔,[260703 10시보도] 신뢰로 여는 AI 혁신, 달라지는 개인정보 체계로 이끈다(정책과).hw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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