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 10012:2017個人資訊管理系統新版標準已發布

  BS 10012:2009個人資訊管理系統近期轉版,英國標準協會已於2017年3月31日發布BS 10012:2017新版標準,此次修改主要係為遵循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之規定。為了讓企業組織能更有效率整合內部已導入之多項標準,新標準採用ISO/IEC附錄SL之高階架構(High Level Structure),該架構為通用於各管理系統的規範框架。

  2017新版架構由原本的6章變為為10章,新架構如下:

  • 第1章 範圍
  • 第2章 引用規範
  • 第3章 專有名詞與定義
  • 第4章 組織背景
  • 第5章 領導統御
  • 第6章 規劃
  • 第7章 支援
  • 第8章 營運
  • 第9章 績效指標
  • 第10章 改善

  新標準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1. 個資盤點單需增加「法規」盤點項目,且應載明個資流向(軌跡紀錄)。
  2. 風險管理架構參酌ISO 31000:2009修改。
  3. 組織增設資料保護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 DPO)。
  4. 個資蒐集、處理及利用:
    (1)蒐集前須先告知當事人並取得其同意。
    (2)蒐集應有必要性且最小化。
    (3)兒童個資蒐集、利用須先經監護人同意。
    (4)若個資利用目的為開放資料(Open data)須作去識別化。
  5. 個資必須維持正確且最新。
  6. 個資保存不超過處理目的存在必要之期限(保存期限)。
  7. 增加個資完整性與機密性要求。
  8. 預先諮詢與授權,例如:網頁有使用cookies需明確告知瀏覽者。
  9. 個資管理目標與量測,包括欲導入範圍、現況評估等有效性目標。
  10. 增添文件管理規範。

  BS 10012:2009版本將於2018年5月25日廢止,公司驗證轉版的過渡期為24個月,因此2019年3月未轉版者證書失效。

相關連結
你可能會想參加
※ BS 10012:2017個人資訊管理系統新版標準已發布,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7792&no=57&tp=1 (最後瀏覽日:2026/06/12)
引註此篇文章
你可能還會想看
英國數位、文化、媒體暨體育部公布「家用智慧裝置消費者指引」

  英國數位、文化、媒體暨體育部於2018年10月14日公布「家用智慧裝置消費者指引」(Consumer guidance for smart devices in the home)。該指引之目的係因應家用之智慧及聯網設備(例如:智慧電視、音樂播放器、聯網玩具或智慧廚房等)日益普及,以及可能發生之侵害消費者個人資料之風險。 本指引提出以下方向,供消費者參考:  一. 智慧裝置之設定   (一) 應閱讀與遵循智慧設備之設定指示。   (二) 確認設備指示是否要求使用者須至製造商網站設定帳號。   (三) 若所設備預設之密碼過於簡單(例如,0000),則應更換成較複雜之密碼。  二. 帳號管理   (一) 確保密碼複雜性。   (二) 若設備提供雙重驗證功能,消費者應使用之。   (三) 特定產品可能提供遠端存取功能,消費者應於不再家時考慮將該功能關閉。  三. 持續更新應用軟體與Apps   (一) 消費者應檢查其設備是否可設定自動更新。   (二) 應安裝最新版本的軟體與Apps。  四. 若接到資安事件之通知,應採取行動   (一) 於接到資安事件通知後,應訪問製造商網站以確認其是否提供後續因應措施等資訊。   (二) 定時確認國家安全網路中心以及資訊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網站是否公布相關網路安全指引。

美國眾議院一致通過電子郵件保護法案

  美國眾議院於2016年4月27日一致同意通過支持電子郵件保護及雲端隱私法案(Email Privacy Act, EPA),本法案之後將會要求執法部門於搜查電子郵件或儲存於雲端設備的資料時,必須向法院取得搜查令,才能取得超過180天以上的資料。   本法案係針對1986年推出的《電子通信隱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 ECPA》進行補強,因為目前科技的進步,早已遠超過ECPA是在網路興起前所得規制的範圍,在當初ECPA法案訂定之初,人民仍有定期刪除E-mail以保持硬碟空間的習慣,但相較於現在多數人都已使用雲端信箱的習慣下,如仍能讓警方等恣意調查任何人的信箱,往往可取得巨量的消息,因此本次的修正可預期將更能使相關規範符合時宜需求。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過往之ECPA規定要求聯邦機構在調查超過180天的電子郵件時只需要取得傳票即可,現在則是需要取得搜查令。 2.要求政府機構必須先取得法院的搜查令,才可以要求供應者揭露其保有之資訊。 3.要求執法部門應於取得資料的10天內向資料被揭露者提供相關證明,如涉及政府單位者則縮短至3天。   雖然EPA在眾議院內獲得美國兩黨的一致通過,但仍須經參議院下一波的投票表決,才能決定本案是否得順利通過。

日本經產省預計向國會提出「不正競爭防止法」修正草案進行審議

政府科研計畫執行與貪污犯罪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