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德國自動駕駛與車聯網發展策略

刊登期別
第29卷第04期,2017年04月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 簡析德國自動駕駛與車聯網發展策略,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7830&no=57&tp=1 (最後瀏覽日: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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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歐盟提供合格信任服務者依循標準建議〉

簡介〈歐盟提供合格信任服務者依循標準建議〉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1年6月25日 壹、事件摘要   歐盟於2014年通過「歐盟內部市場電子交易之電子身分認證及信賴服務規章」(簡稱eIDAS規章)[1],並於2016年7月正式生效。eIDAS規章是在歐盟1999年電子簽章指令[2]的基礎上,進一步建構一個更安全、更具信賴、更易於使用電子簽章的法律框架,以促進整個歐盟跨境間的電子交易環境,進而達到歐盟數位單一市場的目標[3]。   eIDAS規章共有六章,其核心包含兩大部分[4],在第二章中規範了電子識別機制(Electronic Identification),並於第三章中建構一系列電子交易中相關信任服務(Trust Services, TS)的法律架構,包含電子簽章(Electronic signatures)、電子封條(Electronic seals)、電子時戳(Electronic time stamps)、電子註冊傳輸服務(Electronic registered delivery services)、網站認證(Website authentication)。每種信任服務,又可以區分由一般的信任服務提供者(Trust Service Provider, TSP)或由合格信任服務提供者(Qualified Trust Service Provider, QTSP)提供,要成為QTSP必須經各成員國的監督機關授予合格地位後,才能提供該類合格信任服務(Qualified Trust Service, QTS),在eIDAS規章中合格信任服務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譬如,根據eIDAS規章第25條第2項規定,合格電子簽章(qualified electronic signature)與手寫簽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歐盟網路安全局(European Union Agency for Cybersecurity, ENISA[5])於2021年3月發布一份報告,提供合格信任服務者依循標準的建議(Recommendations For QTSPs Based On Standards) [6],給想要申請成為QTSP的業者參考。 貳、重點說明   承前所述,eIDAS規章的目的是要建構一個促進跨境、跨產業的電子交易的環境,為弭平各會員國對於電子識別服務的落差,報告中指出,必須透過法律框架(Legal framework)、信賴框架(Trust framework)、標準化框架(Standardisation framework)共同達成,以提升歐盟數位單一市場中企業和消費者的信任,並促進信任服務和產品的使用。 (一)法律框架   eIDAS規章中規定了9種QTS的安全要求及其提供者的義務,包括: 1.電子簽章的合格憑證; 2.電子封條的合格憑證; 3.網站認證的合格憑證; 4.合格電子時戳服務; 5.合格電子簽章的合格驗證服務; 6.合格電子封條的合格驗證服務; 7.合格電子簽章的合格維護服務; 8.合格電子封條的合格維護服務; 9.合格電子註冊傳輸服務。 (二)信賴框架   其次,eIDAS規章透過事前(ex ante)和事後(ex post)監督的方式,來確保QTSP及其提供的QTS符合eIDAS規章中的法律要求。欲申請成為QTSP須先經過符合性評估機構(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y, CAB)的評估,由其出具評估報告後,再由各成員國的監督機關決定是否授予QTSP資格;取得QTSP資格後會受到不定期稽核,且至少每24 個月須再次自費通過CAB評估審核[7]。 (三)標準化框架   eIDAS規章中對各項TS的安全要求是採取技術中立(technology-neutral)的態度,並未限定要採用何種特定技術。換言之,TSP可以透過不同的技術達到eIDAS規章中要求的必要安全程度。事實上,歐盟希望在eIDAS規章所建構的法律框架和信賴框架中,透過產業自律,慢慢形成相關的標準共識。   歐盟從2009年開始,就由歐洲標準化委員會(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 CEN)、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 ETSI)等歐盟標準化組織協助擬定和更新電子簽章的相關標準,希望可以建立一個更完整的標準化框架,以解決歐盟跨境使用電子簽章遭遇的問題,至今已經建構出一系列電子簽章和相關信任服務的標準,以滿足國際及eIDAS規章的要求,ETSI/CEN與數位簽章有關的標準包含七個面向。 1.介紹性   此類標準主要是關於各類簽章的共通定義、研究、其他關於整體性架構的介紹。 2.簽章的建立與驗證   此類標準主要是關於簽章建立及驗證的政策與安全要求、所要遵循的規則和程序、格式、保護剖繪(Protection Profiles, PP)[8]。 3.簽章建立和其他相關設備   此類標準主要是與電子簽章產生的設備,以及其他與數位簽章相關服務的設備有關。 4.加密   此類標準主要是與簽章的加密有關,譬如金鑰產生演算法(key generation algorithms)和雜湊函數(hash functions)等。 5.支持數位簽章及相關服務的TSP   此類標準主要是關於核發合格憑證的QTSP、網站認證憑證的TSP、時戳服務的TSP、提供簽章驗證服務的TSP等。 6.信任應用服務提供者   此類標準主要與應用電子簽章提供加值服務的TSP有關,如電子傳輸服務、資料檔案長期保存服務等。 7.信任服務資格提供者   此類標準主要與eIDAS規章中信任名單(trusted lists)相關的程序和格式有關[9]。   其中,在ETSI/CEN關於數位簽章的標準中,主要與QTSP有關的標準如下: 1.電子簽章的合格憑證(eIDAS規章第28條)   ETSI EN 319 411-2(且要符合EN 319 401、EN 319 411-1、EN 319 412-2、EN 319 412-5)。 2.電子封條的合格憑證(eIDAS規章第38條)   ETSI EN 319 411-2(且要符合EN 319 401、EN 319 411-1、EN 319 412-3、EN 319 412-5)。 3.網站認證的合格憑證(eIDAS規章第45條)   ETSI EN 319 411-2(且要符合EN 319 401、EN 319 411-1、EN 319 412-4、EN 319 412-5)。 4.合格電子時戳(eIDAS規章第42條)   ETSI EN 319 421(且要符合EN 319 401)、EN 319 422。 5.合格電子簽章的合格驗證服務(eIDAS規章第33條)   ETSI TS 119 441(且要符合EN 319 401)、TS 119 442、EN 319 102-1、TS 119 102-2、TS 119 172-4。 6.合格電子封條的合格驗證服務(eIDAS規章第40條)   ETSI TS 119 441(且要符合EN 319 401)、TS 119 442、EN 319 102-1、TS 119 102-2、TS 119 172-4。 7.合格電子簽章的合格維護服務(eIDAS規章第34條)   ETSI EN 319 401、TS 119 511、TS 119 512。 8.合格電子封條的合格維護服務(eIDAS規章第40條)   ETSI EN 319 401、TS 119 511、TS 119 512。 9.合格電子註冊傳輸服務(eIDAS規章第44條)   ETSI EN 319 401、EN 319 521、EN 319 522、EN 319 531、EN 319 532。 參、事件評析   從歐盟ENISA的建議可以瞭解,歐盟希望透過介紹歐盟標準化組織所制定的相關電子簽章標準,來引導資通訊廠商申請成為QTSP,提供歐盟企業和使用者更安全、更值得信賴的電子簽章相關服務,以強化使用者的信心,進而促進整個歐盟電子交易的蓬勃發展。   近年來,我國企業也積極投入數位轉型,在邁向數位化的過程通常需要由外部的資通訊廠商協助。然而,由於企業對於資通訊技術不熟悉,因此在選擇資通訊廠商時,往往不知道如何判斷其專業能力,或許企業可以參考上述的介紹,以該廠商是否符合歐盟相關標準的要求,作為選擇資通訊廠商的參考依據,以確保資通訊廠商的能力具有一定水準,這樣對於企業數位轉型及進軍歐盟市場會相當有助益。    [1]Regulation (EU) No 910/201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3 July 2014 on electronic identification and trust services for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in the internal market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1999/93/EC,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3AOJ.L_.2014.257.01.0073.01.ENG (last visited Jun. 24, 2021). [2]Directive 1999/9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3 Dec. 1999 on the a Community Framework for Electronic Signatures,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1999L0093 (last visited Jun. 24, 2021). [3]參前註1,eIDAS前言(3). [4]中文介紹可參考李姿瑩,〈歐盟eIDAS對國內電子簽章和身分認證規範之可能借鏡〉,《科技法律透析》,第31卷第11期,25-32頁,(2019年11月)。 [5]「歐盟網路安全局」原名為「歐盟網路及資訊安全局」(European Union Agency for Network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2019年更改為現名,但該局的英文縮寫仍維持舊稱ENISA。The European Union Agency for Cybersecurity - A new chapter for ENISA, ENISA, https://www.enisa.europa.eu/news/enisa-news/the-european-union-agency-for-cybersecurity-a-new-chapter-for-enisa (last visited Jun. 24, 2021). [6]European Union Agency for Cybersecurity [ENISA], Recommendations for Qualified Trust Service Providers based on Standards (2021), https://www.enisa.europa.eu/publications/reccomendations-for-qtsps-based-on-standards (last visited Jun. 24, 2021). [7]參前註1,eIDAS規章第20條。 [8]保護剖繪是指申請者依共同準則規章(common criteria, CC)製作之資通安全產品安全基本需求文件,可提供資通安全產品開發者開發產品之依據。〈常見問題/Q02.何謂保護剖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https://ise.ncc.gov.tw/faq(最後瀏覽日:2021/06/24)。 [9]參前註1,eIDAS規章第22條第2項、第4項。

達成京都議定書減量目標 提昇能源效率比課碳稅衝擊小

  因應京都議定書,經濟部日前引用學界研究報告發現,我國若依議定書原則達成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總計需投入經費達五八七八億元至八七○八億元。為達成這項目標,政府採取提升能源效率的作法,比直接課徵碳稅,對國內經濟衝擊力道較小。   根據國際能源總署公布資料顯示,台灣CO2排放總量達二億一七三○萬公噸,人均排放量達九.八公噸,皆高於全球平均值,每單位CO2排放所創造的GDP為一.八九(美元/公斤CO2)也較OECD等先進國家平均值低。   經濟部內部歸納CO2減量效果不佳的原因,除政策上採非強制處理態度外,過去十年間,石化、鋼鐵等高耗能產業結構調整緩慢,加上半導體及液晶面板等大量使用全氟化物、六氟化硫的產業訊速成長,使得工業製程中排放的CO2等溫室氣體大幅成長更是主要原因。   依京都議定書條約精神及國際環保現況,我國與南韓同屬網要公約非附件一成員中的「新興工業國」,成為公約下一階段管制對象。致使抑制國內激增溫室氣體排放量已成為我國政府迫切須處理的課題。   在經濟部這份內部研究報告中,也引用臺灣大學農業經濟系教授徐世勳等學者的研究推估,如果台灣要達到京都議定書的要求,將CO2排放量控制在一九九○年水準,則減量成本將達新台幣五八七八億元至八七○八億元。   而學界的這項研究也針對開徵碳稅稅率不同對台灣經濟影響進行評估,推估當對每公噸CO2排放課徵六○○元碳稅時,對經濟成長衝擊為負○.六%,調高至七五○元時,所造成的衝擊則更達負○.七一%。

澳洲域名註冊新規定,協助品牌企業同步保障商標權及域名使用權

  澳洲域名註冊管理機構(auDA)於2021年4月12日正式施行全新的域名註冊新規定,此新規定之主要改革目的在於確保.au網域名稱的安全性,並同步保障品牌商標權。新規定適用範圍包含品牌所有人與品牌企業最常使用之「.com.au」和「.net.au」網域名。   新域名申請人經常以下列方式,來滿足域名申請資格的要求:澳洲公民、澳洲永久居住權人;依據2001年澳洲公司法所合法註冊的本土公司;澳洲商標權所有權人或商標申請人等。若以澳洲商標權作為域名申請資格者,其域名必須與其澳洲註冊商標名稱相同(在規定修正前,僅要求網域名與商標註冊名稱一定程度的密切關聯),但不包括標點符號和諸如a、the、of或&等類似用語或符號。   如現有已經註冊「.com.au」或「.net.au」域名者,同樣須遵守新規則,否則即可能失去網域使用權。不符合現行規範者,得以兩種方式調整:(1)出具證明其非依據註冊商標註冊網域名,或(2)於澳洲申請註冊商標,使網域名稱與商標名同一。   澳洲域名註冊新規定,有相當程度可阻止域名搶註者侵害品牌商標權。建議預計前往澳洲發展之品牌企業,可事前布局域名及商標權;特別是可事先申請註冊商標,如此亦可有權申請同於商標名之網域名稱,穩固品牌對外識別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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