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國家資訊自由委員會(CNIL)於2023年10月16日至11月16日進行「人工智慧操作指引」(AI how-to sheets)(下稱本指引)公眾諮詢,並宣布將於2024年初提出正式版本。本指引主要說明AI系統資料集建立與利用符合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之作法,以期在支持人工智慧專業人士創新之外,同時能兼顧民眾權利。
人工智慧操作指引主要內容整理如下:
1.指引涵蓋範圍:本指引限於AI開發階段(development phase),不包含應用階段(deployment phase)。開發階段進一步可分為三階段,包括AI系統設計、資料蒐集與資料庫建立,以及AI系統學習與訓練。
2.法律適用:當資料處理過程中包含個人資料時,人工智慧系統的開發與設計都必須確定其適用的法律規範為何。
3.定義利用目的:CNIL強調蒐集及處理個資時應該遵守「明確」、「合法」、「易懂」之原則,由於資料應該是基於特定且合法的目的而蒐集的,因此不得以與最初目的不相符的方式進一步處理資料。故明確界定人工智慧系統之目的為何,方能決定GDPR與其他原則之適用。
4.系統提供者的身分:可能會是GDPR中的為資料控管者(data controller)、共同控管者(joint controller)以及資料處理者(data processor)。
5.確保資料處理之合法性:建立AI系統的組織使用的資料集若包含個人資料,必須確保資料分析與處理操作符合GDPR規定。
6.必要時進行資料保護影響評估(DIPA)。
7.在系統設計時將資料保護納入考慮:包含建立系統主要目標、技術架構、識別資料來源與嚴格篩選使用…等等。
8.資料蒐集與管理時皆須考慮資料保護:具體作法包含資料蒐集須符合GDPR、糾正錯誤、解決缺失值、整合個資保護措施、監控所蒐集之資料、蒐集之目的,以及設定明確的資料保留期限,實施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以確保資料安全等。
對於AI相關產業從事人員來說,更新AI相關規範知識非常重要,CNIL的人工智慧操作指引將可協助增強AI產業對於個資處理複雜法律問題的理解。
日本率先亞洲地區將於2022年4月1日實施「塑膠資源循環促進法」(プラスチック資源循環促進法),其係著重於產品設計階段至塑膠廢棄物排放、再利用等整個產品生命週期,來促進塑膠資源循環運用,主要措施內容包括: ①抑制塑膠廢棄物的排放、再資源化的環境設計(該法第1、2章) ②一次性利用塑膠產品的使用合理化(該法第3、4章) ③塑膠廢棄物的分類收集、自主回收、再資源化(該法第5、6、7章) 例如: 設計、製造階段,有明示塑膠製產品設計指導方針,可透過減少塑膠用量來製作產品、調整尺寸和形狀方式,進行塑膠製產品之設計,並創建國家優秀設計認定制度,被國家認定之產品,可獲得政府優先購買,會提供消費者資訊使其更容易選擇環保產品。 使用階段則要求企業經營者合理化提供免洗餐具等12種一次性塑膠製產品,其指導方針有是否採取有償方式提供、或是否有回饋措施予拒用免洗餐具之消費者等措施。 塑膠廢棄物處理階段,係指針對排出塑膠廢棄物之企業經營者有責任妥善處理塑膠廢棄物等,倘企業經營者在其選擇之措施中有顯著不足情形,國家會以勸告、命令方式命其改善。 回收、再利用階段,則是針對塑膠回收類型作最小限制,本制度設立了對該塑膠廢棄物進行再商品化的機制,重新修改分類規則,擴大塑膠資源的回收量,且針對回收自治體得補貼地方交付稅等部分費用,減輕其成本。
英國Tesco於網域名稱爭議中獲得勝利英國一家連鎖超市Tesco(中文譯名:特易購)於2006年3月8號「英國與威爾斯高等法院」的網域名稱爭議判決中獲得勝訴,該爭議起於Tesco之廣告連結商-Elogicom 公司,向替Tesco建置廣告連結註冊服務之TradeDoubler公司登記了「tesco-diets.co.uk」與「tescodvd.co.uk」兩個網域名稱;系爭域名非指向Elogicom公司所屬網頁,而僅直接指向Tesco網站,企圖以增加使用者連結至Tesco網站之數量賺取高額之廣告連結佣金。 Tesco對Elogicom公司主張商標權之侵害及搭便車,並請求移轉網域名稱;Elogicom則提起反訴請求給付佣金。該案法官認為Elogicom是利用「tesco」之名稱採取「釣魚」(fishing) 的方式,誘引不喜歡利用搜尋引擎而習慣於網路位址列鍵入猜測域名之網路使用者連結至其所設立之錯誤網站,藉由網站之自動連結功能跳頁至Tesco網站而賺取連結佣金,即使該公司並未使用該網站連結至與Tesco有營業競爭關係之網站,但仍因此利用Tesco之名賺取不正當利益並造成Tesco之商譽受到損害,判決Tesco勝訴並駁回Elogicom公司之反訴。
美國加州網路身分冒用法2011年01月正式生效2010年12月,加州參議院通過網路身分冒用法(Criminal “E-personation”,Senate Bill 1411),針對在網路上惡意冒用他人名義的行為態樣處罰,法案提案人加州參議員Joe Simitian表示:「現有的身分冒用法規係1872年所訂,無法規範現代科技所衍生的身分冒用態樣。」所以法院一般認為網路上的冒用屬於身分剽竊的態樣,但此類型通常不涉及金錢的損失,法庭上證明困難,受害者求償不易,因而制定此一法案。 本法針對故意、未經同意在網路或其他電子途徑冒用身分,傷害、恐嚇、威脅、詐欺他人的行為,判定為輕罪(standard misdemeanor),最高可處以1000元美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社群網站中冒用他人名義,發表不雅言論的行為往後可能會受到處罰。 但「傷害、恐嚇、威脅、詐欺」的行為態樣的認定,可能會造成法院實際執法上的困難,而且可能侵害人民憲法第一增修條文的權利。以The Yes Man組織為例,該組織假冒美國商會(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在網路上發表支持眾議院通過氣候變遷法案,其主要目的在於遊說美國商會改變其立場,本法尚未通過前,美國商會向加州法院提出訴訟,美國商會曾就訴訟過程表達不滿,認為現行法對於身分被冒用者無所助益,然新法正式施行後,本案如何在不侵犯憲法第一增修條文的情況下,嚇阻真正帶有惡意的身分冒用者,值得進一步觀察。
Blackberry向法院起訴指控Snap專利侵權2018年4月3日,Blackberry Limited(下稱Blackberry)向美國加州地方法院起訴(18-cv-02693),指控Snap Inc.(下稱Snap)的應用程式Snapchat,侵犯其包括行動裝置地圖改善技術、廣告技術和行動裝置的使用者介面改善技術共6項專利權。Blackberry指出Snapchat的地圖功能侵犯其關於定義與其他活動中用戶相對位置的專利;廣告功能侵犯其推播資訊至行動裝置的專利;通知點(Notification Dot)的未讀訊息計數顯示,侵犯其關於預覽新事件的專利。 Blackberry在今年3月也曾對Facebook提起訴訟,指控其社交平台Whatsapp和Instagram侵犯了Blackberry的專利權。對Snap提出的侵權訴訟中涉及的兩件專利US 8,209,634(下稱'634專利)和US 8,301,713(下稱'713專利),也同樣出現在對Facebook提起的訴訟案件。'634專利是關於通知點(Notification Dot)計數顯示的專利,而'713專利則是關於在傳訊對話中顯示時間資料的專利。 Snapchat是Snap在2011年9月發表的即時通訊應用程式,比Blackberry的通訊應用程式BlackBerry Messenger(下稱BBM)發表時間晚了6年。Blackberry認為其通訊應用程式,至今已成功使得全球有數十億的消費者在行動裝置上使用即時通訊。Snap使用Blackberry的智慧財產權並與Blackberry在即時通訊領域中競爭,分散了BBM的使用者,轉而選擇使用Snapchat,使Snap獲得可觀的不法利益。Blackberry因此向法院主張Snap應彌補其侵權行為對Blackberry所造成的損失。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